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易记录属于证据种类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交易记录属于证据种类
  
  在三大诉讼法中,对于证据的种类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法律关系的多样化,证据也逐渐呈多样化的趋势,比如交易记录。那么,交易记录属于证据种类的哪一种呢?下面我们就和您聊一聊诉讼证据的种类。
  
  
  一、行政诉讼证据种类
  
  1、 书证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 物证
  
  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二、刑事诉讼证据种类
  
  1、 物证,书证
  
  物证:
  
  (1) 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2) 特点:具有教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3) 审查物证采取的方法:a、辨认;b、鉴定;c、侦查实验;d、将物证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对照分析。
  
  书证:
  
  (1) 概念: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特点:a、具有直接证明性;b、具有稳定性;c、具有物理性;d、具有思想性。
  
  2、 证人证言
  
  (1) 概念;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2) 特点: a、 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 b、 作陈述的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c、 容易受到证人的主观能力和案件客观条件的影响。
  
  (3)证人资格 a、 了解案情; b、 能够正确表达意志; c、 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d、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3、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 鉴定结论
  
  (1) 概念: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2) 特点: a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b仅限于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c是一种专家意见客观性强。
  
  (3) 作用: a、 是揭示物品、痕迹证明价值的主要手段; b、 是解决专门问题的主要方法; c、 是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方法。
  
  6、 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的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等。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7、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三、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1、 书证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物证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就是指证人将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5、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交易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是以其交易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那么应当属于书证。如果是以现场留下的物品作为证据使用,那么就属于物证。
  
  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证据主要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等等。诉讼种类不同,证据种类也有些许差别。交易记录属于证据种类的哪一种,具体情况应具体分析,如果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那么就属于书证,如果以其本身作为证据,那么就可能是物证。
  
  
  
  
  


·第二次起诉离婚费用有多少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第二次起诉离婚费用有多少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申请破产的案...


·江苏交通伤残赔偿标准2023年的规定是怎样的?
      江苏交通伤残赔偿标准2023年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江苏交通伤残赔偿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的? 江苏交通伤残赔偿标准规定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支付民事赔偿金的责任。 1.法条依据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


·诉讼费用怎么交?有哪些相关的规定
      诉讼费用怎么交?有哪些相关的规定 一、设立诉讼费的意义 诉讼费用制度的设立,有如下几方面的意义: 1、收取诉讼费用,可减少国家不必要的开支; 2、收取诉讼费用,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从而减少一部分不必要的诉讼,为国家、也为社会减少了浪费; 3、收取诉讼费用,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二、诉讼费用怎么交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后,一般由提起诉讼的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被...


·交通事故电动车被撞赔偿项目有哪些
      交通事故电动车被撞赔偿项目有哪些 电动车被撞发生后,责任认定一般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交警会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责任认定有异议,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重新作出责任划分,伤势医治结束后,先向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具体几级以鉴定结果为准,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有保险的,交强险内不分责任全赔,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必要的营养费、被抚养人...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需要收集证据车公安机关可扣留吗?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需要收集证据车公安机关可扣留吗 可以扣留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二、交警什么情况下可以扣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开车撞死人现在被拘留会被判多久有哪些规定
      开车撞死人现在被拘留会被判多久有哪些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


·交通肇事逃逸后果都有哪些
      交通肇事逃逸后果都有哪些交通肇事造成的损害往往是不小的,而此时作为肇事者就应当积极的对事故作出处理,尽自己最大的力量抢救伤员挽救财产,这样只会承担的责任才会相对小一些。但要是有逃逸情节的话,那后果就是不堪设想的。究竟交通肇事逃逸后果都有哪些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交通肇事逃逸后果都有哪些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情节十分严重的违法行为,逃逸人的此种行为会产生诸多严重的法律后果: (1)因逃逸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摩托交强险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摩托交强险赔偿的范围有哪些?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那么摩托车交强险赔偿范围是什么呢?我们为您答疑解惑。摩托车交强险赔偿范围主要是指被保险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


·判处罚金期满不交纳怎么办
      对于财产类的犯罪,在对罪犯进行处罚的时候,除了会判处主刑外,同时还有可能判处罚金、没收财产这样的附加刑。既然法官判了罚金的话,那么罪犯就应当按照要求实际交纳,那要是判处罚金期满不交纳的话,此时应该怎么办?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判处罚金期满不交纳怎么办 罚金是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所判处的一种经济制裁刑罚手段,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判处罚金的权力,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行使。 罚金是刑法规定的...


·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我们都对交通事故有一个大致的了解。知道遇到交通事故需要及时报警,千万不能肇事逃逸,不然会罪加一等。但是您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问题有了解吗?下面我们就为您整理了2017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一、标准内容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


·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汽车运输货物遭到损害的情况,这时我们可以
      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汽车运输货物遭到损害的情况,这时我们可以根据一些规定获取一定的赔偿。那么,我们究竟可以获取多少汽车运输损害赔偿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解答汽车运输损害赔偿的标准的相关知识。 一、汽车运输损害赔偿标准的认定: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1999年11月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4次部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83条货运事故赔偿数额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货运事故赔偿分限额赔偿和实际损失赔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