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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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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省内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登记、托管、备案、运作等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省内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规范健康发展,严格防范金融风险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简称《通知》)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0〕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内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包括内资、外商投资)是指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本、对非上市企业股权以及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股权等非公开交易股权进行投资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包括内资、外商投资)是指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资产并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企业。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的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审核和备案管理,并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资本规模达5亿元及以上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初审和协助监管。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工商年检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审批。采取合伙制组织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由工商登记部门依法直接登记。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工商行政管理、商务等相关单位发现股权投资企业有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及时移交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省发展改革委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通过行政、经济等手段予以制止,并责令企业纠正违规行为,防止事态恶化;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九条 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应在省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主动性,对股权投资企业加强政策宣传、咨询服务、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
  上述内容是我们为您整理编辑的一湖南省为例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总则内容,湖南省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中规定了股权投资公司在开启之前要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备案管理,在股权投资企业国模超过5亿以上的公司国家发改委要进行审核以及协助监管,以免股权投资公司出现触犯经济法律的问题,规定了股权投资公司要积极发挥七行业协会的主动性,国家发改委要为股权投资企业鼓励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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