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当庭自愿认罪的规定有哪些?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一、当庭自愿认罪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认罪时间必须在当庭,即一审庭审阶段。
  
  第二,认罪必须处于犯罪人的自愿,而且自愿认罪的态度还直接影响从宽幅度。
  
  第三,认罪的程度只要求达到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第四,认罪针对是事实,而不是要求犯罪人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当庭自愿认罪指的是,犯罪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认定本情节时应当注意;
  
  对于未遂犯从轻和减轻规定
  
  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法官在判案时要考虑:㈠实行终了的未遂的量刑要比未实行终了的未遂重,对其适用的从宽比例就小;㈡未遂行为距离犯罪的远近程度不同,反映了行为的不同危害程度,未遂行为距离犯罪完成越近的,选择未遂的调节比例越小,反之越大;㈢造成损害大的,选择的未遂调节比例要小于造成损害小的情况;㈣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反映其主观恶性,犯罪意志越坚决,选择未遂的调节比例越小,反之越大;㈤阻止犯罪完成客观原因力的大小,阻止犯罪完成的客观原因力越大,未遂犯的调节比例越小,反之越大。
  
  二 、对于从犯的从轻和减轻规定
  
  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一般来说,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越高,作用越大,参与实施的实行行为越多,则对其适用的从宽比例就越小;反之就越大。具体在办案过程中,法官合理确定从犯的从宽比例,须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㈠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地位越高,其调节比例越小,反之越大;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㈢是否实施了实行行为。
  
  三 、自首犯罪的法律规定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法官判案时要考虑的因素:㈠投案动机。犯罪分子投案时的动机各有不同,有的是处于真诚悔罪,有的是慑于法律的威严,有的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是在亲友规劝下醒悟,有的是被亲友送至公安机关等等。㈡投案时间。不同的投案时间或者时机,体现了犯罪认定娥人身危险性不同,也体现了犯罪人的投案行为对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所起的作用大小,应当在确定从宽比例时予以体现。㈢投案方式。犯罪分子是本人主动投案,还是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如实供述,或是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供述其他不同种罪行,是确定从宽比例的重要依据。㈣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有的犯罪分子到案后仅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的则对所有犯罪事实和细节都如实供述。㈤罪行的轻重。对罪行轻重的犯罪人,选择的自首从宽比例应该小一些,对罪行较轻的犯罪人,选择的自首从宽比例可以大一些。㈥悔罪表现。对于自首情节所考虑的悔罪表现范围更广,要综合分析投案动机、时间、方式等因素作出判断。
  
  四 、对立功的规定
  
  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㈠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㈡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法官在判案中的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因素:第一,立功的大小。立功越大,从宽幅度越大。第二,立功的次数。立功越多,从宽幅度越大。第三,立功的来源、内容和效果。第四,罪行的轻重。罪行轻立功大,从宽幅度大;罪行重立功小,从宽幅度小。
  
  五 、坦白的规定
  
  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坦白区别于当庭自愿认罪:第一,前者发生于侦查阶段,后者发生于庭审阶段;第二,前者是指犯罪分子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后者是指犯罪分子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第三,前者的从宽幅度大于后者。但是,所有的坦白必须以当庭自愿认罪为前提,假如犯罪分子在庭审阶段翻供,则不能认定为坦白。
  
  综上所述,并不是只要在法庭上认罪就叫当庭认罪,当庭认罪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其时间必须是在第一庭审阶段,错过这个阶段再认罪的不叫当庭认罪;其二认罪的态度必须是自愿的诚恳的,如不然是不会有坦白从宽的机会的,最重要的是认的是确实的犯罪事实。
  
  


·2023嫖娼派出所拘留多久
      嫖娼派出所拘留多久嫖娼被抓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寻衅滋事行为方式有哪些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有哪些?
      寻衅滋事行为方式有哪些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有哪些?寻衅滋事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具体来说,哪些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换句话说,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


·教唆犯的认定是怎样的?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现实中,虽然有的人自己没有亲自实施犯罪,但也是依法追究其了其刑事责任的,这主要是因为他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在我国会被认定为教唆犯,也是会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那实践中对教唆犯的认定该怎么进行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教唆犯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在刑法理论上,所谓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具体些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怂勇、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


·《刑法》规定盗窃罪第几条
      在对一般盗窃行为进行认定的时候,如果没有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则此时不能按照盗窃罪来处理,而仅仅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自然也就是给予治安管理方面的处罚。当然特殊情况下的盗窃行为,则就要特殊对待处理了。在《刑法》中也有关于盗窃罪量刑方面的规定,但是《刑法》中规定盗窃罪第几条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刑法》规定盗窃罪第几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定义、量刑】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犯罪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犯罪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什么时候都是讲究证据。由此可以看出证据的重要性。那么,在刑事案件的法院审判前,需要的证据都包括哪些?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类型是什么?今天我们就来为您具体介绍一下犯罪证据的种类。 一、物证、书证 如果一个证据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例如,在犯罪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如果用该书信的内容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则属于书证;同时,又需要...


·招摇撞骗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招摇撞骗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一、招摇撞骗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只要存在招摇撞骗行为,就可以按照招摇撞骗罪来追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


·现今法律上诈骗罪如何缓刑
      现今法律上诈骗罪如何缓刑 法律上诈骗罪如何缓刑 是否可去争取到缓刑,看该情节是否严重与轻微,看看是否法律规定的申请缓刑的适用条件额: 缓刑适用条件是: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 3)...


·什么是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
      什么是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形式的团伙、聚众犯罪日益增多,而案列中的犯罪行为究竟是共同犯罪还是单独犯罪的判定处罚是一个难点,其正确的区分标准是什么?接下来是我们为您整理关于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的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什么是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表明愿意共同实...


·被行政拘留以后还有可能判刑吗?
      被行政拘留以后还有可能判刑吗 一、被行政拘留以后还有可能判刑吗 一般不会,两者性质不同。行政拘留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予以决定。而刑事拘留是触犯刑法被采取的强制措施。只有在治安拘留期间,案件性质发生转化的,才可转为刑事拘留。刑事拘留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和判刑两个概念。只有在刑事拘留后,经过办案机关的侦查和审查,然后确定有罪(注:是达到刑事犯罪),然后在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9
      对于个人隐私泄露问题在现代社会非常常见,之前刑法中虽然对个人隐私也有明确的规定,但其中还有很多漏洞存在。不过最近刑法修改时对个人隐私这一章进行了完善更新,对这些内容进行了完善。但是具体内容很多人都不清楚。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9中做出了什么改善呢?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53条之一修改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什么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您一定要知道,我国的一些比较著名的名胜古迹,不仅是为我国公民提供旅游和观赏的,在一定程度上它体现了我国辉煌的历史文明和精神文明。并且我国的一些著名的名胜古迹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或者单位不得破坏。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什么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问题。 一、什么是名胜古迹? 名胜古迹,就是指风景优美和有古代遗迹的著名地方。中国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明国家之一,名胜古迹众多。漫步在这些名山胜水之中,一方面可以领略祖国的大好河山,另一方面也从中...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