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协议离婚了还能要回孩子抚养权吗?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协议离婚了还能要回孩子抚养权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起诉。(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三)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二、变更抚养权的条件《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变更抚养权?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个兜底条款,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这里,如何变更抚养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夫妻之间的协议离婚常该孩子带来很大的精神伤害,在孩子未来成长中一方的缺席也是给孩子带来父亲或母亲的关爱缺失的。假若双方的经济条件差不多、精神状态良好等是可以共同抚养孩子的,这样可以大大减轻双方的经济压力和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
  
  
  


·最高法院公布2023国家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最高法院公布国家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


·女主男主包办婚姻法律后果是什么
      应该说当今时代的包办婚姻,实际上是对婚姻关系的一种谬论。包办婚姻由于男女双方根本就没有感情,婚姻关系是很难长久的维持下去的。而且有的时候,女主和男主包办婚姻的形成是因为双方父母所致,这对于儿女来说,无疑也是感情上的一种伤害。在进行包办婚姻之前,一定要知道我国规定的女主男主包办婚姻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女主男主包办婚姻法律后果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虽然明令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但对于包办、买卖婚姻的效力如何,...


·我国事实婚姻从哪年认定?
      事实婚姻从哪年认定?在民事审判中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


·结婚证丢了怎么办离婚
      结婚证丢了怎么办离婚 一、结婚证丢了怎么办离婚 1、直接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这种方法只能适用于夫妻双方有一方的结婚证丢失需要离婚的情况。夫妻二人可以直接去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用仍在的另一方的那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 2、先去原婚姻登记机关开证明,再办理离婚登记 这种方法适用于夫妻二人的两本结婚证都丢失但需要离婚的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材料包括哪些
      无效的婚姻也只能经过法院的判决以后,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而且相关人等在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候,肯定是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关的材料的。只有材料审核完毕后,我国人民法院才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受理,所以说如果您遇到这种情况的话,就需要了解一下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材料包括哪些? 一、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材料包括哪些? (一)以重婚为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要材料为结婚证和双方的身份证,以及能够证明该婚姻属于重婚的证据等等。 (二)以有...


·离婚一岁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离婚一岁孩子的抚养权归谁?一般归女方所有,法律上对小于两岁的子女本着利于成长的原则,一般判决给女方抚养。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二、抚养权认定方式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


·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夫妻要是决定结束婚姻关系,此时需要对财产、子女以及债务等问题作出处理。尤其是在对财产进行分割的时候,很多人都不知道其实是有一定原则的。那么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


·夫妻离婚探视权最低一个月几次
      夫妻离婚探视权最低一个月几次 一、夫妻离婚探视权最低一个月几次? 一个月能探视几次孩子不是法律统一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


·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范本怎么写?
      孩子是父母爱情的结晶,当婚姻关系破裂时,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就变成了头号难题。双方协商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后,或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后,要写一个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的协议,那么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范本怎么写? 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范本 立协议人:________ 甲方:________ 性别:男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


·一、分家分割财产协议的公证流程是什么?
      一、分家分割财产协议的公证流程是什么?公证的一般程序由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出证)三个基本环节构成。此外,还包括办理公证的原则、公证的管辖、公证期限、公证收费、终止公证、拒绝公证、公证的特别程序、公证档案、公证的复议和申诉等内容。1、申请。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的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2、受理。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受理标志着...


·离婚分割财产包括了哪些
      夫妻在结婚之后双方都是会有一定的收入,但作为夫妻财产的一部分,其实日后要是离婚的话,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是要拿出来进行分割的。按照法律的规定离婚主要分割的是共同财产,那一般离婚分割财产包括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离婚分割财产包括了哪些 离婚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 (一)工资、奖金: 这主要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报酬形式,因此立法将其提出来代表所有的劳动报酬均应属夫妻共同所有。按立法本意,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