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法修正案九职务侵占罪怎么认定?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刑法修正案九职务侵占罪怎么认定? 一、定义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与容易混淆概念的就别
  1、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2、从主体切入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1)从法律规定寻找直观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据此,可以确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而言,包括:
  A、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
  B、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以上人员均是单位正式在册或者在编人员,或有特定的职权、职务,或从事一定具有实际内容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相对而言,盗窃罪只是一般主体,不需要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
  (2)从司法实践确立犯罪主体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要求行为人与单位存在长期、稳定的人事关系。本辩护人认为职务类犯罪与盗窃罪的在性质方面的根本差别在于,职务类犯罪除了行为人非法占有单位财产之外,根本在于他的“渎职性”。这种“渎职”,不要求主体必须是单位的正式员工,因为即使是聘任制甚至劳务员工,在单位都有自己负责或者经手的事项,也就是所谓的岗位职责。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单位财产时,除了使单位蒙受经济损失之外,实质是一种“信赖利益的破坏”。
  盗窃罪的客观表现是一般主体秘密窃取公私财产,彼此之间没有交集性质的“信赖”,而职务侵占罪的落脚点在于“利用职务之便利”。这种职务上的便利,其实是单位基于对个人的信任所创设出来的。因而从法益角度讲,不仅是侵害了单位公共财产,更是对社会诚信的践踏。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员和工人,如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单位工作地提供具有一定工作权利或便利的人员,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本案中,被告人陈述、受害单位的证明,均能证明犯罪嫌疑均系为受害单位的工作人员,能够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贪污等概念较为容易混淆,但是通过学习上文,应该对刑法修正案九职务侵占罪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了,并且能够区分几个易混淆概念了。同时,我们谨在本文中提醒各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严守职业道德与操守,切莫踩职务侵占的红线。


·刑事诉讼法出所鉴定的规定有哪些
      司法鉴定是比较认真的一件事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的结果,都受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保护和制约。首先因为司法鉴定的结果有的时候对于我国公安机关在办案的时候,是非常重要的证据,而且司法鉴定对当事人来说也十分重要。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刑事诉讼法出所鉴定的规定有哪些?一、刑事诉讼法出所鉴定的规定有哪些?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安司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聘请具有专...


·新刑法偷税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新刑法偷税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只要是公司企业经营都是必须要缴纳相关税费的。但是有些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进行伪造,擅自销毁账簿,变造隐匿等行为,这就触犯了偷税罪,那么新刑法偷税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本文我们将对偷税案立案标准等内容进行整理资料,为您解决疑惑。立案标准: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玩忽职守罪如何认定 哪些行为会构成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如何认定 哪些行为会构成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公权力,需要恪尽职守,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的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那玩忽职守罪如何认定?换句话说,哪些行为会构成玩忽职守罪?本文将对上述两个问题分别进行阐述,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一、玩忽职守罪如何认定 (一)玩忽职守罪的客体要件玩忽职守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职务上的注意义务,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必然妨...


·开设赌场罪金额界限是怎样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您都知道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对于开设赌场和聚众赌博这两种不同的行为是有不一样的处罚的,一般来说聚众赌博的社会危害性要稍微的少一点,所以说聚众赌博的处罚要轻一些,而且涉案的金额也要稍微的少一点点,而开设赌场罪和其有一些不一样的地方,那么开设赌场罪金额界限是怎样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一、开设赌场罪金额界限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 [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


·什么情况下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什么情况下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一)意外事件。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对行为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二)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三)紧急避险。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


·开设赌场罪退侦次数是否有限制
      一、开设赌场罪退侦次数是否有限制?开设赌场罪退侦次数是有限制的,退侦的次数最多是2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


·15岁网络诈骗判几年刑?
      15岁网络诈骗判几年刑?网络诈骗作为一种新形式的诈骗,现在正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有的时候让人防不胜防,有的时候连未成年人都加入到了网络诈骗的行列。网络诈骗侦破后会进行公诉,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量刑会有一定的差异,那么假如15岁网络诈骗判几年,是否会存在不用判刑的可能性呢。一、15岁网络诈骗判几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在针对...


·刑事案件中批捕是什么意思
      一、刑事案件中批捕是什么意思? 批捕是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


·醉酒驾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的条件是什么?
      醉酒驾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的条件是什么?一、醉酒驾车没有发生交通肇事即被查获的。这种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属于行政违法,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一般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不过,在极少数情况下,即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如果醉酒驾车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也存在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余地。例如,行为人在繁华路段醉酒驾车,连续多次闯红灯,或者高速逆行,导致很多车辆急刹车,给其他驾车者和行人造...


·寻衅滋事罪主犯能判缓刑吗
      寻衅滋事罪中犯罪嫌疑人如果有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就要区分主犯和从犯,而主犯的刑罚相对于从犯来讲就要重一些。但是人们也非常的关心如果构成寻衅滋事罪主犯能判缓刑吗?这个问题,我们为您解答。 一、寻衅滋事罪主犯能判缓刑吗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相互交叉与区别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经十分常见了,最近几年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常出现,但是该罪名也存在特殊的情形,如某人收购了一些野生的三友动物,这时警察会根据一些情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拘留,而不是以非法收购、运输...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