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以土地增资后转让股权是否可行?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以土地增资后转让股权是否可行?下面通过对增资转让现象的分析,揭示其根本目的和基本成因,有助于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对此类应税行为的税收管理。
   一、根本目的
  增资转让的根本目的是规避纳税。股权转让所得作为财产转让所得的一种,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计税成本和股权转让价款是股权转让计税依据的要素,也是纳税人进行筹划避税的两个重点。
   二、形成原因
  综合监管缺位、税收立法滞后、税收法律法规不完善是增资转让避税问题产生的最主要原因。一是工商、会计、审计以及金融等部门综合监管缺位,造成公司增资等“资本运作”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虚假等瑕疵出资问题普遍存在。二是对注册资本进行审验的税收立法滞后。三是对股权计税成本进行确认的税收法规不完善。
   三、解决对策
  1、 加快对注册资本进行审验的税收立法
  建议将出资人用于股权出资的货币资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的来源是否符合税法、是否是税后资产等限制性条件补充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中,逐步建立起税收审验机制,在公司出资或增资登记注册时,税收前置,部门把关,使纳税人必须提供出资资产的完税证明。同时,要适应经济发展,尽快出台债转股等常见形式的出资(增资)涉税法律法规,为税收征管提供法律依据。
  2、 完善股权计税成本确认及合理调整的税收法规
  要在税法上进一步规范股东出资行为,完善确认股权计税成本的法律法规,对“实质上虚假”的出资在确认股权计税成本时进行调整。要对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先增资再转让股权”行为进行规范。
  3、 完善对虚增股权成本行为进行税收处罚的规定
  借鉴《公司法》、《刑法》对公司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和抽逃注册资金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总结虚增股权成本避税的形式和实质,明确税收法律责任,完善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源监控,加大税收查处力度。
  4、 建立健全股权转让反避税机制
  加强股权转让反避税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跨区域反避税情报交换制度,形成反避税协查和情报交换网络,对有疑点的大额增资转让交易,实行异地协办和跨区域情报交换,解决股权成本和转让收入查实难的问题。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工商、会计、审计以及金融等部门综合监管力度,规范公司“资本运作”行为。
  上面为您详细分析了以土地增资后转让股权这类现象的根本目的和形成原因,并且介绍了关于以土地增资后转让股权的相关问题和对待此类问题我们应该采取的相应措施。这不仅仅依靠国家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每位公民也应该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土地使用权转让营业税的规定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营业税的规定是什么? 1、营业税 根据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第三条第二十款之规定,单位和个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上述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5%(纳税人在县城、镇的)和3%的税率...


·《民事诉讼法》立案地点怎么确定
      《民事诉讼法》立案地点怎么确定 一、民事诉讼立案地点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补偿太少不愿意征收土地怎么办?
      虽然说国家想要对某块正在被公民使用的土地进行征收就可以直接执行,但是也必须建立在公民基本利益的保护之上才能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老百姓对于强制征收后的补偿如果不满意的话就不会愿意配合征收工作。那么,补偿太少不愿意征收土地怎么办?一、补偿太少不愿意征收土地怎么办?如果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实...


·宅基地门口土地使用权归属是谁?
      农村地区一般土地的存在形式是以集体土地或者是宅基地的形式存在,宅基地的形式和平常我们所遇到的土地使用权不管是在管理形式上,还是在土地使用限制上都是不相同的,所以我们使用宅基地土地的话,一定要对宅基地周围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解,那对于我们来说宅基地门口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是什么单位呢? 宅基地门口土地使用权归属 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等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村民对门口外的土地和其他村民一样,有通行等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使用权...


·出现宅基地转让协议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呢?
      随着我国城市经济的快速开展,不少乡村居民愿意把本人的宅基地转让给别人,然后搬到城市里寓居。为此,却常常会引发宅基地转让纠葛。那么,关于宅基地转让协议纠纷应该如何处置呢? 1、协议要看详细的签约对象 宅基地转让协议的效能要看详细的签约对象,假如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宅基地的,那么该协议是有效的;假如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且未取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转让宅基地运用权,那么就是无效的。由于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则,宅基地属于集体...


·一、起诉离婚可以在外地起诉离婚吗?
      一、起诉离婚可以在外地起诉离婚吗?协议离婚在户口所在地做离婚登记,诉讼离婚可在对方户籍所在地法院,对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可在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


·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的格式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的格式是怎样的? 现如今,很多原本生活在农村的居民纷纷选择到城市进行发展,导致原有的土地闲置,这个时候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为了保证土地使用权出租合法有效,且为了避免纠纷,双方需要签订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那么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的格式是怎样的?请看下文。 一、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出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愿意将租赁权属于自己的土地及地...


·我们的正常行驶也不能绝对地保证别人的错误而使得自己受到损失
      我们的正常行驶也不能绝对地保证别人的错误而使得自己受到损失,如果后方的车辆没有遵守规则而出现的追尾肯定就是他的责任,那么,车被追尾误工费交通费谁来负责?其实除了追尾的司机要负责这些费用以外还可以找保险公司索要相关的赔偿。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车被追尾误工费交通费谁来负责? 误工费不仅可以向致害人主张,如果交了保险还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能不能得到支持,能支持多少,关键与提供的证据有关,需要提供相应的收入证明以及误工证明,提供的证...


·能在异地买保险吗2023
      能在异地买保险吗2023 一、能在异地买保险吗 买保险可以异地买,但是建议选择全国性的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公司才可以进一步考虑异地买保险的事宜,通常情况下,全国性保险公司会在全国开设分支机构,提供“全国通”服务,保单在手走到任何一个保险服务网点都可以享受通保通赔;或者支持保单迁移服务,只需办理相关迁移手续就可以顺利实现理赔。这是保证异地买保险后依然能享受到被保权益的基础。但是,买保险之前,要综合考虑以下这些要素: 1、核保便捷性。...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判决书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判决书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判决书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市 镇大 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原告 诉被告 市 镇 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及其委托代理人 ,被告 镇 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 及其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


·村里把土地使用证收了怎么办
      村里把土地使用证收了怎么办 一、什么情况下,国家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收回国有土地的法定条件包括以下5种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