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合同纠纷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工程合同纠纷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一、什么是风险代理与工程合同纠纷风险代理
  2006年4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确认风险收费是律师收费的一种方式,确认风险收费的合法性。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打赢合同纠纷官司支付律师代理费。
   二、风险代理的分类
  风险代理分为部分风险代理和全风险代理
  部分风险代理:前期支付一定基本律师费用后,再根据结果按比例支付律师费,此比例低于上述全风险代理。
  全部风险代理: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律师协商确定,一般根据案件结果按比例收费,一般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
   三、法律规定的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风险代理的收费标准作如下规定: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四、工程合同纠纷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得知,如若进行工程合同纠纷风险代理那么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综上所述,工程合同纠纷风险代理的收费标准是根据案件的难度、数额的大小、以及不同地域进行相关收费的,由当事人与律师协商,但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案件具体收费情况需要进行相关了解再定


·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工资吗
      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工资吗 一、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工资吗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2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节假日加班费需依法纳税。 企...


·工程质量检验方法有哪些
      工程质量检验方法有哪些 如今的建筑工程是非常多的,各种各样的建筑工程每天都在发生着,正是因为工程越来越多,所以说,对工程质量的检验是很有必要的。否则越来越多的建筑工程,如果质量不经过检验的话,可想而知,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会造成多大的危害,下文中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工程质量检验方法有哪些? 工程质量检验方法有哪些?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规定的方法和检查工作的实际经验,对一般建筑工 程质量可归纳出看、摸、敲、照、靠、吊、量、...


·酒店无故辞退员工去劳动局怎么解决?
      酒店无故辞退员工去劳动局怎么解决?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


·劳动合同法主动辞职的相关规定
      为了追求职业进一步的发展,更换一个新的环境或者获得更高的报酬,劳动者往往会选择从原单位主动辞职,跳槽到新的单位就业。那么,劳动合同法主动辞职相关规定有哪些?员工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违约金?下面一起来看一下。 劳动合同法主动辞职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 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合同,没有补偿。 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


·没做工伤认定如何去做伤残鉴定
      没做工伤认定如何去做伤残鉴定?没做工伤认定的不能做伤残鉴定,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


·当由于各种原因员工需要向公司辞职时,公司会让员工先提出辞职申
      当由于各种原因员工需要向公司辞职时,公司会让员工先提出辞职申请,申请通过后才批准辞职,很多人都不知道该如何进行辞职申请的写法,为此很是苦恼,就怕写的不对,造成其他麻烦。我们特别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供您参考。 辞职申请书,也叫辞职书或辞呈,是指员工在离职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填写的书面申请文本。通常有标题、称呼、正文、结尾、落款等五部分构成 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


·随着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市政工程开发等城市规划建设的不断推
      随着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市政工程开发等城市规划建设的不断推进,许多地方都面临着拆迁重建的局面,随之而来的就是拆迁户的安置问题,为了保证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国家就安置房的建设管理专门制定了政策法规,那么,关于安置房法律法规有哪些呢? 一、安置房的种类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


·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否构成犯罪?
      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否构成犯罪?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犯罪。 一般情况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是不会被判刑的。这属于劳动纠纷,最多也就是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赔偿责任。但要是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那么就会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此时就需要根据犯罪情节进行定罪量刑。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哪种错误可以被辞退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哪种错误可以被辞退 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哪种错误可以被辞退?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犯哪种错误可以被辞退的这个问题取决于公司劳动纪律的规定,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公司就可以辞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书写非法集资假合同的员工如何处理?
      非法集资的不法分子利用高回报率和老百姓的心理骗取集资的钱财,事实上非法集资的活动根本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与老百姓签订的合同也都是伪造的假合同,但是如果书写假合同的员工不知情,那么对书写非法集资假合同的员工如何处理? 一、书写非法集资假合同的员工如何处理? 涉嫌集资诈骗罪,要根据涉案金额、犯罪情节定罪处罚,不知情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知情并提供帮助的,构成共犯,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集资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


·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有:
      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有: 工伤鉴定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由于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年度人均收入等数据存在差异,各地区的工伤赔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那么,工伤赔偿怎么计算?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工伤赔偿计算表是怎样的?一到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全国各地的工伤赔偿标准又分别是怎样的呢?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