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一、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解除劳动合同注意哪些事项?
  
  1、除了法定条件,任何约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均无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就协商排斥其他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2、任何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的,均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所以,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且不需要赔偿的这些情形都符合一个特点,那就是都是因为职工本人存在着重大的问题,对待这类型的员工公司都是不可能录用的。现在的职场竞争是非常的残酷的,参加工作以后会发现自己需要学习的地方也非常的多,如果不珍惜工作机会,自己还不知检讨,那肯定是会被淘汰的。
  
  


·未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否必要?
      公司招聘员工如果单靠看简历肯定是不够的,简历只是一份书面材料而无法看出员工实际的业务能力。所以即使签了合同,公司也会给员工一段试用期,只有在试用期内通过检验才会被正式录用。但是,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否必要?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有必要吗? 试用期合同不是一个单独的合同,它是包括在劳动合同之内的的一个条款。如果先签了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期限那么才有试用期存在的可能和必要。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签定劳动合同,因此有关你试用期内的待遇...


·签劳动合同签完不给我一份
      签劳动合同签完不给我一份 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给员工,单位都是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而如果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


·有社保得了心脏病算不算工伤
      有社保得了心脏病算不算工伤 一、有社保得了心脏病算不算工伤? 心脏病一般不算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


·一、劳动合同提前解除赔偿有何规定?
      一、劳动合同提前解除赔偿有何规定?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 1、在劳动合同期内(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 2、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应再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工伤能终止劳动合同吗?
      有些单位毫无人情味,遇到员工发生工伤的情况,会想尽办法终止劳动合同。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工伤能终止劳动合同吗?那如果工伤不能终止合同的话,究竟在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会终止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工伤能终止劳动合同吗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一至四级期满不终止,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五至六级期满不终止,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3...


·浙江九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的工伤鉴定部门将员工的工伤伤残鉴定一共分为10个级别,员工的工伤如果能够评上级别的话,才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当然也是和员工的工伤伤残鉴定级别紧密相连的,这国家都是有规定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浙江九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一、浙江九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9级伤残的.可以享有本人9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


·劳动合同法88条的内容规定是怎么样的?
      劳动合同法88条的内容规定是怎么样的?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多份施工合同是否可以一起诉讼
       一、多份施工合同是否可以一起诉讼? 可以一起诉讼,如果多份合同都是证明同一个事实,构成同一个法律关系,是完全可以在同一个诉讼中进行审理的。即使相同的合同主体之间因不同的合同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可向法院起诉多个独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能视情况而决定是否合并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劳动合同不续签谁举证,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怎么处理
      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后再续签劳动合同,当然要是无法协商一致的话,也就无法续签。那要是劳动合同不续签而产生了纠纷的话,此时应该由谁来举证呢?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劳动合同不续签谁举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


·加班工资扣除个人所得税不
      加班工资扣除个人所得税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征税时主要是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其中,工资包括一般工资和加班工资,以及提成等等。因此,加班工资是需要扣税的,这是我国的法律所规定的。二、单位可以随意安排加班吗加班是指由于生产经...


·最新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最新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您都明白,无论是作为商业地产还是作为住宅或者其它类型的工程项目,只有做好最基本的防水才能安心的交付项目,否则后期不仅要投入巨大的成本去解决问题,更是会流失客户造成极不好的口碑,那么最新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一、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在修编过程中,修编组经过广泛地调查研究和收集资料,在总结我国地下工程防水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有关国际标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