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法修正案八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刑法修正案八寻衅滋事罪是刑法典中重要的刑法内容,此次修正是迄今为止最为重要的一次刑法修正。刑法修正案八寻衅滋事罪有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有法可依。寻衅滋事罪是对原来流氓罪的一个新的定义,里面增加了一些内容,下面做出具体的解释。
  
  一、从《修正案(八)》看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原来的流氓罪进行分解出来的一个新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主要是增加了“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的规定。为此,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及司法认定主要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认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等行为方式的认定。现今我国对寻衅滋事罪只有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对许多问题未作明确规定,这为认定寻衅滋事罪带来了难题。本文笔者主要以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的修改之认定为视角,以期对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有所裨益。
  
  二、认识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的修改概述
  
  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新增加了“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的规定。其立法背景是目前在我国基层中,寻衅滋事罪这一罪名多发在一些地方黑恶势力或拉帮结伙中,这些团伙在当地的影响是非常恶劣的。
  
  比如一些社会闲散年轻人经常纠集其他人,在当地横行乡里、以强凌弱,严重扰乱当地的正常社会秩序和安全,更扰乱普通群众的正常生活。而在原有的寻衅滋事罪条款对行为的实施者和纠结者的适用是一样的,并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犯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的判决是很轻的,比如大多数在赔偿的情况下是适用缓刑的,或者虽然纠集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了,但也关不了多长时间,抓了放,放了抓,使寻衅滋事罪的纠集者与实行者感觉不到刑法的严肃性,并且也会使一般群众没有安全感。
  
  在有的基层派出所对这些行为则直接按照治安案件处理了给以行政拘留、治安违法或劳动教养。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加大了对“纠集者”这一主犯的打击力度,目的在于完善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严惩处首要分子。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多次”一般理解为三次以上(含三次)。并且对于“多次”的认定,在同一公共场所同时对在场的多人进行随意殴打;或者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的连续强拿硬要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每次实施的随意殴打行为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都没有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结果的出现,那么就不符合本条的构成要件,根据个案可以将各种行为规范的评价为一种类型,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肯定的是,对于单纯的殴打他人轻微伤以下,一般地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小的,都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这些行为多次反复最终造成了严重后果,导致社会所要保护的法益遭受侵害,那么针对这一类行为就值得科处刑法,于是就出现了针对这一类行为从整体上评价为寻衅滋事罪。或者仅接受治安管理处罚。
  
  三、审视《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修正的特点
  
  从《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典内容的修改来看,此次对寻衅滋事罪的修改幅度并不是很大。但是,通过本次立法修订我们可以发现,寻衅滋事罪的完善鲜明地代表着《刑法修正案(八)》的两个基本特点:一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二是立法完善以回应司法实践。
  
  (一)体现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
  
  作为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不仅指导刑事司法实践,而且引导刑事立法。在刑事立法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一方面要求刑法立法要适应新时期犯罪行为发生的变化,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犯罪从严打击;另一方面也要求刑法要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宽缓处理,尽量教育挽救,增加社会和谐。
  
  根据这一基本要求,《刑法修正案(八)》适应社会新形势的需要,既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注重从严惩治危害民生和社会安全的犯罪,也进一步完善刑法总则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体现刑法的文明和人道。具体到寻衅滋事罪中,我们认为,此次修正从两个方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一方面,从立法背景看,对寻衅滋事罪的修改体现了从严惩处、从严立法的观念。
  
  其表现在:一是单独规定纠集者的刑罚,相应地提高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将原来的法定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改为10年有期徒刑,并且增设罚金刑;二是增加了“恐吓他人”的情形,使之成为与追逐、拦截、辱骂相并列的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提高法定最高刑,有利于从纵向层面加大对寻衅滋事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刑罚本身对不法行为人尤其是寻衅滋事犯罪的纠集者的威慑性,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在本次修正提高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定最高刑的情况下实现两罪之间刑事责任的衔接、均衡,进而体现立法机关对作为涉黑犯罪常用犯罪方式的寻衅滋事行为的严厉否定。
  
  对于“恐吓他人”的行为,则是在横向层面扩大了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健全刑事立法规范,有利于构筑严密的刑事司法网络。依照原有刑法规范,与相类似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如追逐、辱骂、拦截等行为相比,如果没有其他不正当的目的并侵害特定的法益,如财产权等,即使被害人受到行为人的严厉恐吓并被迫实施或者不能实施一定的行为,因为刑法尚未明确规定,所以对于这种严重扰乱公众安宁的危害行为并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疏漏了犯罪的发生。而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恐吓他人是涉黑犯罪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所经常使用的手段,因此,将其明文规定作为寻衅滋事的行为方式,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众安宁和安全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次,从条文的具体设计上看,此次对寻衅滋事罪的修改也体现了刑事政策的从宽理念,即坚持对不同犯罪人予以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2条的规定,只有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才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由于寻衅滋事行为通常会有多人参与,尤其是在涉黑犯罪中,多人多次参与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情形较为普遍,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可能涉嫌共同犯罪。
  
  然而,由于刑法典293条的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较为单一,不能有效地反映组织者、纠集者和普通参加者的刑事责任的区别,因此,在未能充分惩治组织者的同时,有可能给普通参加者造成相对过重的刑事责任。而在此次修正以后,对于不同作用的行为人进行了区别对待,从而保证量刑的规范和协调。
  
  在处理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中,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往往都是团伙中的‘一线实施者’,而组织者、纠集者(一般这些人本身就是黑社会团伙的主犯)却很少适用寻衅滋事罪,即使适用寻衅滋事罪,在量刑上也很难与具体实施者呈现出差别,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打击犯罪,震慑不法分子,也与我们强调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违背”。从上述“一严一宽”的修法内容可以看出,寻衅滋事罪的立法修改较为全面地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有助于将严重地危害社会稳定、严重地危害人民群众、社会利益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进而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
  
  (二)丰富行为类型,凸显本罪重要特征
  
  通常认为,寻求精神刺激和填补精神空白是寻 衅滋事罪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的立法修正,不但丰富了该罪的行为类型,而且使其犯罪主观方面的这一特征更加明显。这里所指的丰富行为类型就是指《刑法修正案(八)》第42条所增加的“恐吓行为”。
  
  在刑法修正案审议过程中,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两个新问题:一是该罪没有将“恐吓”行为纳人其中;二是法定最高刑略低,对寻衅滋事案件,有的判刑较轻,有的判缓刑或以治安案件处理,使黑恶势力的这类犯罪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基于此,刑法修正案从两个方面对寻衅滋事罪的原有规定进行了立法完善,即增加了恐吓行为,对多次纠集他人的行为加大了惩治力度。
  
  上述归纳了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依据,犯罪特征、行为类型做出了详细的介绍,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寻衅滋事罪的法律依据,新的定罪依据有了新的认识。本次刑法修正案有着重要意义,将寻衅滋事罪的各个方面都有了详细的规定,使法律工作者能够明确的确定认定的界限,让有法可以变得更明了。
  
  


·传销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每个人对传销几乎都避之惟恐不及。传销不仅可以害人钱财,有时候更严重的时候会害人家庭,因此传销活动都是害人害己,人们都避而远之。而且现如今我们国家对传销也是严厉的打击,同时刑法对传销活动罪也有了明确的规定,那么传销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传销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


·未成年犯罪量刑如何,怎样处罚未成年犯罪
      各个国家关于未成年人的年龄规定都是不同的,而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而要是未成年人犯罪的话,法律规定是不能判处死刑的。除此之外,究竟未成年犯罪量刑如何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未成年犯罪量刑如何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根据法律规定湖北省盗窃罪的起刑点是多少?
      在当代这个社会,在我们实际生活中,东西失窃是一件能够经常看到的事情,有的时候可能也亲身经历过。您都明白的一件事情是,盗窃罪是会被判处刑罚的,但是具体的立案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您并不是很清楚,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湖北省盗窃罪的起刑点是多少?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盗窃罪的起刑点是多少 盗窃罪的起刑点各地的标准并不是一样的,一般是1000——3000元。 二、罚金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


·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哪些?
      日常生活中的危险总是来的猝不及防,如何在遭遇危险时,保障自我身心安全?这就需要您对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哪些做一下了解。通过了解法律条文,最大程度自我保护,必要时可向身边的人伸出援助之手。并监督自我,引导他人,以防危害大众安全的行为出现。 一、刑事诉讼法拘留的规定 拘留是剥夺当事人一段时间内的人身自由权的一种强制方法,一般拘留有三种类型: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


·判刑11年最快多久出来
      判刑十一年至少要坐牢五年半。《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


·未成年犯罪后能改名
      犯罪的人不在少数,但未成年人的犯罪人数也在增加。不少未成年人犯罪以后,父母或者自己打算更改自己的名字。但是法律对未成年犯罪后能改名作出明确规定是不允许改名字的。防止未成年人以新名字再作案,对社会构成危害。下面我们就给您深入讲解下。 一、未成年犯罪后能改名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正在刑事诉讼阶段、正在服刑的、有犯罪前科的,这类人群一般是不能改名的。 未成年人犯罪会被判刑吗未成年人是个比较特殊的群体,需要被社会保护,所以在法律中对...


·盗窃后赃物已归还那是算盗窃罪吗?
      盗窃罪在生活中非常常见,我们都知道,触犯了盗窃罪是会被判处刑罚的。但是如果盗窃财物后,心生悔意,把盗窃的赃物归还了,那么还会不会构成盗窃罪了?接下来,请看我们下文讲解。一、盗窃后归还赃物还算盗窃罪吗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刑法界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是什么
      盗窃罪与诈骗罪其实都是侵犯他人公私财产的犯罪,而在一些具体的行为上面,有点像盗窃罪,同时也有点像诈骗罪,因此就让部分人区分不清楚,这样自然是无法定罪处罚的。那到底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是什么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盗窃毒品构成何罪 《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盗窃、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或者抢劫罪定罪。认定盗窃犯罪数额,可以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认定抢劫罪的数额,即是抢劫毒品的实际数量。盗窃...


·醉酒驾驶会判刑吗
      会的。只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并且开车上路的,那么就能够依法判刑。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


·盗窃电力犯罪未遂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一、盗窃电力犯罪未遂的认定条件是什么?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的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


·故意伤害罪刑事谅解书怎么写
      故意伤害罪刑事谅解书在案件中起的是酌定减轻,从轻的效力,因此,很多犯罪分子最后都想获得一份谅解书。但是不同案件的刑事谅解书是不同的,那么故意伤害罪刑事谅解书该怎么写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故意伤害罪刑事谅解书怎么写 刑事谅解书本身并无固定格式,出具谅解书的目的是减轻犯罪嫌疑人处罚,有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所以谅解书是受害人向犯罪人员的家属开具的,一般由承办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具体办理,但如果情节轻微不需要聘请...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