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偷税罪的罚金标准是怎样的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偷税罪的罚金标准是怎样的?现在是法治社会,企业作为纳税人,应该自觉履行纳税的义务。如果企业有偷税漏税行为,数额较大的,则构成偷税罪,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会被处于罚金。那么偷税罪的罚金标准是怎样的?我国法律对偷税罪是如何处罚的?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整理的这篇文章。
  一、我国对偷税罪是如何处罚的?
  
  1、分层次处罚
  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层次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层次是“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订)不同层次的偷税数额只能在本层次量刑幅度内判处,不能任意跨越,否则将造成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后果。
  2、对自然人偷税并处罚金
  针对偷税犯罪行为的贪利性特征,本条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各层次量刑幅度内,除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规定了“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须同时判处,不具有选择性,以防止偷税人在经济上占便宜。
  3、对单位犯偷税罪采取双罚制
  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后,--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这种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4、对多次偷税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
  本条第3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理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偷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二、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偷税罪具有哪些特征?
  1、犯罪客体是国家税收的征管秩序。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采用刑法列举的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进行犯罪的行为,这是偷税罪与其他各罪的显著区别之所在。3、一般情况下,本类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才能构成(税务人员作为此类犯罪的共犯除外)。另外由于税收征管对象的特殊性,偷税罪在较多情况下具有典型的单位犯罪的特征。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综上所述,我国对偷税漏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一直很大。对于自然人和企业负责人,会处以有期徒刑、拘役,并对企业处以罚金。关于偷税罪的罚金标准,法院在判处时一般会参考偷税的金额,按照金额的一定百分比进行处罚。


·犯罪预备没造成实际危害的怎么处罚?
      犯罪预备没造成实际危害的怎么处罚?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


·故意伤害与聚众斗殴的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故意伤害与聚众斗殴的量刑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


·故意毁坏财物罪一万元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故意毁坏财物罪一万元的量刑标准是什么?1、故意毁坏财物罪一万元的量刑标准是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2、《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模板是怎样的?
      在我国很多刑事诉讼案件中,法律文书的应用是很常见的。一般而言,根据案件情况的不同,那么相应的所涉及到的法律文书也是不同的。相信很多人对此并不是很了解,针对这一内容,我们整理了一些资料,下面将为您介绍,新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模板是怎样的?请继续阅读了解。 新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模板是怎样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函 ? ? ? ? ? ? ? ...


·刑事诉讼法刑事传唤法条是什么
      刑事案件在侦办过程当中,有着各种各样的侦查手段。有些时候在对犯罪嫌疑人不可以进行拘留的情况下,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不管是传唤或者是刑拘,这些都是只有我国执法机关人员才有的权利,当然权利也是受限制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刑事诉讼法刑事传唤法条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刑事传唤法条是什么? 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


·缓刑期间能够减刑么?
      通常罪犯要是在判刑的时候同时宣告了缓刑的话,那么此时可以暂时不用执行原判刑罚。但您都清楚我国法律规定在服刑期间可以减刑,那么在缓刑期间能够减刑么?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缓刑期间能够减刑么?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贩毒是什么类型的犯罪
      我国对于毒品犯罪一直严厉打击,并且,在我国无论吸毒、藏毒还是贩毒都要受到相关法律的严厉惩罚。在这三种犯罪之中,贩毒人员会受到国家最大力度的惩处。那么,贩毒是什么类型的犯罪呢?贩毒罪是如何量刑的呢?下面就让的我们为您做一下详细的介绍吧。 一、贩毒是什么类型的犯罪?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对于贩卖毒品这种行为在我国属于刑事犯罪中的一种,法律规定不论行为人贩卖的毒品数量是多少,一律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分...


·协助组织卖淫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协助组织卖淫一般是指帮助他人组织女性及男性卖淫的行为,即为他人在组织卖淫是提供便利的条件,排除妨碍的行为,是一种较为严重的触犯刑法的行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就简要讲述一下协助组织卖淫的相关问题。一、协助组织卖淫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根据《刑法》第358条第3款之规定,本罪是指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行为。立案标准: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僵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应当立...


·刑事案件的再审向哪一级法院抗诉?
      一、刑事案件的再审向哪一级法院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


·拐卖人口和绑架罪哪个罪重
      拐卖人口和绑架罪哪个罪重绑架罪量刑更重。绑架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人口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


·因涉嫌刑事犯罪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因涉嫌刑事犯罪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涉嫌刑事犯罪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