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条款有哪些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一、劳动合同订立条款中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条款
  
  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并且要求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工时、工资、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
  
  2、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及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鼓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加大了试用期内对劳动者的保护。
  
  二、解除劳动合同方面,劳动者比用人单位更自由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样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志趣爱好 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自身潜能,从而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2、而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相比之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需有法定事由,并且要严格履行通知程序,否则这种单方解除行为是无效的,而且是违法的。
  
  3、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为保护一些特定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同时又规定在六类法定情形下,禁止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迟延履行的债务有申请支付令的权利,而用人单位并无相应的对等权利。
  
  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本条是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
  
  四、劳务派遣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目前劳务派遣领域中对劳务派遣工进行身份歧视的问题比较突出,集中体现为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之间虽从事相同的工作但工资待遇相差较大,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五、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本条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明确禁止非全日制用工约定试用期,更好地维护了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权益
  
  六、法律责任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应当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关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不支付加班费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经济赔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可以鼓励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继续履行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七、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新增休息休假等必备条款
  
  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在法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2《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在加班时间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的条款 3《劳动法》第四十五条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假
  
  八、工资的规定
  
  1《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给工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2《劳工法》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
  
  九、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法》第五十七条 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条款,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十、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至六十五条 规定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的保护做了特别规定、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等,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
  
  十一、社会保险和福利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以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
  
  十二、劳动争议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 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有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就大大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对与有一些逃避责任,损害劳动者利益的用人单位,应有相应的惩罚。
  
  从上文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在以上十二个方面都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尤其是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等方面,我们在生活中一定要加以利用。相信您对《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规定有了一定的了解。在实际生活中一定要加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何确定事实劳动关系呢?
      在我国劳动者整体专业素质和法律意识还处于较低水平的时候,使得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在长时间内都处于比较低的位置。而究其原因,事实劳动关系则是其中重要的因素。那么,如何确定事实劳动关系呢?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确定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相对于由劳动合同调整的劳动关系而言的,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或变更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其他构成要件,劳...


·工伤认定结果未认可怎么办?
      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我们都知道需要先申请工伤认定,等结果出来后在提出相关赔偿。但有时候,相关企业不认可工伤认定结果。那我们就应该了解一下,工伤认定结果未认可要怎么办?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


·请假时的工资待遇如何算
      工资一直是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但是有时候员工请个假都要被扣工资,那劳动者在请假时的工资待遇应该如何计算呢?在实践中,劳动者在算清自己请假期间的工资后,却可能会遇到单位因不喜欢劳动者请假而拖欠工资的情况。那作为劳动者,面对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应该怎么办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阐述。 一、请假时的工资待遇如何算 职工请事假(含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照发工资的制度。企业根据职工的不同性质而实行不同的制度,企业中...


·怎么解除劳动合同备案?
      怎么解除劳动合同备案? 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劳动局的认可或批准,只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伤认定时一种行政行为,对于没有进行认定的,不得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若受伤者以公司不承担责任为由上诉,人民法院也是不会受理的。若是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在限定期限内提出复议,那么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限是如何规定的?一、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工伤认定是60天,伤残鉴定是15天。先向上级劳动部门申请复议,如果仍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决定书:如对本认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


·怎么进行工伤索赔计算
      怎么进行工伤索赔计算 一、工伤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


·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
      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实不是必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从法律中的规定来看,多数时候支付经济补偿金都是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但此时必须要符合规定的情形才会支付。那这个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是什么?要是你不清楚的话,可以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2、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劳动合同岗位工资怎么算?
      劳动者劳动合同岗位工资怎么算?S=K×(1 N×Q)S-岗位工资;K-职层工资基数;N-所在职层的职级数;Q-级差系数二、什么是岗位工资岗位工资(Post Wage)是指以岗位权利、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技能、重要性(对产品关键度、质、量)、安全系数等评价要素确定的岗位系数为支付工资报酬的根据,工资多少以岗位为转移,岗位成为发放工资的唯一或主要标准的一种工资支付制度。 岗位工资制度是一种与现代企业制度相符合的薪酬管理办法,具有较...


·怎样算工伤鉴定标准中的一级伤残?
      工伤鉴定是职工受伤之后向单位索要赔偿金的重要依据。工伤鉴定会标明当事人的受伤情况和程度,单位会根据工伤鉴定的结果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伤残程度越高的职工获得的赔偿金就会越高,而一级伤残是最严重的。那么,怎样算工伤鉴定标准中的一级伤残呢? 一、怎样算工伤鉴定标准中的一级伤残?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


·尾椎骨折工伤能评几级伤残
      一、尾椎骨折工伤能评几级伤残?尾骨骨折按工伤伤残鉴定的标准,可以评上九级伤残左右,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再做劳动能力鉴定,依据鉴定结论主张赔偿。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


·建筑工程合同的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
      建筑工程合同的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