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侦查阶段委托律师的必要性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经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基本的案情;犯罪嫌疑人若有任何生活上的需要,律师可以代为转达给家属;若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律师可以代为申诉或控告,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此外,对于对法律不是很懂的犯罪嫌疑人,律师有责任告之其行为所涉嫌罪名的法律后果,以及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区别。在国内刑法实践中,律师能做的只是告知犯罪嫌疑人须将实情如实陈述,免受侦查机关的误导性发问。
   

   一、律师会见将极大地缓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

     对看守所这样一个相对与世隔绝的地方,外面的人因其神秘而感到好奇,里面的人因被隔绝和对法律的无知或知之甚少而感到恐惧,特别是一些重刑犯诸如故意杀人犯、贩卖毒品犯、绑架犯等,非常担心自己有可能判处极刑而整日忧心忡忡,茶饭不思,寝食难安,因此极需有人答疑释怀。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和亲人的代表,能够给处于极度恐惧的人们以心灵上的慰藉。

     二、律师的会见将减轻亲人的担心与忧虑

     刑罚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历来为国人所畏惧。我们在看守所的门口,或刑事审判庭的旁听席,时常能看到一片一片的亲友团,或打圈圈,或唉声叹气,或摒气凝神,可以这么说,一人犯罪,全家总动员,甚至全家族总动员。律师通过会见了解部分或全部案情以后,及时到位的法律分析和亲情问候的转达,将有效减轻亲人的担心和忧虑。

     三、律师会见将端正犯罪嫌疑人正确面对其犯罪行为

     有些犯罪嫌疑人,或因为犯罪而内疚,或因为对生存感到绝望而自我折磨,从而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不三思而后言,有时还故意顺从侦查人员的意图,说了一些不该说的话,承认了一些不该承认的事实,导致有可能无法查清的事实却由于其自身的原因而“水落石出”。律师的会见将给迷途的人们指明应对的方向,从而为将来的辩护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将及早发现冤假错案

     犯罪嫌疑人被关进看守所以后,其对外交流的渠道基本被断绝,尽管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可以与家人朋友通信,但由于犯罪嫌疑人的通信权利受到极大的限制,除了在信中可以嘘寒问暖、倾诉衷肠以外,涉及案件情况的言词将受到非常严格的盘查,因而,即使你有冤屈,也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无法向外界传达。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将一定程度上开通犯罪嫌疑人与外界交流的渠道。虽然律师不能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但法律却不禁止犯罪嫌疑人向律师倾吐其所思所想。律师会见以后,如果发现侦查机关确有违法侦查、错误羁押的行为,律师即可向相关执法部门及其监督部门反映情况,代为提出申诉控告,从而及早发现冤假错案。

     侦查阶段是控诉证据成形阶段,犯罪嫌疑人能否巧妙应对侦查人员的各种叼难与讯问,将对控诉证据的收集与完善以及今后的庭审抗辩产生深远的影响。律师作为侦查阶段的一支对抗力量,其介入的作用不应忽视。


·如何理解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前提?
      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作出回答。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款明确、简练地使用了“另有重要罪行”的宇样,规定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前 提条件,并未再加别的限制,清楚地表现了“另有除正在侦查的犯罪之外的重要罪行”的含义,而未要求该“重要罪行”是与正在侦查的犯罪不同种的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后往往可能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交代而被侦查出来的新的犯罪,对于这种新发现的犯罪来说, ...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
<...


·通缉的对象、条件及通缉令发布的机关、范围
      第一款 是关于通缉权和通缉的对象、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具有通缉权,通缉以发布通缉令进行。通缉的对象必须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这里 既包括具备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应当依法逮捕,而下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已经依法执行逮捕,羁押期间又逃跑的犯罪嫌疑人。通缉的对象必须同 时具备三个条件:1.被通缉的人必须是犯罪嫌疑人;2.该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3.该犯罪嫌疑人确实在逃避法律责任而下落不明。对具备上述条件的...


·侦查羁押的一般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二百二十 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 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


·侦查终结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无论是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还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都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它是侦查终结的首要条件。因此,一般指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和危害结果以及有没有遗漏罪行或者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情节。

    2.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侦查终结的中心环节,它是指证明犯...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后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检察脘 刑诉规定》第...


·刑事诉讼中询问证人应当遵循的规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
  (三)不得威胁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侦查羁押期限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一)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n...


·起诉意见书
      (一)起诉意见书的含义
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案件侦察终结后,建议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依法起诉而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在侦查终结后,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判处刑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提出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应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


·讯问强制性
      讯问具有法律强制性,它对双方都是需要的,这是法律区别于道德等规范的必要条 件。法治社会是一种法律秩序,法律秩序要想同道德秩序一样人皆自觉自愿地遵循是不现实的。法治社会没有法律强制性保障,也就没有法律规范的地位。 讯问强制性是由其法律性对话所派生的本质属性,没有强制性也就没有其法律性。法治是现代社会的价值取向。讯问在法律环境中,客观地具有因其案情的不同、强制措施的不同、证据条件的不同等而必然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法律对话的现实性,趋...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第九十三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侦查人员在讯问吗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四十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查明他的基本情况,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作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对提出的...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