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产抵押登记的受理机关是哪个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在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时候,需要使用房产进行抵押,与此同时还需要办理一个抵押登记才行。那么实践中,究竟房产抵押登记的受理机关是哪个呢?而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可以办理抵押登记,那么哪些房产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房产抵押登记的受理机关是哪个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民法典》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地产抵押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抵押物不具有优先受偿权。鉴于我国各地土地和房地产管理体制差别很大、有多种管理模式,法律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登记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由于抵押权是从所有权这一物权上设定的他项权利——担保物权,即限制物权,其主要作用在于限制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权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不得进行转让、出租等处分,以避免担保悬空,所以登记机关只能从不动产的交易权属登记机关中指定,不能委托其他部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规定了法定程序,即先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为了简化程序,方便当事人申办,同时也为了保证抵押登记的安全性,部分地方规定,以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抵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为抵押登记机关;以地上无定着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二、哪些房产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在用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的之前,最好先了解清楚自己名下的房产是否能够进行抵押贷款,上述六种房产很明显就是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而要是符合条件的话,则还要知道房产抵押登记的受理机关是哪个,否则的话也是无法顺利完成房产的抵押登记。
  
  


·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如果符合条件,那在自己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
      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如果符合条件,那在自己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向银行申请进行按揭贷款购买。不过此时银行提供的也仅仅是剩余的房款,购房的首付一般还是需要购房者自己支付的。那实践中,二手房最低首付多少钱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二手房最低首付多少? 所谓二手房首付,指的是购买二手房时除了银行贷款外买受方应当一次性支付的金额,其首付款的计算方式为:净首付款=实际成交价-客户贷款额(净首付款:不包括国家税费和中介服务佣金的首付款)贷...


·夫妻离婚房子是婚后一方父母买的怎么分割
      离婚的时候,其中一方净身出户这种情况真的是少之又少的。大多数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都要正常的争夺自己的合法所得,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当然包括像房子这样比较重要的不动产。而且往往房产分割问题是比较复杂的一部分。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夫妻离婚房子是婚后一方父母买的怎么分割? 一、夫妻离婚房子是婚后一方父母买的怎么分割? 如果是在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为了安心住进新房,购房者在买房之后有必要对新房质量进行评定,
      为了安心住进新房,购房者在买房之后有必要对新房质量进行评定,但是普通老百姓通常都不知道如何以专业的眼光鉴定房屋质量,这时该请什么部门进行鉴定呢?要是经过专业部门的评定,发现房屋质量评定不合格的话,这样的情况下又该如何处理才好?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房屋质量应由什么部门鉴定? 房屋质量问题,也称房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由此定义可知,并不是所有可见的房屋瑕疵都是质量缺陷,比如细微...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解释有哪些
      现实生活中,可能任何人都在买房过程有过争议,有过矛盾,这些矛盾有大有小,到最后都要依靠法律和道德来解决。所以国家在2003年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便解决买房合同纠纷,接下来就和网站的我们一起来看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吧。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离婚房产如何办理过户
      离婚房产如何办理过户 离婚房产的过户办理,只要离婚的双方就财产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就可以了,但一定要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产过户手续,即办理买卖过户,即按照正常买卖程序办理,一周左右时间即可。 离婚房产过户手续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的,一般由双方共同申请登记; 需要提交以下资料:房产证;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协议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复印件,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


·在租赁门面房的时候,有很多事项是需要当事人注意的,与此同时,
      在租赁门面房的时候,有很多事项是需要当事人注意的,与此同时,也要签订好门面房租赁合同书,这样自己的利益才有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这个门面房租赁合同书该怎么写呢,包括了哪些内容?这些很多人都搞不清楚,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介绍吧。 门面房租赁合同书范文?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商铺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本...


·解决房屋租赁纠纷要哪些证据
      实践中,围绕房屋租赁而产生的纠纷还是比较多的,那么当事人该如何来处理这样的纠纷呢?而在处理的过程中,有需要准备好哪些证据材料?针对这两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解答。 一、如何处理房屋租赁纠纷 一旦遇到房屋租赁纠纷,当事人该如何处理?有以下几种解决方式: (一)协商解决 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成的,申请仲裁解决或者民事诉讼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房子过户费用一般有哪些?
      房子过户费用一般有哪些? 一、房子过户费用一般有哪些? 房子过户费用一般包括营业税、附加税、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房屋过户将是将权利的归属名义转移给他人并且让他人因此而接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在这转移的期间需要国家个别部门要为其办理手续,其中经济成本就会用税的形式让过户当事人承担。 具体包括如下: (一)营业税 依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房产公证要多少钱?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房产公证要多少钱? 一、根据法律规定继承房产公证要多少钱?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房产公证要应当是按照房屋评估的价格2%收取,大概是在几千元不等。继承权公证费按照受益额,也就是继承人所继承房屋经专业部门评估后的评估价值的2%来收取,较低收取200元。 二、具体办理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房产继承公证的程序是: (一)所需材料 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法定继承应提交...


·夫妻离婚后 房产分割协议反悔怎么办
      一、夫妻离婚后,房产分割协议反悔怎么办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可知,双方离婚时就房产问题达成财...


·租房开饭店期间房屋被拆迁怎么赔偿
      租房开饭店期间房屋被拆迁怎么赔偿 一、租房开饭店期间房屋被拆迁怎么赔偿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承租人租赁房屋开饭店的,进行拆迁时承租人是有补偿的,补偿包括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