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争议仲裁委不予受理该怎么办?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劳动争议仲裁委不予受理该怎么办?一、劳动争议仲裁委不予受理怎么办?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哪些?
  1、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5、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三、劳动仲裁受理的情形是什么?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λ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多久?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综上所述,当事人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应该在有效期限内,如果逾期的话,仲裁委是不予受理的。除此之外,劳动争议仲裁委不予受理的情况还包括很多,如主体不合格,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等。遇到这样情况时,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通过法院来处理劳动争议纠纷。
  
  
  


·国家规定延时加班工资标准?
      国家规定延时加班工资标准? 一、国家规定延时加班工资标准应该怎样计算 在工作时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加班是要给付加班费的,国家规定加班费标准如下: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或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单位未向员工明确调休或补休时...


·单位能不能克扣员工提成
      销售人员的工资基本上是由提成款和基本工资组成的,其中提成款占了很大一部分。但现实中总会有单位会克扣员工的提成款。那么单位能不能克扣员工提成?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您做详细解答。一、单位能不能克扣员工提成单位不能克扣员工提成。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提成款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违反和...


·每年工伤保险费用多少?
      每年工伤保险费用多少?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缴费基数1、缴费基数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2、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3、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要盖什么章,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么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要盖什么章,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么 一、劳动合同应该盖什么章? 劳动者是和公司签订合同,一般应加盖公司公章,人事部门是专门主管人事合同的签订履行的,因此加盖人事章也应该认定为是有效的,法律规定是签字、盖章;有其一就可以,如果是签字应是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其他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也可以有效; 二、盖章后具有效力 劳动合同专用章、人事专用章或人事部印章属于内部章,需经过用人单位授权后,在劳动合同...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何计算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何计算 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赔偿金如何计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标准应当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来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二、劳动合同期限必要性有哪些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便建立了劳动关系,各自要依据自己的劳动行为来享受权利和...


·工程质量罚款细则的内容是什么?
      工程质量罚款细则的内容是什么? 建筑工程的质量好坏关系到工程使用寿命,如果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也是一种威胁。因此,工程建设方在设计施工阶段,必须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把控,如果存在违规操作,则要对责任人处以一定罚款。那么,工程质量罚款细则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吧。 工程质量罚款细则 了保证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目标实现,制定本管理制度。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项目。 一、施工质量管...


·关于加班时间《劳动法》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加班时间《劳动法》是如何规定的?现代人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很多工作不得不通过加班来完成,有的人就会开始抱怨加班时间太长,没有自己的私人生活时间了,这个时候,就应该了解一下关于加班时间《劳动法》是如何规定的,超出加班时间后该如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根据《新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


·工程欠款应该如何处理 如何降低工程拖欠风险
      工程欠款应该如何处理 如何降低工程拖欠风险严重的工程款拖欠导致不少企业发生了财务危机,甚至濒临倒闭,可是工程欠款应该如何处理,企业又能不能降低工程拖欠款的风险呢,又该如何降低工程拖欠款的风险,这些问题各个施工企业甚为关心,我们收集了相关的资料,马上就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工程欠款应该如何处理 1、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期限、逾期利息及调价方法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保修金。如果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其第二节通...


·工伤认定后工资按什么标准赔偿相关规定?
      工伤问题俨然已经成为职工和单位之间的热点问题,工伤认定赔偿标准和工资息息相关,每个人的工资标准是不一样的,因此拿到的赔偿也会是不一样的,那么到底工伤认定后工资按什么标准赔偿,这是您都十分关心的问题,下面就由我们来为您解释。 对于停工留薪待遇,应是工资总额加上福利。2016年9月19日,肖某因车间突然爆炸,躲闪不及而受到严重伤害,并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半年后,刚刚出院的肖某便向公司索要住院期间的相关待遇,但公司却只同意向其给付月基本工资,...


·单位准备给员工买社保需哪些资料
      单位准备给员工买社保需哪些资料公司给员工办理社保需要准备的资料:1,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3,企业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4,托收社保费的开户银行印鉴卡及复印件或开户银行证明;5,首次参保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6,属新招调入员工(含复、退、转业军人或毕业分配)首次参保,须提供市(区)有调入权限部门批准的调令(军队转业干部行政介绍信),或毕业生分配介绍信或招工...


·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
      有的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进行口头的约定,这样做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时还会产生一定的法律风险。那么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有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 现实中,大量存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这些用人单位大多认为不签劳动合同对自己最有利。在这里需要告诫这些用人单位的是,别不把签 订书面劳动合同当回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