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进行对债权债务的清查?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如何进行对债权债务的清查?
  
  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通常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查,这是对企业的一个基本要求,对核对企业自身财产、了解企业债权债务情况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具体应该如何进行对债权债务的清查呢?对于该问题,为您整理总结了一些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债权债务的清查?
  
  债权债务的清查主要是对各种应收、应付款,预收、预付款等往来业务的清查。
  
  债权债务清查的方法一般使用函证核对法。企业首先在检查本单位各项往来款项账簿记录正确和完整的基础上编制“往来款项对账单”,送(寄)交对方单位核对。“往来款项对账单”的内容可分为两部分,上半部分说明债券或债务形成的原因、时间及其金额,要求予以核对,下半部分是回单,请对方单位在核对的基础上说明是否有误及其有误的金额等。
  
  二、如何进行对债权债务的清查?
  
  (一)债权债务清查前,应该先进入清算。
  
  企业清算账务处理的步骤为:编制解散的资产负债表;核算清算费用;核算变卖财产物资的损益;核算及收回账面债权,清偿债务及损益;核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核算剩余财产及其分配;编制清算损益表,清算结束的资产负债表。
  
  (二)帐务处理。
  
  1. 于终止经营日编制资产负债表,这和正常经营日的资产负债表编制相同。
  
  2.清算费用:清算组成员的各类报酬及财产变卖,债权债务处理过程发生的一切费用。
  
  (1)支付清算费用。
  
  借:清算费用
  
  贷:银行存款、应收票据等相关科目
  
  (2)结转清算费用。
  
  借:清算损益
  
  贷:清算费用
  
  3.核算变卖资产及其损益的账务处理。
  
  (1)经清查,原材料盘盈时。
  
  借:原材料
  
  贷:清算损益
  
  (2)将各类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预提费用全部摊销。
  
  借:清算损益
  
  贷:无形资产、递延资产、预提费用等
  
  (3)固定资产拍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贷:清算损益
  
  (4)将上述清算净损益转入未分配利润账户。
  
  借:清算损益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核算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及损益的账务处理。
  
  (1)经认真查核,应收账款确系无法收回。
  
  借:清算损益
  
  贷:应收账款
  
  (2)经认真查核,应付账款确系无法清偿。
  
  借:应付账款
  
  贷:清算损益
  
  (3)将上述清算净损益转入未分配利润账户。
  
  借:清算损益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核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帐务处理。
  
  (1)用盈余公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借: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缴纳清算年度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核算剩余财产及其分配的帐务处理。将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实收股本的份额,在各个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
  
  借: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现金、银行存款
  
  6.编制清算损益表、清算资本的资产负债表。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综上即为对“如何进行对债权债务的清查?”问题的解答,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在进行债权债务的清查时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步骤,按照步骤一步步地进行,最后编制资产负债表等,最终达到清查债权债务的目的。如果您对该问题还有疑问,您可以至网站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会为您进行解惑。
  
  


·销售合同的签订应具备哪些条款
      销售合同的签订应具备哪些条款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是销售合同的重心,它决定了合同签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决定了销售合同是否有效和是否合法,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主要依据。(1)标的物:标的物是销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销售合同中的标的物主要表现为推销的商品或劳务。(2)数量和质量:这里是指销售合同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它们是确定销售合同标的物的特征最重要因素,也是衡量销售合同是否被履行的主要尺度。(3)价款或酬金:价款或酬金是取...


·自书遗嘱落款时间与实际时间不符有效吗?
      自书遗嘱落款时间与实际时间不符有效吗?无效,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并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遗嘱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死后的财产预先做出处分。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 特殊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2)...


·并购贷款还款方式有哪些
      并购贷款还款方式有哪些?还款来源是什么? 由于并购的交易涉及金额较大,所以企业并购的时候通常会使用并购贷款的方式向银行贷款,既然是贷款,就会涉及到一个还款的问题,那么并购贷款还款方式是什么呢?并购贷款有哪些风险?将在下文为您解答。 一、并购贷款还款方式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并购...


·借条担保人需要本人签名吗
      借条担保人需要本人签名吗?借条担保人必需要签字的,假如担保人是单位的,则应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借款担保人与出借人建立担保合同联系,假如担保人不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或在贷款合同中的担保人处签字,则担保人与出借人世不建立担保合同联系,也就不存在担保责任了。二、担保期限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


·离婚中如何认定感情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离婚中如何认定感情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方面不以不准离婚惩罚有过错一方,同时应通过调解、判决等审判活动,加强道德教育,对错误思想和行为予以道德上的谴责...


·债权转让债务人抗辩权
      债权转让债务人抗辩权债权转让债务人抗辩权 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条款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从而严重地影响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在我国的不良债权处置市场逐步放开的情况下,对这一条款的不同理解会造成案件的裁决结果有天壤之别。现就各种情况...


·一般银行贷款利息是多少
      一般银行贷款利息是多少 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是多少,具体要看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


·最新挪用公款罪法律法规是什么?
      挪用公款的案例变化多端,那么你知道最新挪用公款罪法律法规是什么吗?挪用公款的刑法分得很细致,刑法会根据情节的严重性来处刑,也会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评判,最严重的甚至会判处无期徒刑,具体的法律法规请让本站来为您详细说明。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怎么处罚
      以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在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时,可能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则不能认为构成本罪,一定的数额往往是经济犯罪的罪与非罪界限。那么,按照法律中的规定,要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怎么处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什么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


·个人债务清偿的顺序是什么?
      个人债务清偿的顺序是什么? 一、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但是,享有这种特别担保的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全部均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倘若在供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清偿。...


·遇到欠钱不还的人怎么办有借条
      遇到欠钱不还的人怎么办有借条?1、协商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2、申请调解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3、提起民事诉讼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