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智力残疾与刑事责任能力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法。

     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一个人的控制能力是以其辨认能力为前提的。如果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缺乏必要的认识能力,那么,该行为人的控制能力也就无所依存。   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应当是行为人有意识、有意志的危害社会行为。也就是说犯罪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应当能够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由于人类控制和辨认自身行为的能力是受年龄制约的,只能在其达到一定的年龄时,随着接受教育和参与社会实践的增长,才逐渐具备识别是非善恶和自觉支配自身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主要也是考虑到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智力发育还处于不健全的较低水平,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而对于一个实际年龄在14周岁以上甚至是成年的智力残疾人来说,他的智力水平有可能相当于不满14周岁的人。随着智力残疾人涉嫌犯罪问题的不断发生,在刑事法律中对智力残疾人犯罪问题作出规定,就显得很有必要,也很有现实意义。

    

      一是在程序法律方面,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疑似智力残疾人,可以由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者办案人员提起,由侦查机关决定启动“智力残疾鉴定程序”,将该嫌疑人按照当地 “残疾人联合会”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期间应设定在30日内,鉴定期间不计入诉讼期限。对已有的由“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智力残疾”证明,可以由法医只做合法性和技术性审查即可,不一定必须重新进行鉴定。

    

      二是在实体法律方面,由于“智力残疾”有四个等级,因此,建议对不同等级的智力残疾人犯罪作出不同的处罚规定。对一级智力残疾人(极重度。IQ值在20或25以下。适应行为极差,面容明显呆滞;终生生活需全部由他人照料;运动感觉功能极差,如通过训练,只在下肢、手及颔的运动方面有所反应。)、二级智力残疾人(重度。IQ值在20~35或25~40之间。适应行为差;生活能力即使经过训练也很难达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运动、语言发育差,与人交往能力也差。)犯罪的应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对三级智力残疾人(中度。IQ值在35~50或40~55之间。适应行为不完全;实用技能不完全,如生活能力达到部分自理,能做简单的家务劳动;具有初步的卫生和安全常识,但阅读和计算能力很差;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能以简单方式与人交往。)犯罪的应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四级智力残疾人(轻度。IQ值在50~70或55~75之间。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当的实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创造性;一般在指导下能适应社会;经过特别教育,可以获得一定的阅读和计算能力;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的与人交往。)犯罪的应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卫龙,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什么情况下不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得拘役。”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坦白是指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被发现以后,犯罪分子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向公、检、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罪行的行为。也有人认为,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捕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审判的行为。还有人认为,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自己如实交待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裁判的行为。 坦白具有下列特征:
     1. 犯罪人系被动归案。被动归案是相对于犯...


·索债型案件定罪问题
      1、索要合法债务。这种情况是以存在合法债务为前提的,行为人为了索取合法债务而实施绑架、拘禁行为,应按照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为索取债物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2、为索取超过合法债务数额的债务。如果行为人为索取超过合法债务数额的债务而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应具体分析行为人索取的数额与合法债务的数额之间的差价,分别不同情...


·什么是犯罪目的和动机?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一般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的过程中。某人对某种危害结果所持的希望、追求的心理,就是犯罪目的的内容。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在冲动或者内心起因,目的则是行为人在一定的动机推动下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产生于犯罪目的之前,犯罪的目的形成于犯罪的动机之后。同一...


·主犯和从犯如何区分?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有两个特征:第一,必须是集团犯罪中的犯罪分子。第二,必须实施了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和...


·为防盗,私设电网的行为触犯法律吗?
      在农村地区,田间地头、果木林地私设电网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无论是为了防止野生动物破坏农作物还是防止盗窃,其行为已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法律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什么是共犯中止?
      共犯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中止犯罪的行为。应当视情况区别对待: 1、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是,如果一人中止后,其他共犯不愿意中止,但中止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虽然阻止或者他人但未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由于不具备有效性特征,所以不能做为...


·什么是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人们在共同活动过程中所结成的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相互关系的总称。
    受我国刑法保护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社会主义社会管理秩序、国防利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


·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


·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就是俗称的“飙车”。 另一种是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驾驶人的血液酒精检测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险驾驶犯罪的处一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由法院量刑。
      (一),...


·单位自首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再考察我国《刑法》分则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绝大部分是规定采取双罚制,即不仅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处罚犯罪的单位本身。由于单位具有非人身性的特点,因此对单位本身只规定了罚金刑一种刑罚。对自首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