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法修正案八累犯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相信您对累犯这个刑法中的概念词并不陌生,但很多人常常会将它与惯犯混淆。累犯与惯犯,无论从法律定义,犯罪性质及相应的量刑标准,都是截然不同的。那么,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累犯,相比较之前的修正案,做了哪些修改?修改前后具体内容有什么变化,我们将针对以上问题,为您做相应的解答。
  
   一、什么是累犯
  累犯是指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满或赦免后,在一定期限又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也就是说,我国的累犯分有普通累犯和特别累犯之分。
   二、刑法修正案(八)对累犯的减刑做的限制性规定
  现行刑法针对累犯的特殊规定,只有从重量刑(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不得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四条)、不得假释三个方面(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对于累犯的减刑没有特殊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对于累犯在特殊情形下的减刑做了限制性规定,即: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法条对照:
  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三、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的从宽处理的立法趋向。
  依据现行刑法,因为故意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只要在五年以内再因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就构成累犯,对未成年人没有特别规定。依据修改后的刑法,不论前罪、后罪,只要实施其中一个犯罪行为时不满十八周岁,就不构成累犯。
  法条对照: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四、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两类犯罪。
  对于特殊累犯,现行刑法只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累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两类犯罪。
  法条对照:
  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针对刑法修正案八累犯,共有三处作了实质性的修改。尤其对于特别累犯,增加了其主体范围。由此体现出国家法律对于累犯的重视程度。进一步加大对累犯的处罚力度,而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从轻从宽的原则,是刑法修正案八的一个突出特点。感谢您的关注。
  
  
  


·自诉遗弃罪的证据有什么?
      当今社会,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了,但是还是有各种各样的遗弃发生,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遗弃构成遗弃罪的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我国遗弃罪属于自诉案件,而且遗弃罪是否可以立案,和自诉遗弃罪的证据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自诉遗弃罪的证据收集以及收集哪些证据是最重要的。 一、遗弃罪 【遗弃罪】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遗弃罪立案标准 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在现代社会,您都知道,量刑的意思就是对一种犯罪行为进行判断,然后进行处罚,在我国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规定了不一样的量刑标准。那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立案标准 由于立法者将本罪客体认定为侵犯了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秩序,归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妨害司法罪”之下,因...


·应该怎么认定强奸罪?强奸罪如何认定?
      强奸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暴力行为,因此很容易就造成了被害女性的人身损害。而在我国,强奸犯罪一般是属于重罪,对行为人的处罚就比较重。而不管最后进行怎样的处罚,首先还是要对强奸行为进行认定。那么实践中应该怎么认定强奸罪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应该怎么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


·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的区别是什么? 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显区别: 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绑架人的财物、扣押人质为目的,后者以出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为目的。 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绑架的对象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人,后者则仅指妇女儿童。 二、两罪的特征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如何认定爆炸罪?认定爆炸罪要注意哪些问题
      有的时候,不法分子利用各式各样的炸药来杀死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以试图危害公共安全,这在刑法意义上被称为“爆炸罪”,要受到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制。那么具体来说如何认定爆炸罪?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如何认定爆炸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或人身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客观方面的本质特点在于...


·无证驾驶撞人能判刑吗
      无证驾驶撞人能判刑吗一、无证驾驶撞人能判刑吗?要看事故的责任认定,只要机动车在事故中负主要或全部责任,那么除有民事赔偿外,还将负刑事责任。二、无证驾驶撞人会有怎样的处罚?1、在新交法里无证驾驶处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


·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
      在了解了以上情况后,首先应当确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是否享有此案的管辖权。因为此案归哪个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管辖,将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的实际羁押地点(看守所)。 一般情况下,在我国,公安机关都是有相对应的羁押场所,例如:如果一个案件由南京市的鼓楼区公安局管辖,那么犯罪嫌疑人一般就会被羁押在鼓楼区的看守所,以后该犯罪嫌疑人也就由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如果是重大刑事案件才会...


·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一般会判几年?
      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一般会判几年?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中第二章的内容有什么?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中第二章的内容有什么? 在我国,因为刑法的特殊地位,需要由专门的刑事诉讼法进行刑法前期的规则约定。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条款,其中有关回避的内容很惹人注意。可是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中第二章的内容有什么?以下内容或许可以帮到您。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中第二章的内容有什么? 第二章 回 避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


·如何对生产销售假药量刑处罚
      如何对生产销售假药量刑处罚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如何处罚有了新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生产销售假药罪有何特征?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是指...


·自首量刑规定是怎样的 自首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吗
      如果有证据证明罪犯具有自首情节的话,那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就需要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很多人在自首量刑问题上面比较关系,但由于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因此就不清楚自首量刑规定是怎样的。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自首量刑规定是怎样的 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中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三点:(一)主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人投案自首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