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重婚是无效婚姻吗?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一、重婚是无效婚姻吗?是。所谓无效婚姻,是指不具备婚姻成立的法律要件,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无论是通过登记而构成的法律上的重婚,还是通过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构成的事实婚姻,这种婚姻关系均属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二、有权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是谁?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三、无效婚姻中双方是否是夫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简单地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与第一点相同,由于自始无效婚与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不同,自始无效婚溯及既往,当事人当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可撤销婚无溯及力,在被宣告撤销前,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因而在宣告撤销之前,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也应当得到认可,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综上所述,不合法的婚姻关系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其中无效婚姻包括几种情况,比如犯重婚的、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等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村委会街道办等,可以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另外,重婚中的受害人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社会抚养费到底抚养了谁?
      一、社会抚养费到底抚养了谁?社会抚养费这笔巨额资金的去向一直混沌不清。赞成取消社会抚养费的人士认为,从国家审计署公布的报告看,实际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绝大部分用来支撑计划生育体系,甚至有的被挪作小金库,真正投入到孩子成长所需的公共资源上的却极为有限。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


·未离婚可以要抚养费的规定是什么
      父母对孩子的抚养关系在正常情况下,是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影响的。其实关于孩子的抚养费,不仅仅是说离婚以后夫妻双方要承担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孩子是双方共同的目标和义务,孩子的抚养费也大多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的。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未离婚可以要抚养费的规定是什么? 一、未离婚可以要抚养费的规定是什么? 婚姻存续期间,双方都有承担子女抚养义务的法律责任,一方不承担的话,另一方完全可以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诉讼。 二、离婚小孩抚养...


·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继承吗?
      1、公房承租权名义上是指我国城镇居民以租赁形式对产权属国家或单位的住房享有承租权,实质上是按国家对职工福利分房政策所取得的房屋使用权,这种房屋使用权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福利性住房分配制度的体现。<{{tjlytel}}> 公房作为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因其特殊性更容易成为家庭内部处理的难题。很多人都会遇到继承的问题。 按照《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房承租权能否继承主要看公房承租权是否符合遗产范围。《继...


·结婚登记错误离婚应该怎样办理
      结婚登记错误离婚应该怎样办理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在行政救济途径中,除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外,提起行政救济主体也因错误登记类型的...


·离婚抚养费怎么支付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我们发现通常夫妻离婚而家里有未成年的子女时,一方在离婚之后需要实际抚养子女,而另一方此时就要按照约定或者法院判决支付抚养费了。不过到底夫妻离婚抚养费怎么支付呢?很多人都搞不清楚这个问题,接下来,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离婚抚养费怎么支付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3、如果协商一致,一方全部负担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


·男女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婚姻法中对于离婚有非常多的内容,因为现代社会人们的婚姻价值观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果双方不和的话就容易出现离婚的风波,严重的话就会导致离婚现象出现。一般出现离婚的话财产的纠纷问题总是会出现,如果无法通过协议解决的话就只能通过协议来解决,那从法律的层面来说,男女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呢?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离婚后的共同财产应该如何办理
      离婚后的共同财产应该如何办理1、离婚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能够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分割吗?根据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分割”。同时根据这一规定,离婚时未对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进行分割的,可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再次分割。那么离婚之后很长时间了才知道那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对这种未处理...


·离婚诉讼书范文结尾怎么写
      离婚诉讼书范文结尾怎么写 离婚起诉书 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电话:××××××× 被告刘××,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电话:×××××××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由原告抚养儿子刘×;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100000元,其中50000元归我所有。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


·一、夫妻离婚不分割财产吗?
      一、夫妻离婚不分割财产吗?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


·离婚协议怎样才有效
      离婚协议虽然不受《合同法》调整,但在某些时候我们其实是可以根据合同法对合同的规定来看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只有生效了的离婚协议,才会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那么离婚协议怎样才有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协议怎样才有效 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所以,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等三项内容,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


·离婚要求损害赔偿多少?
      离婚要求损害赔偿多少?离婚要求损害赔偿几千元左右,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过错方对此应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金额目前司法界尚无定论,但可以参考以下以下几个方面因素:1、过错方的过错程度;2、无过错方所受到的现实损害;3、过错方与无过错方的财力与未来的生活需要;4、夫妻双方年龄及安康状况;5、夫...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