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是一部地方性法规,它的第一版是颁布的,和各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是一部地方性法规,它的第一版是颁布的,和各修订了一次,我门现在看到的是修订版的。该条例是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全国性的劳动监察条例,并结合辽宁省的实际特点制定的,有其自身的特色。该条例只对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有指导意义,不会对其他行政区域产生效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监察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劳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对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财政、税务、工商、公安、经济贸易等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劳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监察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劳动监察。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劳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用人单位对超越监察管辖范围和事项或者违反监察方式和程序的检查,有权拒绝。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投诉。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设立举报接待室。接受检举、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检举、投诉案件,并为举报人保密。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劳动法律、法规援助服务,为劳动者无偿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请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会提出的处理请求,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章 管辖与职责
  
  第八条 中直、省直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辖。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管辖,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对劳动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劳动监察事项交由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情况复杂或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提请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劳动监察职责:
  
  (一)宣传贯彻劳动法律、法规;
  
  (二)受理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或者投诉;
  
  (三)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
  
  (四)对劳动监察人员进行培训、管理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
  
  (一)招收、聘用职工情况;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三)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四)工资报酬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情况;
  
  (五)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权利情况;
  
  (六)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
  
  (七)职业技能培训情况;
  
  (八)遵守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规定情况;
  
  (九)承办对外劳务合作、境外承包工程和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监察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劳动监察采取举报专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向用人单位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自收到询问通知书之曰起10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 程序
  
  第十五条 劳动监察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告知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内容、要求和方法:
  
  (二)进入劳动场所,查阅、复制有关劳动管理的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填写《劳动监察登记表》,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录音;
  
  (三)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第十六条 对涉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经调查取证认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不能认定有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撤销;
  
  (四)制作处理决定书,并自签发之日起7日内送达用人单位。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曰。
  
  第十八条 劳动监察人员实施监察必须两人以上,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劳动监察实行回避制度。承办案件的劳动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系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认为劳动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
  
  第二十四条 劳动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收集证据的;
  
  (二)应当自行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的;
  
  (四)泄露举报人的;
  
  (五)超越监察管辖范围和事项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属地方性法规范畴,处在我国法律的第四个层次,不可与上位法相抵触。改法规仅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管辖内的劳动监察工作,其他省级行政单位在执行中可做参考,但原则上应该以自身行政区域内的该类行政法规为准。
  
  


·辞退员工不提前一个月怎么赔偿
      辞退员工不提前一个月怎么赔偿 一、辞退员工不提前一个月怎么赔偿 辞退员工不提前一个月应当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有无补偿金和多少补偿金与自辞、被辞没有直接关系,关键问题要看原因。 1、自辞的,如果用人单...


·综合工时制员工的加班费怎么算
      一、综合工时制员工的加班费怎么算综合计算工时制,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必须经过批准,未经审批,企业无权自行决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制以被批准的计算周期(周、月、季、年)来计算工作时间,所以其工作时间不受标准工时制最高额的限制。譬如被批准的计算周期是季度,则在一个季度中,总工作时间为20.83天×...


·职工工伤伤残待遇包括哪些
      职工工伤伤残待遇包括哪些 一、职工工伤伤残待遇包括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是怎样的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是怎样的? 在广州市天河区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还是需要先了解清楚,此时法律中规定的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是怎样的,因为不是所有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都是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的。下面,我们为你详细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是怎样的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


·左手食指中节骨折工伤几级伤残?
      任何工作都存在着大大小小的风险,或高或低,在工作中受伤则属于工伤范围,但我们对工伤等级也许了解的并不是那么清楚,工伤分为很多等级,而工伤等级则是根据伤势部位伤势大小决定,那么通过下文让我们了解一下左手食指中节骨折工伤几级伤残呢? 关于 工伤等级的划分: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


·个人加工厂倒闭,欠款怎么办
      个人加工厂倒闭,欠款怎么办 工厂倒闭了 ,破产后其原本的欠款及债务该怎么偿还?工厂破产后,首先要成立清算组代为管理工厂的财产,由清算组对工厂的债权债务进行计算,同时制定工厂倒闭后的偿还方案。而工厂倒闭,其债务清偿是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是随意进行的,它是有一定顺序要求的。接下来,我们就带您了解工厂倒闭却欠款该如何做即帮您解决诸如个人加工厂倒闭,欠款怎么办的问题。 一、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 ?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


·劳动仲裁开庭代理人谁都可以吗
      不是,律师、法律工作者、近亲属等才可以接受委托担任代理人。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


·工伤认定后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现实中,并不是劳动者一旦工作过程中受伤就一定可以获得工伤赔偿,首先要确定劳动者的伤害情况确实属于工伤范围,之后确定了伤残等级情况,才能据此获得相应的赔偿。那一般工伤认定后赔偿的项目都有哪些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受到工伤后如何申请工伤赔偿 1、如果已经缴纳过工伤保险,发生事故后则由单位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


·计件工资怎么算 如何计算计件工资
      一、计件工资怎么算计件单价,指实行计件工资制时,企业为职工完成的每件合格产品(或某项作业) 规定的工资支付标准。计件单价是根据工作物等级、相应的计时工资标准和劳动定额计算出来得,是支付计件工资的主要依据。所以计件单价是否科学合理,主要取决于正确确定工作物等级和劳动定额。(一)计件单价的公式1、按产量定额计算:计件单价= 该工作物等级的单位时间的工资标准2、按工时定额计算:单位时间的产量定额计件单价=该工作物等级的单位时间的工资标准×单位...


·现在很多员工都抱怨每天都要加班
      现在很多员工都抱怨每天都要加班,有的时候还不给加班费,在深圳这样的大城市,这种情况经常会遇到,如果遇到了深圳加班不给加班费怎么办?用人单位在要求加班的时候是要和劳动者进行商量的,然后给予相应的加班费,这也是合法的,如果企业不给加班费,是违法的,可以去当地的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的。深圳加班不给加班费怎么办?用人单位要求加班的必须和劳动者协商的,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在与劳动者协商同意后最长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员工是否有效
      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员工是否有效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本单位职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以及本单位劳动者应当遵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事项。二、单位非法辞退该如何补偿1、经济补偿金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我们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