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专利侵权行为有哪些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专利侵权行为有哪些近年来,各地发生的专利侵权事件都比较多,很多专利权人的利益受到遭受了巨大损害的。因此,做好专利侵权的防范工作是很重要的,在此之前就要了解清楚专利侵权行为有哪些。下面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专利侵权行为有哪些
  侵权行为形态是制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依据不同的标准对侵权行为做出的不同分类,这对于明确专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等专利侵权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专利侵权的具体形态根据《专利法》可分为二类:
   (一) 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未经权利人许可;(2)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具有以下三种具体形式:
  1、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
  2、使用他人发明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此类专利侵权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根据《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有以下四种形式: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另外,《专利法》第59条还规定了另一种违法行为,即“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此种行为不是专利侵权的表现形态,也就不是专利侵权,不承担专利侵权责任,仅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处罚。
   二、侵犯专利权的解决途径
  因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了解了上文之后,您应该知道专利侵权行为有哪些了吧。提前了解清楚这些行为,才能知道自己的专利权可能会被他人通过怎样的方式进行侵害。当然,要是真的自己的专利不行被侵权了的话,也是可以通过一些途径进行解决,这样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有什么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有什么用?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有什么用? 1、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2、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如果不经版权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 3、 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软...


·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是个人还是单位?
      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是个人还是单位?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单位,我国《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二、职务发明的专利权的归属我国职务发明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设计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


·商标续展代理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商标续展代理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一、商标续展代理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商标代理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商标代理服务,达成以下协定: (一) 服务内容 1.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代理以下事项: t商标注册 □商标变更 □商标转让 □商标续展 □商标许可合同备案 □商标撤销□商标补证 □商标注销 □商标复审 □商标异议 □商标答辩 □商标监测 注: 以上属中国国内商标事项...


·商标首次注册和注册每次续展的有效期是多久?
      商标首次注册和注册每次续展的有效期是多久 一、商标首次注册和注册每次续展的有效期是多久? 商标首次注册和注册每次续展的有效期都是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申请续展的并不是按一个新的证,而在有原有的基础是...


·著作权人死后继承人有无权利继承作者去世后
      著作权人死后继承人有无权利继承作者去世后,继承人或第三人可根据作者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定继承的规定取得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主体。一般而言,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继承,人身权利不能继承。但是,对于死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继承人能否行使发表权以及能否享有遗作的著作权的问题,各国规定不一。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均规定,凡作者生前未发表也未在遗嘱中明确是否发表的,遗作的发表权可由作者的继承人行使。对于遗作的著作权,多数英美法系国家规定可由继承人行使...


·商标侵权提供来源需要承担责任吗?
      商标侵权提供来源需要承担责任吗?行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提供的,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只需要停止提供即可;商标侵权一般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二、商标侵权的基本分类就主体来看,在商标侵...


·申请专利有哪些费用?
      申请专利有哪些费用? 申请专利有哪些费用?对于想要申请专利的人来讲,这是在申请之前必须要了解的内容。除此之外,在获得专利之后还需要每年缴纳专利年费,那么这个专利年费又是如何收取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申请专利有哪些费用 1、申请费: 发   明:申请费950元(含印刷费50元) 实用新型:申请费500元 外观设计:申请费500元 2、审查费 该项费用仅当申请发明专利时缴纳,申请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时不用...


·发明专利年费减缓怎么算?
      发明专利年费减缓怎么算?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 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 一、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 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四、发明专利申...


·商标代理人抢注委托人的商标可不可以
       商标代理人抢注委托人的商标可不可以 现在我国法文法条不断地在完善,其中就规定商标代理公司不允许注册超过经营范围的商标。因为商标代理公司经营范围只能是知识产权领域,如果商标代理公司去注册服装,食品等领域的商标,国家商标局是不会通过的。商标法规定个人注册的话必须有个体营业执照才可以申请。以上的规定虽然很大程度杜绝了抢注行为,但并没有完全的禁止抢注的发生。 如何防范商标代理陷阱 虚假宣传、误导客户是商标代理行业失范发展的典型表现...


·抢注商标侵权判定考虑但不限定的因素有哪些
      抢注商标侵权判定考虑但不限定的因素有哪些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要件,判定的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1)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2)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3)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4)被申请人...


·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一、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依据著作权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依靠国家强制力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不法行为人承担以弥补和补偿侵权损害为目的法律责任。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形式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行为人正在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判令行为人立即停止其不法行为。 (2)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此项民事责任形式主要适用于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与侵...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