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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损失可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其他规定有: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第4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社会稳定的要求,明确“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根据这一精神,笔者认为在刑事案件特别是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法院在量刑时因被告人主动赔偿而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不是对法律的僭越。

  
       一般认为,定罪量刑可分两个层次,首先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判处该犯罪分子一定刑罚,这一层面由法律明确予以规定。其次,综合考虑该犯罪分子的酌定情节,如真心悔罪,对被害人家属给予物质赔偿,使得其造成的危害结果在程度上得以减轻,从而在第一层面的定罪量刑上予以适当的调整,也于法有据[南京律师热线84110110]。

  
       事实上,定罪量刑的情节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作为被告人或其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作为法官自由裁量范围内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但这并不等于酌定情节的适用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非刑罚处罚措施)、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六十一条(量刑的根据)及第六十三条第2款中所称的“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情节”、“情节”或“特殊情况”,均包含了酌定量刑的情节。另外,分则中一些“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或“情节恶劣”等条款中,也蕴含了酌定量刑情节的因素。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当然可以作为一个酌定因素,从而在定罪量刑中起作用。

  
    

   现行的刑事责任仅仅是一种抽象的责任,犯罪人通过接受惩罚承担了抽象的责任,却逃避了现实的具体的责任,即面对被害人,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向被害人道歉并提供赔偿,寻求社会成员谅解的责任。无数实践经验表明,只有当刑事政策作用于人、使人产生积极的情感反应并影响其未来行为时,刑事政策才能收到其预期的功效。刑事政策合乎情理,是使刑事政策对作用对象产生积极的情感反应的关键。

  
    

  
       犯罪在形式上直接表现为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夹杂着严惩情绪对立的一种社会冲突。刑事政策的任务就在于消解这种社会冲突,而能否消解的关键在于能否在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直接对立的利益冲突中寻找利益的平衡点。利益的平衡点首先表现在通过公正的刑事追诉程序给予犯罪人应得和惩罚,使被害人的报复欲望和正义诉求通过公正程序以及适当的惩罚得到满足,从而缓解被害人的复仇心理,强化其对法律的尊重和认同;其次,利益的平衡点还应当表现在通过建立合理的刑事被害人赔偿机制,补偿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损害,从而也给犯罪人一个直面悔罪、重新做人的机遇。

  
    

   宽严相济以法院对个案的公正裁判为基础。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对于“宽”与“严”加以区分,这是基本前提。因此宽严相济是以区别对待或者差别待遇为根本内容的。当前,刑罚个别化越来越受关注。刑罚个别化最根本的立论依据在于刑罚动用的目的不只是惩罚,而更应关注预防,要从行为人个体动因、行为方式等,考量行为人行为性质、恶性、可改造性,从而在罪刑法定前提下对行为人施以不同刑罚。在个案中,行为人主体、行为方式、危害程度等各有不同,刑事犯罪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法院欲达到“该严当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要求,就必须综合分析每一具体犯罪行为的犯罪构成,犯罪的诱因,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是否存在法定从宽从重的情节,是否存在酌情从轻从重的情节等因素综合权衡以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准确地定罪量刑[南京律师热线84110110]。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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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的认定
      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l、“以非法右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公通字[200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的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


·两高公布司法解释: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可判刑,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属于寻衅滋事罪
      


    9月9日下午3时,最高人民法院将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数额认定
          1.一般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是否把犯罪全部数额作为各个共犯定罪量刑的依据,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不同观点,且争议较多。有的是以分赃金额定罪处罚的;有的地是对各共犯按参与犯罪的金额定罪处罚。应当怎样确认犯罪金额,笔者认为对共同犯罪数额的具体认定标准应从三个方面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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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一般分为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未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


·抢劫罪量刑标准
      一、 量刑基准的确定
    (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抢劫一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抢劫二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超过20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每增加数额15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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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诈骗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2011年7月26日 苏高法[2011]370号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江苏省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立案标准、判刑依据(南京)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基准刑确定】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足5000元的,量刑基准为罚金刑、管制刑;5000元的,量刑基准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8000元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诈骗数额在8000元以上部分,每增加12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单位合同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


·如果是累犯,是不是一定要加重处罚吗?
      累犯是应当从重处罚,但不可以加重处罚。 累犯是指不断犯罪的罪犯,比一般的罪犯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也会更大。 累犯从重处罚,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法定量刑情节。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确定一个基准刑,在这个基准刑之上再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最终量刑,从重处罚不得超过法定量刑幅度。如故意伤害罪中致使受害人重伤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基准刑是5年,累犯按10加重处罚就是5年6个月,最高不得超过10年。 加重处罚,不是刑法中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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