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有什么不同?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有什么不同?一、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有什么不同
  1、产生的原因不同。
  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原因产生,如基于共同债权行为;而不真正连带之债必须具有不同原因,即各个债务人对债权人产生给付的根据是各自不同的法律事实。
  2、目的不同。
  连带债务具有共同目的,且各债务人在主观上相互关连;不真正连带债务只有各自单一的目的,各债务人之间对债务的发生在主观上也无联系,给付相同纯属法律关系偶然巧合。所以有无共同目的是区分连带之债和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关键。共同目的指的是各个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债权提供担保而结成一体,各债务均为达到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任何之一履行给付就使设定的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为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有偶然性,各个债务的产生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体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额外获利而设。
  3、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乃法律规定而产生,法律规定了连带之债产生的几种情况,如个人合伙产生的债务,共同侵权之债,委托代理授权不明产生的债,保证人为两人以上担保的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独立,其运用由法院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同而酌定是不是法律规定,而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约定。连带债务人之间有内部分摊关系,据此关系存在着内部求偿权;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内部分摊关系,即使其内部互偿也非分摊关系,而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其性质与连带债务人内部求偿不同。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什么是连带债务? ?
  连带债务,就是指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因全体债务人之间存在有连带关系,各债务人都负有全部偿付的义务,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完全偿付,对全体债务人生效,因而导致全部债的关系消灭的债务。或者可以简单的说,数人负同一债务,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者,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的核心是连带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关系。连带关系是连带债务产生的法律依据。所谓连带关系,就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一种法律关系;在该关系中,多数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所发生的事项,效力及于全体债务人。因此,连带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中的一人、数人或全部,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每一个债务人都有向债权人全部清偿的义务,而且只要债务没有清偿完毕,则任一个债务人无论是否应债权人的请求清偿过债务,也无论他自己应分担的债务是否履行完毕,对于还没有清偿的债务都有清偿义务。
  三、什么是连带债权?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因此,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问有连带关系。若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权;若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您通过上述文章的阅读之后,对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有什么不同这个问题有了解答,当您面对连带债务和连带债权时,应该知道如何对待,如何解释了吧,对于债务您不希望自己背负,所以遇到这种情况您应该尽快合法合理的处理问题,尽快咨询相关法律知识人士,更多法律知识可以咨询的相关律师!
  
  
  


·债务纠纷夫妻一起承担吗
      债务纠纷夫妻一起承担吗这要看债务的性质,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那么不管夫妻是否离婚都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但如果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与另一方无关,除非另一方自愿承担,否则从法律上并无义务与对方一起承担其个人债务。二、离婚夫妻债务怎么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条是有关离婚时清偿责任的规定。本条基本保留了...


·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既遂一般判几年?
      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既遂一般判几年?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既遂的量刑情况具体如下:《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


·有哪些公司可以发行债券 一、哪些公司可以发行债券?
      有哪些公司可以发行债券 一、哪些公司可以发行债券? 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也就是具有发行公司债券资格的公司为: 1、股份有限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 3、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这四种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中,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是通行的规则,而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则是要求规模较大,有可靠的信誉,支持其正常的发展。 二、怎么购买公司发行的...


·欠款单范本怎么写
      欠款单范本怎么写 欠款单范本怎么写 甲方: 乙方: 鉴于:_____________(事实经过)。 双方对以上所述事实均予以确认,并无异议。 基于以上所述,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偿还乙方投入全部款项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在此确认:甲方应向乙方偿还乙方投入全部款项款共计人民币___元。 第二条 甲方分期返还乙方投入全部款项共计人民币___,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1、年月日前还款______元...


·离婚协议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离婚协议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一、离婚协议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一方负担债务是否有效,需要看债务的性质,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需要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对债权人则无效,债权人可以起诉夫妻双方或任意一方要求还款。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债务所承担的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偿还债务时首先考虑其共有财产,如共有财产不足或不存在可供执行的共有财产,那么夫妻双方任何一人均负有对债务的清偿义务。而夫妻...


·法律上借条一般包括哪四部分
      法律上借条一般包括哪四部分条一般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债款以及偿还期限。欠条要包含以下内容法律才承认。标题,欠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欠条格式以较大字体写上“欠条”两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写上“暂欠”或“今欠”字样作为标题,但这种标题正-文则在下一行顶格写。正-文,欠条的正-文要写清欠什么人或什么单位什么东西、数量多少,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落款,落款要署上欠方单位名称和经手人的亲笔签名,是个人出具的欠条则需署上立欠方个人的...


·江苏省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虽然我们都能听说,挪用公款这种行为是触犯法律的,那么对于他的立案标准,可能有些人就不知道,所以今天我们来共同讲述一下,江苏省挪用公款的相关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相关的说法,这种行为应该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来看下文。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


·讨债技巧—围魏救赵催款兵法
      

围魏救赵这一兵法,动用到军事上,是指要避开敌人坚实的部分,而向敌人的弱点发起功击,这样比较有利消灭敌人;动用到经营活动中,则是乘虚生产新产品,开辟新市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争得一度之地;运用到催款活动中,强调要用迂回战略,找到牵制债务人的致命之处,迫其主动还债。

围魏救赵这一则兵法的故解语是:“共敌不如分敌,敌阳不如敌阴”。该解语中“共敌不如分敌”的意思是“功打集中强大的敌,不如设法分散它而后再攻打。这里的“敌阳不如...


·签订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款
      签订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款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比如买卖合同中买卖的是什么东西;(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买卖合同通常有哪些条款
      买卖合同通常有哪些条款 一、买卖合同通常有哪些条款 买卖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音“地”);标的是一个常用的法学术语,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物可以是物,如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买卖合同的标的是出卖物。标的也可以是行为,如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劳务。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在进行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时候,我们是有一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够被确定。那么,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的事由有哪些呢?我们怎么进行确定呢?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事由有哪些 根据物权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债权确定期间是指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实践中,最高额抵押...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