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是怎样的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是怎样的
  
  在工作中,难免会和公司产生劳动争议,假如与公司产生了劳动争议那么就要通过司法机关进行仲裁,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那么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哪些?下面我们给您整理了一下有关这方面知识。
  
  一、 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2、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法院不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哪些
  
  劳动诉讼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1、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超过了“十五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应当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当事人在规定的十五日之内未提起诉讼,超过十五日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裁定已生效,对诉讼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不予受理。
  
  3、诉讼请求人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不属于该受诉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应当由发生劳动争议的县、市辖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诉讼请求超越了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
  
  一方当事人坚持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定,人民法院在审查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是否符合条件的同时,审查另一方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对不符合诉讼条件的,人民法院在不予受理的同时,予以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必须要符合:
  
  (1)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2)在规定的十五日诉讼时效之内;
  
  (3)必须是受诉法院管辖的范围;
  
  (4)符合诉讼条件,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上述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知识,我们知道并不是所有劳动争议法院都予以受理,比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15天法院则不会受理,当事人提起法律诉讼不属于该法院管辖等等。要根据法律规定来,只有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才予以立案。


·劳动关系的证据应该如何收集
      劳动关系的证据应该如何收集一、如何收集证据证明劳动关系 接下来我们用一些文字,主要罗列一下,在平时的职业生涯中,如果去收集证据,如果收集对自己更有利的证据: 1、搜集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职工花名册。如无法搜集到上述证据原件,可采取复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2、如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劳动者可以到社保局网站上,或到社保局打印自己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搜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


·最新裁员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
      最新裁员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


·当代社会经济飞速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提速,建设工程项目成
      当代社会经济飞速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提速,建设工程项目成几何倍数增长。那么,凡是有建设工程项目,就会订立各类建设工程合同,也会产生许多建设工程施工方面的合同纠纷。那么,哪些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就有我们依照国家法律解释,为您进行说明。哪些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定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


·劳动关系什么意思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什么意思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 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


·公司拖欠工资要找什么部门投诉
      公司拖欠工资要找什么部门投诉建议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和投诉,催讨被拖欠的工资。拖欠工资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二)低于...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没有证人怎么办?
      工伤在我国时常发生,特别是从事危险职业的劳动者发生事故的概率很高,一旦发生事故就会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的损失,甚至会出现直接死亡的情况,因此工作中受到伤害就算是工伤需要进行赔付,但是要对工伤进行认定,那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没有证人怎么办?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没有证人证言怎么办证人证言只是一种证据,申请工伤认定,没有证人证言,有单位盖章证明的,或是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依然可以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


·劳动关系建立的条件都有哪些
      劳动关系不是自动建立的,这也需要在满足了规定条件之后,才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那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劳动关系建立的条件都有哪些呢?现实中,很多人无法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究竟这二者又有什么区别?我们在下文中为你详细解答这两个问题。 一、劳动关系建立的条件有哪些 首先,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无关,只要用人单位开始用工,则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无论双方是在之前还是之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建立只能是...


·劳动合同续签年限长短是多少
      通常我们在开始一个新的工作时要签订一份劳务合同,通常劳务合同会规定工作年限,到规定的年限后是可以续签的,那么怎样续签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劳动合同续签年限长短是多少,小面就有我们为您解答。 一、 劳动合同续签年限长短 是多少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任何劳动过程,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进行的。在现代化社会中,劳动时间被认为是衡量劳动效率和成果的一把尺子。劳动合同期限...


·误工费赔偿标准:
      误工费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人给予的赔偿。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一,自然应当 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


·江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江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一、建筑工程定额的概念 建筑工程定额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须消耗的劳动力、材料、机械台班的数量标准。这种量的规定,反映出完成建设工程中的某项合格产品与各种生产消耗之间特定的数量关系。建筑工程定额是根据国家一定时期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根据定额的不同用途和适用范围,由国家指定的机构按照一定程序编制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和颁发执行。在建筑工程中实行定额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在施工中力求最少的人力、物...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基本规定是什么?
      如今的楼房已经不再是过去单纯的土质或者木头结构的房屋,所以人们在判定房屋是不是达标时不仅要房子内部设施质量,还必须同时看屋面是否出现类似漏洞这样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问题。下面随我们一起来看看《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基本规定是什么? 一、《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基本规定 3.0.1 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按不同屋面防水等级进行设防。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03 5...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