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是累犯吗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是累犯吗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不算累犯。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赫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赫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犯罪人,并没有刑罚执行完毕,所以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消缓刑,将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二、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如何处理缓刑考验期是指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缓刑考验期是缓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考验期的目的,在于考察被缓刑人是否接受改造,以使缓刑制度发挥积极的效用。我国《刑法》根据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的表现规定了三种法律后果:1、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2、根据该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3、根据该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另外,根据该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不管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在认定的时候均需要注意这里又犯新罪的时间点,一定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赫免以后。而要是犯罪分子尚处于缓刑考验期内,显然并不满足这一条件规定,因而无论如何不能认定此时犯罪分子就成立累犯。
  
  
  


·持刀抢劫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抢劫犯罪的表现方式可以说多种多样,有的是入室抢劫,有的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就是持刀抢劫。这当然构成了抢劫罪,因此就要对行为人进行处罚,那么持刀抢劫量刑怎样的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持刀抢劫量刑是怎样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


·刑事案件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有限制吗?
      一、刑事案件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有限制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


·新刑诉法律师会见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在深化国家法律体制改革的过程当中是不能够忽略律师的存在的,专业的律师都知道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后才具备当律师的资格的,律师就是要用自己对法律的了解程度前期运筹帷幄帮助自己的代理人争取到最公平的裁决结果的。作为案件当中的原被告双方都应该了解一下新刑诉法律师会见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一、新刑诉法律师会见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为确保监所安全和律师会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看守所条例》...


·关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关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抗诉申请书如何书写?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抗诉申请书如何书写?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胡//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胡//赔偿医疗费///元、法医鉴定费980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交通费////元。共计////元。 事实与理由: 2017年3月25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打架斗殴犯什么罪
      生活中一些没有法律意识的人,在与他人发生争执后会产生肢体上的殴打,也就是俗称的打架斗殴。但打架斗殴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行为,具体来说,打架斗殴会犯什么罪呢?下面,我们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打架斗殴犯什么罪 要看打架斗殴犯什么罪,则要看具体行为性质: 1、如果仅仅是故意伤害性质,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如果致人轻伤以上的,涉嫌“故意伤害罪”; 2、如果是随意殴打他人的性质,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如果致人轻...


·构成强奸罪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构成强奸罪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构成强奸罪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未成年量刑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未成年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未成年少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


·罪犯服刑多久能减刑
      不少罪犯在实际服刑期间其实都还是想为自己争取点什么,看最后能不能减轻一些刑罚,此时其实就可以看自身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等条件。那通常来说,罪犯服刑多久能减刑呢?详细内容,我们马上为你解答。 一、罪犯服刑多久能减刑 减刑的起始时间,是指罪犯被执行刑罚多少时间后才可以依法减刑;减刑的间隔时间是指第一次减刑与第二次减刑之间应相隔多少时间的规定。 1、被判处五年以上的,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相隔二年以上; 2、...


·未成年人犯罪指定辩护的条件有什么?
      未成年人犯罪指定辩护的条件有什么? 一、未成年人犯罪指定辩护的条件是什么?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从指定对象上看,指定辩护人必须具有律师身份,这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从法律效果上看,指定辩护律师介入案件,不仅有利于律师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罪轻、无罪等证据,而且对诉讼阶段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起...


·一般要怎么认定走私贵重金属罪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则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现实中还需要对此罪作出认定才行,那一般该如何认定走私贵重金属罪呢?我们马上为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认定走私贵重金属罪 1、客体要件 贵重金属,是指具有高价值性或稀有性的金属,一般的非贵重金属或虽为贵重金属但尚未为国家禁止出口的,则不能构成本罪对象。对非贵重金属进行走私的,亦不能以本罪论处。应当...


·触犯诈骗罪可以判处死刑吗
      触犯诈骗罪可以判处死刑吗诈骗罪是我国刑法中比较常见的一个罪名,法律中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构成诈骗罪。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犯诈骗罪可以判处死刑吗?我们可以从法律中对诈骗罪的量刑规定里面进行了解。 一、如何认定诈骗罪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