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挪用资金罪追诉时效什么时候算起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挪用资金罪追诉时效什么时候算起
  
  一、挪用资金罪追诉时效什么时候算起?
  
  挪用资金罪的追诉时效是从公司知道资金被挪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开始计算的,依据法定最高刑计算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涉嫌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资金罪的审理时间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就现在的刑事侦查手段来讲,一般的刑事犯罪行为不会因为超过了追诉时效,没办法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通常公司在发现职工挪用资金以后,应该先抓紧时间到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调查期间,也不耽误犯罪嫌疑人先尽快偿还挪用的资金。
  
  


·事后抢劫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很多人对事后抢劫罪感到陌生,因为在刑法中并没有事后抢劫罪的确切规定。事后抢劫罪是指抗拒抓捕或窝藏证据,采取了胁迫的行为。那么,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事后抢劫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事后抢劫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司法解释指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拘留最长多久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拘留最长多久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拘留最长多久 最长拘留期限是37天。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 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


·同时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怎么执行?
      同时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怎么执行?《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


·对刑事案件不服申诉和抗诉的流程是什么?
      一、对刑事案件不服申诉和抗诉的流程是什么?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非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向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诉讼上的申诉,申诉人申诉时,可以请律师给予帮助。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


·法院刑事开庭时间一般几个小时就可以审理完?
      法院刑事开庭时间一般几个小时就可以审理完? 一、法院刑事开庭时间一般几个小时就可以审理完? 法院审理案件的开庭时间是没有具体规定的,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来确定,一般情况两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可以审理普通的案件。如果遇到当事人人数众多,证据复杂的案件有可能要半天甚至一天的时间,特殊情况的刑事案件审判过程还有几天的。 二、法院立案后多久开庭 法院立案后,送达被告法律文书,一般情况下会给被告一个月的举证期限。也就说,从立案到审判至少需要一个...


·非法制造枪支罪既遂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非法制造枪支罪既遂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非法制造枪支罪既遂判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


·伪证罪主体有几个,哪些人可以成为伪证罪的犯罪主体
      说起伪证罪,这是存在于刑事诉讼当中的一种犯罪行为,也只能出现在刑事诉讼中才能被称为伪证罪。既然是刑法中规定的罪名,那么当然也就有人来实施,究竟伪证罪主体有几个?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伪证罪主体有几个哪些人可以成为伪证罪的犯罪主体依我国《刑法》第305条规定,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且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不包括单位。笔者认为,刑法对伪证罪主体范围的规定缺乏科学性,单位应为伪证罪的主体,记录人则不应为该罪...


·刑法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的判罪标准是什么?
      刑法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的判罪标准是什么?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的判罪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专用间谍器材的类型有哪些?...


·贩毒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其量刑标准: 1、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标准为必须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


·根据规定缓刑适用于哪些情况
      我国司法制度的审判过程当中,司法量刑上有死刑,缓刑,有期徒刑等主要的刑法。一般来说,针对一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案件,可以适用于缓刑,但是缓刑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国家是有着严格的法律限制的。下文当中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根据规定缓刑适用于哪些情况? 一、根据规定缓刑适用于哪些情况? 所谓可以宣告缓刑,是指法院对犯罪人既可以适用缓刑,也可以不适用缓刑,但“可以”一词是有倾向性的,即,一般情况下要适用缓刑,特殊情况下才不适用。根据刑法第72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直接证据死不认账怎么办?
      犯罪嫌疑人没有直接证据死不认账怎么办?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非常狡猾,没有留下任何直接证据。那么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间接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其倚仗没有直接证据死不认账应该怎么办?没有直接证据是否可以定案?下面我们简单和您说一说。一、没有直接证据死不认账而全部采用间接证据定罪的,必须符合以下规则: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证据之间互相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或无法解释的疑问;3、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根据证据认定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