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属于犯罪主体的是那些人?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在社会上只要是没有遵守规定的公民都会被列为是犯罪的主体而必须接受法律的处罚,但是很多人理解法律在处罚的对象界线上很模糊甚至以自己的错误认识来解释自己犯罪的理由,其实只要是做出违法行为且有主观目的的社会主体而不管是否是人类都可能是犯罪的主体。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属于犯罪主体的是那些人?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某些犯罪除了要求行为人具有这两个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特殊身份。
  
  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某些犯罪除了要求行为人具有这两个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特殊身份。
  
  年龄
  
  行为人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状况、文化教育发展水平、智力发展
  
  程度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处于这一年龄段的人只对部分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无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4、75周岁以上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16周岁,而不予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以上规定体现对青少年犯罪是以教育为主的精神。
  
  能力
  
  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密切联系。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基础和前提,没有辨认能力就谈不上有控制能力。控制能力则反映辨认能力。有控制能力就表明行为人具有辨认能力。但在某些情况下,有辨认能力的人可能由于某种原因而丧失控制能力。所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同时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果缺少其中一种能力,则属于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2、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通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故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只是一种消极判断。在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对于无责任能力的判断,应同时采用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即首先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其次判断是否因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前者由精神病医学专家鉴定,后者由司法工作人员判断。司法工作人员在判断精神病人有无责任能力时,除了以精神病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为基础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注意审查精神病的种类以及程度轻重,因为精神病的种类与程度轻重对于判断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二,要在精神病人的左邻右舍调查其言行与精神状况。
  
  第三,要进一步判断精神病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其精神病之间有无直接联系。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间歇性精神病人实施行为的时候,如果精神正常,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反之,如果实施行为的时候,精神不正常,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该行为便不成立犯罪,因而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应以其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为标准,而不是以侦查、起诉、审判时是否精神正常为标准。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犯罪主体在法律的规定中并没有严格地限制在公民或者其他的人群范围之内,因为有些单位虽然在形式上没有实体而不能直接对其作出与公民一样的处罚,但是有些特殊的犯罪必须由单位作为整体来处罚才更能彰显法律处罚的公平。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分别是什么?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分别是什么?(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渎职犯罪处理。(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法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指违反了国家对此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何判缓刑?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法律规定了缓刑,这种制度缓刑,他主要是针对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并且对于社会的危害性并不是特别大的一种行为,而且认罪态度也非常的良好,因此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何判缓刑?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何判缓刑? 在我们国家,缓刑,他并不是,当事人来申请的,主要是符合我们国家缓刑的适用条件的话,那么法院就会进行一定的考虑 怎样争取缓刑 1、适用缓刑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盗伐林木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盗伐林木罪是一种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其不仅非经合法批准而秘密砍伐,而且行为人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对林木的所有权。刑法为打击这种犯罪,将盗伐林木罪的最高刑罚设定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一般是怎么来认定盗伐林木罪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盗伐林木罪怎么认定1、应当妥善处理聚众盗伐(哄抢)林木的事件。对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一般参加者,不宜认定为犯罪。2、应当正确处理盗伐林...


·走私假烟怎么定罪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153...


·刑事判决书的范文是怎样的?
      刑事判决书的范文是怎样的? 我们知道一旦触犯刑法,便会受到刑事处罚。而刑事处罚一旦决定,法院会以一公文公示,这就是总所周知的刑事判决书。将在本文介绍这两者中刑事判决书的范文到底是如何的。 刑事判决书的范文是怎样的 ????? 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 字第????? 号 公诉机关????? 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 ,男,????? 年????? 月????? 日,汉族,出生于????? 省????? 市...


·赌博构成刑事要关多久?
      一、赌博构成刑事要关多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违法界限1、参与赌博的动机和目的赌博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营利,而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不能成立赌博犯罪。...


·怎么打刑事附带民事官司
      怎么打刑事附带民事官司 一、怎么打刑事附带民事官司 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只能是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已死亡的被害人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2、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只限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必须是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或财物被...


·刑事诉讼二审认罪能减刑吗?
      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一审的时候,不承认交代罪行,法院在其它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也可以做出判决。如果被告不服,可以在拿到判决书后十五天内上诉。这样,中级法院会启动二审程序。由于种种原因,被告可能在二审的时候认罪。那么,刑事诉讼二审认罪能减刑吗?现在我们就给您做个介绍。 一、刑事诉讼二审认罪能减刑吗? 减刑是已在服刑期的犯罪分子减轻处罚的措施。在审理阶段承认罪名,只能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


·辽宁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辽宁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法律上的具体量刑标准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


·刑事拘留期间的关押场所
      刑事拘留期间的关押场所 一、刑事拘留期间的关押场所 刑事拘留关押在看守所,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


·刑事程序诉讼时效中断是什么意思?
      一、刑事程序诉讼时效中断是什么意思?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1.起...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