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社会抚养费民事诉讼判决后没有钱交怎么办?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一、社会抚养费民事诉讼判决后没有钱交怎么办?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没钱交社会抚养费,法院判决后,只能强制执行财产,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二、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2013年12月4日通报,2012年度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为14.56亿元。至此,已有24省份公开201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额,总计近200亿元。向社会公开其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情况,结果则是各地征收额差异悬殊。其中“冠军”江西省高达33.8618亿元,最后一位青海则仅有350.48万元。
  
  
  国家也在制定计划逐步的进行对社会抚养费,公开公示。
  
  
  2017年8月,北京市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作修改,在超生儿社会抚养费上,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规定基数的1至3倍征收。
  
  
  自“全面两孩”政策正式落地以来,全国30个省份修改了计生条例,其中20余省份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在上个世纪中,因为人口的基数过于庞大,所以人口增长的速度也是过于快速,国家为了控制人口增长速度,也是推出并实行了独生子女政策,如果有家庭违规生育二胎,也是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在计算社会抚养费时会根据当地的平均收入和家庭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金额。
  
  
  
  


·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判几年
      法律没有规定危害交通安全罪这一罪名,一般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类罪名中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犯罪,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劫持航空器罪、交通肇事罪等。因此要论具体判刑几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看具体判何罪才能有判几年的结论。如《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破坏交...


·交通事故是谁来赔偿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怎么确定
      多数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往往都会造成人身的损害或财产的损失,此时就需要对受伤或受损的人做出具体的赔偿。那实践中,到底交通事故是谁来赔偿呢?有的是车主,有些是实际驾驶人,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交通事故是谁来赔偿 1、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应当包括: 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的事故责任者,包括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 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 承担垫付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构。 2、特殊情况下主...


·股权转让意向金合同范文 在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双方在达成基
      股权转让意向金合同范文 在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双方在达成基本一致前提下,转让方通常会要求意向方交一定额度的股权转让意向金来保证自己的利益;股东转让涉及的金额很大,为了保护双方的利益一定要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合同,合同具体内容是那些呢,接下来的我们为您分享如下。 股权转让意向合同范文 意向转让方(甲方): 意向受让方(乙方): 鉴于: 甲方拥有标的公司:的股权。 乙方拟向甲方收购上述的股权作为使用; 为方便双方商讨并促成双方签...


·交通误工费申请书范文应该怎么写?
      交通误工费申请书范文应该怎么写? 一、交通误工费申请书范文应该怎么写? 交通误工费申请书在书写时必须要表明自己的误工情形是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才导致的,在撰写误工索赔申请书的时候,要将误工的现状以及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进行介绍,然后进行描述自己想要获得的赔偿的条目,这样才有可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二、交通事故误工费证明 兹证明:___(男,汉族,身份证号: )系我单位正式职工,担任 职务,月收入 人民币整; 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因发生...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我们的生活是由各项工程所组成的,有质量保证的工程可以使我么的生活变得更加的便利,但是存在工程质量缺陷的工程,则会对人民的生命构成威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诸多工程中的一种,在此类工程完工后,需要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总则 1.1 为了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北京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


·交通事故抚养费计算方式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另很多家庭都陷入了悲伤,事故发生了,紧接着就是对于事故的处理和赔偿,交通事故中伤者的种类很多,如果伤者是有需要抚养的孩子的时候,在赔偿过程中也要考虑抚养费的,但是交通事故抚养费计算方式是什么,没有接触过的人根本就不了解。接下来本文将就事故抚养费的内容进行计算。 一、被扶养人抚养费的概念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由其进行扶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因为生活来源的丧失而遭受不...


·一、驾驶员醉驾交强险赔偿多少?
      一、驾驶员醉驾交强险赔偿多少?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


·机动车交强险条款有哪些
      机动车交强险条款有哪些 交强险是国家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必须购买的保险,但是对于交强险你了解多少呢?交强险的条款有哪些?我们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机动车交强险条款的相关知识,希望帮助您了解这方面的知识。 一、机动车交强险条款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


·一、交通事故有人伤不能直赔吗?
      一、交通事故有人伤不能直赔吗?不能,交强险一般不能直赔,保险公司已经简化了交强险理赔手续和流程、缩短了结案周期、完善了抢救费用垫付机制。车主在购买交强险时,注意记录保险公司的理赔电话号码。交强险申请理赔如涉及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先联系急救电话(如有人身伤亡),拨打交警电话,并拨打保险公司的电话报案,配合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抢救费。保险公司会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


·一、安徽省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一、安徽省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伤残等级 一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


·遂宁市交警罚没款网上缴费的期限是多久
      遂宁市交警罚没款网上缴费的期限是多久?遂宁市交警罚没款网上缴费的期限一般是15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法条规定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