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如何规避风险?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如何规避风险? 一、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如何规避风险
  甲、乙是A有限公司的股东,甲是A公司的董事长,兼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8月,甲、乙将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
  2011年6月,C向B借款200万元,甲未经乙同意,擅自以A公司的名义为C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C未及时还款,B向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还款,并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抗辩,甲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保证担保,违反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担保无效,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判决A公司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案件评析: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作为受让方,最担心的就是存在“或有债务”,比如未在公司财务报表中列明的借款、对外担保等。本案就属于典型的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或有债务”的情形。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出让方往往不会披露或不完整披露公司存在担保等事项。股权转让完成后,出让方就不再是公司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不承担股东义务。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而股权转让以后,以公司名义对外产生的权利义务,依然要由公司来承担,不受股东变换的影响。显然,若公司承担了“或有债务”,会致使公司债务增加,从而影响股东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有限公司的董事或经理未经股东会批准设立的担保,一般认定为有效。尽管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但该条法律调整的是公司内部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以不符合公司管理程序的行为为理由来对抗债权人,公司盖章行为对外应视为公司同意对外提供担保,应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A公司应当对B承担担保责任。丙可以以甲存在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但本案中,甲收取的股权转让款,已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若丙撤销合同,则存在短时间无法返还丙股权转让款的问题。
  “或有债务”是股权转让过程中很难避免的问题,为了尽量减少这种纠纷,在股权转让之前和转让过程中,应有所准备:选择可信的对象。由于有限公司是人合加资合的公司,人合的特征更加明显,在受让股权之前,应多方面了解出让人及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的为人,谨慎选择合作对象。全面了解公司债权债务。在股权转让前,应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等进行全面了解,对业务合作单位的债权债务进行核对确认,并通过专业的财务、法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取得相对完整、全面的报告。
  合理设置付款时间和违约责任。对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建议分次支付转让款,以应对转让以后出现的“或有债务”。另外,建议约定若出现未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明的债务,出让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要求出让方提供担保。对于股权转让,要求出让方对出让股权提供担保,也至关重要。在上述案例中,若有一个有实力的人给甲方提供担保,丙方的权利实现起来就会容易的多。
   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如何规避风险等相关问题如上所述.通过上文的描述,我们可以得知的是股份在转让的时候可能会存在着还有债权债务的情况,如果是还有债务的话可能就需要向原股东追偿,因此我们需要将这一方面写入股权转让的合同中去,以此来约束双方以免出现责任不明确的情况。
  
  
  


·2023债务转移条件有哪些?
      债务转移条件有哪些(一)个人债务的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条规定要求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现行很多人误以为债务转让方式只有一种,即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后再经债权人同意。同意是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如何判定“同意”自然也使用要约、承诺的规则。(二)个人债务的转让必须以合同方式进行签订合同转让个人债务...


·偿还借款利息的方式有哪些
      偿还借款利息的方式有哪些一、偿还借款利息的方式有哪些 实践中,一些民间借贷纠纷对欠款偿还时并未约定是先偿还本金,还是先偿还利息。对此,在有息民间借款合同中,按期支付利息是债务人的主要义务,是债权人的主要权利。支付利息的期限一般由双方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议补充。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利息是在到期本息一同支付,还是应先按期支付利息呢?对此问题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如是分期偿还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


·在我国债务纠纷诉讼过程怎样的?
      在我国债务纠纷诉讼过程怎样的? 因为经济问题而跟他人引发的债务纠纷,身为债权人一定要选择用合理的途径要求债务人对自己进行偿还的,债务纠纷很多时候如果处理不好,自己有理可能也会变得没理了。对债务纠纷最好还是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比较好一些,因此作为债务纠纷当中的原告方肯定也特别关心在我国债务纠纷诉讼过程怎样的? 在我国债务纠纷诉讼过程怎样的? (1)起诉和受理 起诉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行...


·公司债务清偿说明(范本)是怎样的
      公司债务清偿说明(范本)是怎样的我们都知道,公司在清偿债务时,是需要做一个公司债务清偿说明的,这样让股东能够知晓公司的具体情况,维护其合法权益。那么公司债务清偿说明如何起草呢?今天,我们就教您如何起草一份公司债务清偿说明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司债务清偿说明(范本) 公司债务清偿说明 根据 年 月 日公司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已在该决议作出之日起的十日内通知了公司债权人,并于 年 月 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减资公告,同时...


·还款期未到债权人能否要求解除借款合同
      还款期未到债权人能否要求解除借款合同 一、还款期未到债权人能否要求解除借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五)法律...


·如何挑选香港上市公司债券
      如何挑选香港上市公司债券债券是非常简单的金融产品,就是简单的借贷,通常是固定年期固定收益率,例如两年期债券每年派息6%,到期归还本金和利息。债券无论在任何情况(包括企业破产清算),债券持有人的法律权益、回收本金顺序,永远高于股票或其它类型证券。债券购买的手续费较低,而且债券的派息可直接提取出来。 香港市场的债券发行人以上市公司为主,香港公司债券一般就是指由港交所上市公司发行的以港元进行交易的债券。 一、香港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 《公司法》...


·借据丢失补写借条效力有吗?
      借据丢失补写借条效力有吗?借据丢失补写借条效力是有的;为避免补写的借条无效,补写借条时宜将下列内容写入借条中:1、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2、借款时约定的还款期限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


·债权人承担的债务举证责任有哪些
      债权人承担的债务举证责任有哪些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二、债务人承担的债务举证责任有哪些债务人抗辩的种类很多,其有可能针对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主张证据本身...


·夫妻个人债务的分类包括哪些
      夫妻个人债务的分类包括哪些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双方中的一方为了个人的需要单独所负的债务,与共同生活无关,是某一方的个人行为。夫妻个人债务有以下几类:(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除外;(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二、夫妻个人债务类型有哪些1、...


·小额贷款可以向股东发放贷款吗?
      小额贷款可以向股东发放贷款吗?小额贷款可以向股东发放贷款,?小贷公司借款给股东的规定是可以交一些款项来借给股东,但是这之间的话是属于一些民事的借贷关系和公司内部的一个运营管理的话,是没有任何的观点的,两者必须要非常的清楚的来进行分别,这样才是正确的一种处理方式。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


·赌债其他非法利益绑架罪如何处罚?
      赌债其他非法利益绑架罪如何处罚?赌债其他非法利益绑架罪的处罚方式应当按照非法拘禁罪来进行一个定罪,因为这样的一种债务它是非法的,所以并不受到法律的客观保护,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当中就是按照非法拘禁罪来定罪量刑。如果行为人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债务而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只要这种非法债务是客观存在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