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是什么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职工的薪资的计算是有很多部分组成的,我们在进行计算的时候,福利费也是不容忽视的一部分。那么,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是什么呢?新准则的制定与以往相比有哪些区别和特点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介绍。
  
  一、应付职工薪酬 福利费是什么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不仅包括企业一定时期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也包括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并计入成本费用的其他相关支出。
  
  福利费是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14%提取,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医护人员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的费用。
  
  辞退福利和其它长期职工福利。(指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受益人等的福利)
  
  2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包括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并宣布于27年在上市公司中正式实施。对比当前正在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会计准则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其中职工薪酬的应用成为一大亮点。此次准则体系中规范了企业发展中的人工成本。
  
  二、新准则的制定与以往相比有以下几点区别和特点:
  
  1、首次系统规范:此准则是相关规范内容的首次制定、归纳和颁布,即是首次在一个准则中系统的规范了企业和职工建立在雇用关系上的各种支付关系,而以往则是分散在其他准则中零星的涉及规范。
  
  2、 明确定义:此准则明确定义了职工薪酬的内容,即是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职工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以及辞退福利等其他与薪酬相关的支出,共计八项内容,同时明确不包括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和企业年金,这也是会计准则中首次如此明确定义了职工薪酬的内容。
  
  3、 增加内涵:此准则所规范的职工薪酬较以往相比内涵大为增加,既有传统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也包括以往包含在福利费和期间费用中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各类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更是增加了诸如辞退福利、带薪休假等新增的职工薪酬形式,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变化。
  
  4、会计处理:此准则规范和明确了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原则。
  
  (1)首先统一了各类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原则: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为负债,根据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应由生产产品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存货成本;应由在建工程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成本;应由产品和在建工程负担以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费用。而以往则是除了工资津贴和福利费按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外,其他职工薪酬则全部计入当期费用。
  
  (2)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进行计算,确认为应付职工福利的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冲减企业职工福利费负债的余额。而以往则是各类企业不尽相同,有的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并保留余额,有的则按实列支不留余额,此准则统一了对于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方法。
  
  (3)导入了新增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
  
  ①辞退福利:对于企业在正常退休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以及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的补偿,在符合企业已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这两个条件时应确认为负债并列入当期费用。
  
  ②带薪休假等新型职工薪酬:对于非累积的带薪休假,诸如产假等,由于权利和义务不能结转下期,故会计上不作处理;对于可累积的带薪休假,由于权利和义务可以结转下期,根据下一年度预期休假数超过带薪休假数对应的工资金额确认为负债,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以现金补偿未行使的职工累积带薪休假时,冲减已计提的负债,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5、信息披露:此准则统一了关于职工薪酬的披露原则,首次明确规范了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即因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各类社会保险福利费、住房公积金、支付因解除劳动关系所给予的补偿以及其他职工薪酬等项目的金额。同时规范了对于因接受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补偿计划建议的职工数量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根据《或有事项》准则规定进行披露。
  
  综上所述,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的计算,我们要注意,福利费一般是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医疗费等。另外,还有的企业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受益人一些相应的福利,来提高企业的人心的凝聚力,这样才能使企业良好的发展。
  
  
  
  
  


·审查起诉阶段的代理律师工作是什么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代理律师工作是什么 (一)律师介入时间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辩护。 (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3、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开据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二、与公诉机关联系 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公...


·务工费和误工费的区别是什么?
      务工费和误工费的区别是什么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务工费...


·劳动监察公告送达时间是否包括在办案时间内
      劳动监察公告送达时间是否包括在办案时间内 一、公告送达的特点 (1)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2)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 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


·劳动合同法解读有哪些内容?
      在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操作劳动合同的问题上存在很多误区和疑惑,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存续,有明确而充实的规定,下面我们将进行劳动合同法解读,希望对您在操作劳动合同相关问题上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法解读有哪些内容? 一、立法原则 1、立法宗旨非常明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前法与后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


·建筑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相信您对于工程一词都不会感到陌生吧,从事建筑行业的朋友更是每天都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工程。有时为了弥补自己的缺陷,企业会将工程分包再将其承包出去。为了分包出去的工程能达到所预期的效果,在竣工时会对其进行验收,那么建筑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一、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1.0....


·上海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包括哪些
      上海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包括哪些 一、上海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包括哪些?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 2、 企业工商注册电脑咨询单/组织机构代码数据登记表:证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 3、 劳动合同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入职时间 4、工资条/银行存折: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申请人工资数额 5、 工作牌/上岗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申请人的工作岗位 6、 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证明: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 7、 ...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账务处理应该怎么做
      一、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账务处理应该怎么做? 解除劳动合同的补贴要按照具体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助款会计分录 1、如果支付的金额不大,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工资”中列支。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现金 2、如果人员较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对当前损益影响较大,则按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企业以后年度分期摊销。 (1)支付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补偿金 贷:现金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有哪些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有哪些? 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不仅需要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步骤仔细完成工作,还需要有专门的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状况的验收。在具体的验收活动中,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也有不同的资质等级,不同级别的检测单位可以接受不同的工做任务。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概念介绍 水利水电工程是指以防洪、灌溉、发电、供水、治涝、水环境治理等为目的的各类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


·什么情况下属于招用童工
      在我国,童工仅仅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法律禁止单位招用童工,不过实践中也会有例外情况。那么通常申请情况下属于招用童工,而招用童工该如何处罚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哪些行为属于招用童工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责令改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第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规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工伤认定终止的情形包括哪些
      我国各地的社保局一旦开始受理当事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以后,一般情况下是不会终止的。除非在某些特定情况之下,符合国家的规定,那么社保局就会对正在进行的工伤认定进行终止。工伤认定一旦终止的话,对劳动者来说是非常不利的,所以您也可以提前的了解一下国家规定的工伤认定终止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工伤认定终止的情形包括哪些?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


·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流程是什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调查企业用工情况的时候,如果发现其有违法违规现象,符合立案条件的,要给予立案处理。那么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流程是什么?各个环节有哪些注意事项?下面我们通过一篇短文和您做个简单分享。 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流程是什么 一、登记立案 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并经过审查由劳动监察机构确认有违法事实的,应当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