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案件法院下了判决书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刑事案件法院下了判决书什么时候开始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也就是说,刑事判决书下来之后,要执行必须等其生效,上诉期经过当事人没有上诉的,判决书才会生效,然后再由法院将判决时在十日内交给有关公安机关。需要注意的是:死刑的执行有核准,验明正身等环节,一般没有特殊安排时可在最高院核准通知下达后十日内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二、刑事判决书寄给家属吗刑事判决书应该是由法院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刑事判决书的生效时间,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对于一审判决书的生效时间需要看当事人是否提起上诉或有没有检察院抗诉的情形,没有的话,就十日后生效;有的话,根据二审裁定而定,我国是两审终审制度,因此,二审结果不管是维持原判还是新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罪是什么意思
      在西方国家,虽然允许公民私自持有枪支,但有一点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私自持有枪支会给社会带来许多安全方面的隐患。因此在我国从来就是禁止普通公民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的,如果说经我国公安部门查处我国公民私自储存枪支的话,是一种犯罪的行为。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罪是什么意思? 一、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罪是什么意思?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


·累犯可以判缓刑吗,累犯能否适用缓刑?
      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对累犯从严惩处,是当今世界各国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之一。一般而言累犯者所犯罪行得到的刑罚会比一般的犯罪要重,那我国法律规定累犯一般会怎么判刑呢?在实际案件中,累犯可以适用缓刑吗?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累犯一般会怎么判刑 根据我国《刑法》,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一)一般累犯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时间...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认定是什么?
      在看守所内羁押的人员是在押人员,看守内守卫虽然没有监狱中那么严格,但也是不容易逃脱的。如果有被羁押的人员逃脱的情况,看守所内的工作人员就属于失职,严重的情况会构成失职使在押人员逃脱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认定是什么? 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认定是什么?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属于玩忽职守罪的特别规定,凡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构成犯罪的,都应以特别法条即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定罪量刑。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未成年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当中造成的损害程度就包括了轻伤、重伤以及死亡,而如果是以极其恶劣手段致人重伤、死亡的话,则此时仅仅要求行为人年满14周岁,同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行了。也就意味着,其实部分未成年人是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那此时未成年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


·故意毁坏财物抢劫罪的量刑标准分别是什么
      故意毁坏财物抢劫罪的量刑标准分别是什么 一、故意毁坏财物抢劫罪的量刑标准分别是什么? 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 2、抢劫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


·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具体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具体包括哪些 刑事案件在侦查的过程中,嫌疑人可能会有毁灭证据、逃避侦查的情况,这显然不利于案件真相的查明,因此要是发现嫌疑人、被告人有一些特殊行为的话,则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那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都有哪些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指什么?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


·最高法对于卖淫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卖淫是有违道德、传播危害的犯罪事件,对社会容易造成不良影响。卖淫活动或者组织卖淫活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如果情节严重就会构成刑事犯罪。很多人想知道最高法对于卖淫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知识。 一、最高法对于卖淫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的修改,立足于司法工作实际,针对近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案件中呈现...


·关于选择性罪名如何量刑?
      很多人,面临选择性罪名时,就不知道该如何适用罪名了。选择性罪名,就是对于罪名可以选择使用,也可以概括适用。选择性罪名在我国的刑法罪名中占了三分之一的比重,所以掌握好选择罪名的适用问题很重要。选择性罪名尤其独特的特征,关于选择性罪名如何量刑? 一、选择性罪名的特征。 罪名确定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刑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直接影响到罪名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罪名的确定包括一法条对应的罪名个数的确定以及在确定罪名个数的基础上对罪名名称...


·挪用资金罪由谁去报案?
      挪用资金罪由谁去报案挪用资金罪属于非自诉案件,一般情况下是由企业或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去报案或起诉。但如果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不报案或起诉的话,那么作为公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也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挪用资金的具体表现行为:(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注意,在这里被挪用资金的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时间上超过...


·盗伐林木罪数额巨大标准是什么?
      盗伐林木罪数额巨大标准是什么?盗伐林木罪数额巨大标准是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另外,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盗伐林木罪是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二、盗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


·偷盗罪既遂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偷盗罪既遂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二、盗窃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