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企业倒闭是什么?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企业倒闭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程序?一、企业倒闭是什么意思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当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
  二、破产案件的适用
  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还有其他方法。中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
  (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企业倒闭是指公司已经无力再支持公司的运转,从而管理层的人员向法院提起公司倒闭的申请。同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在公司破产期间申请重整和清算。有一定的机会可以使得公司能够继续的运行下去。有的时候,一些管理者会根据自身公司的实际情况,制作出一套方案,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设立私募基金公司的条件
      设立私募基金公司的条件 一、私募基金的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流程的规定是什么?
       我们国家公司法律当中规定了一个公司进行成立的时候,需要提交给相关部门的材料当中包括公司的注册资本资金规定,当然,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不是说一定不能够改变,它可以进行变更,需要一定流程,很多人想了解一下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流程是怎么样的? 股份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所需材料及流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


·在我国对于公司法人注销要多久
      在我国对于公司法人注销要多久1、带齐资料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2、带齐资料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受理后2-3个工作日后领取3、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这里涉及到一个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还有必须出具新股东和法人的新验资报告。4、最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二、公...


·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是怎样的
      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是怎样的 在日常的工作当中,不管是对于普通职工还是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都肩负的有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也就是说,其实公司的一些职权是不可以滥用的。所以说,滥用职权罪不仅针对国家公职人员,同样也对于公司中的人员具有约束力。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是怎样的? 一、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是怎样的? (刑法第397条)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


·总公司和分公司签销售产品合同是否合理
      总公司和分公司签销售产品合同是否合理?1、总公司和分公司签销售产品合同是不合理的,分公司并不是独立法人,只是总公司的分设机构罢了,权利义务还要总公司承担。这种情况就如同左手和右手签合同,并不能凭这样的合同对抗第三人2、合同要双方协商签订,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这种情况只有总公司一方有资格订合同,而分公司没有,相当于总公司为分公司制定了内部规则,不是合同.3、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一旦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同...


·公司法人变更银行变更账户信息要提供哪些材料?
      公司法人变更银行变更账户信息要提供哪些材料? 公司的设立都会有一个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在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负责公司各种民事活动。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公司法人产生变更。公司法人变更需要办理公司营业执照、银行账户等资料的变更。那公司法人变更银行变更账户信息要提供哪些材料?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法人变更银行变更账户信息要提供哪些材料? 1、 印鉴卡----变更前原印鉴加盖于印鉴卡背面 2、 ...


·无故被公司辞退公积金补偿金是多少?
      无故被公司辞退公积金补偿金是多少?1、无故被公司辞退职员并不会获得公积金作为补偿,而是支付N倍的月工资作为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


·公司法股东大会召开时间是什么?
      公司法股东大会召开时间是什么? 一、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召开分下面两种情况: 1、定期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年会,通常是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的6个月内召开。具体时间由公司自行规定。 2、临时召开股东大会 出现重大问题,需要股东大会表决时,应该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收购可以吗?要注意哪些问题
      公司收购可以吗?要注意哪些问题公司收购可以吗?这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收购是公司企业经营扩大的一种方式。可以通过此种形式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那么收购人在进行时还要注意收购事项并且调查目标公司的状况,下面就跟着我们一起认识一下吧。一、注册资本问题 ?注意注册资本的问题,因出资瑕疵而低价转让股权的问题、虚假出资怎样进行破产的问题。根据资本瑕疵原因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公司资本瑕疵划分为如下几种类型1、 出资虚假瑕疵,指股东于公司设立之时根...


·公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包括哪些方面?
      公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包括哪些方面?为了对公司在经营发展中实施内部公司治理和外部经济活动进行规范,进一步明确公司法中与当前发展形势、市场环境和经济行为实际不相匹配、意思模糊、易产生混淆的规定,最高院对公司法先后作出了三次司法解释,在最新的司法解释三中,重点对公司的发起设立、注册出资和股东权益保护等作出了规定,那么,公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包括哪些方面呢?1、发起人的界定及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订立的合同的责任承担问题公司在成立前要经过设立阶段...


·合伙开公司怎么分红?
      合伙开公司怎么分红? 一、合伙企业的分红 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不同,对股东之间的协商决议非常重视,因此,一般来说,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协商决定很多事情。 1、出资比例,按实际出资额确定。 2、根据每个人的分工,也就是岗位不同(做技术、做管理、做市场),可以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每个 岗位的工资。 3、再扣除成本后结余部分可以作为分红基金,可以按月、按季或按年来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好时间周期适中,能平衡淡旺季。 法律规定如下: 1、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