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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维权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时,应该通过下面的步骤确认工伤维权

     第一步:根据损害情况,确定正确的维权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致损原因不同,维权方式也不尽相同。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职工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遭受工伤的,工伤职工既可以以该侵权的第三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也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遭受工伤的职工并不能因此获得双倍赔偿,双倍赔偿有悖公平原则,工伤职工要么起诉第三人,要么依据以下步骤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二者只能择其一;另一种是职工非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遭受工伤的,则工伤职工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维权,不能直接以用人单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工伤职工遭受工伤后,应当首先根据自身情况,对照以上两种情形,确定正确的维权方式,这尤为重要。

      第二步: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直接决定了工伤职工是否能够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这一步不可逾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是申请工伤认定的第一顺序主体。只有用人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才能作为第二顺序申请主体,持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此,广大工伤职工在遭受工伤后,应当积极和用人单位沟通,争取用人单位及早申请工伤认定。遇到用人单位拒不申请的,也不用着急,在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30日后,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不能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而用人单位也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此时,工伤职工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处理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若工伤职工对其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解决工伤认定问题。

      第三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因公致残的工伤职工,欲取得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在伤情稳定后,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不服鉴定结论的,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该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如果工伤职工对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认为工伤不构成伤残等级的,也可以不作劳动能力鉴定,在工伤认定后,直接申请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工伤职工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并提交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材料。一般工伤伤害的,可享受医疗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工具费、停工留薪和护理费等工伤医疗待遇;因公致残的,根据不同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不同的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等工伤伤残待遇。此外,因公死亡和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职工,还可以依据其他程序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当然,工伤职工对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而言,经过上述四步,绝大部分的工伤职工能都实现自己的权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形,有的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职工在申请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遭拒。此时,工伤职工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用人单位为被告,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还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垫付,垫付后可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总之,工伤职工维权环节较多,专业性较强,但只要按照上述五个步骤依法表达自己的诉求,定能在工伤事故维权之路上披荆斩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75号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


·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编,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发生工伤时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第一条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条例》将停工留薪期工资纳入工伤保险待遇的范畴,停工留薪期工资不是劳动者基于正常的劳动索取得的劳动报酬,是由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期间由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医嘱确定的,因此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上述的规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无需征...


·工伤私了协议低于法定标准,是否有效
      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下,大多用人单位均十分和极寻求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工伤赔偿;大多数劳动者亦不愿历经漫长的仲裁和诉讼程序、希望一次性尽快拿到补偿。但是不少劳动者签订赔偿协议后,往往又会以协议赔偿数额过低为由,请求认定协议无效或者予以撤销。 根据工伤保险规定。职工遭受工伤后可以依法获得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护理费;工伤致残后,能够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一...


·在第三人侵权的事故中,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是否双赔?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人仲委[2017]1号)第十四条问答中认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工伤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费用是指工伤职工因治疗工伤而发生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实际之处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工伤医疗费用的范畴,侵权人支付过赔偿后,用人单位也应当支...


·上班第一天就受伤,单位是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上班第一天受伤,用工企业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便劳动者尚未与用工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合同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无论是上班第一天或是在试用期,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的,应予支持。...


·下班去同事家聚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


·离退休人员受聘到新单位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因工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文件)中曾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


·在非法用工单位工作受伤,如何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停工留薪期是指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一段期间,,只有劳动者在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情况下才能享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工留薪期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但超过12个月的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的计算最晚之多截止至伤残等级评定之日。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5条的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


·骑车下班途中摔伤是否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属于上述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 因此若骑车下班途中摔伤,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认定为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那么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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