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招投标程序是怎么一回事?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工程招投标程序是怎么一回事?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概念及类型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工程发包人单方面阐述自己的招标条件和具体要求,向多数特定或不特定的勘查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等承包人发出邀约邀请,被邀请人向发包人发出邀约,进而由发包人从中择优选出交易对象并作出承诺的行为。
  
  根据邀请方式和被邀请人是否特定,将之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招标行为。
  
  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招标行为。采用此种方式招标的,发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如何确定招标项目范围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文述及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其中,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2)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二)可以不招标的项目范围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三、招标投标应遵循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发布招标公告
  
  1、发布招标公告时间。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2、公告发布方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3、公告内容。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缴纳和退还方式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五、投标
  
  1、对投标人主体资格的要求。
  
  (1)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2)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但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向中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投标时间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3、投标方式
  
  投标人按统一格式密封送达或邮寄到投标地点。中标人对邮寄投标方式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定。
  
  4、禁止性行为
  
  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包括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之一:
  
  (1)串标。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投标报价;
  
  (2)贿标,即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3)低于成本价竞标;
  
  (4)骗标,即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招标。
  
  六、开标、评标
  
  1、组成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人员构成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评委产生方式
  
  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2、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3、评标标准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若不符合前述条件或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七、发布中标通知、签订书面合同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八、报告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九、中标无效情形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
  
  1、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
  
  2、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3、招标人有泄露应当保密情况行为的;
  
  4、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5、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6、违法进行实质性内容谈判的;
  
  7、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就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控制好成本,用最低的承包价格换取最高的工程质量,这是每个项目所追求的。工程招投标在生活中随处可见,只有您真正了解了工程招投标程序,遵守招投标程序的原则及其使用范围,才能通过利用工程招投标程序更好的为自己服务以实现低成本高质量的目标。
  
  


·工厂倒闭原始股怎么办?
      工厂倒闭原始股怎么办? 一、工厂倒闭原始股怎么处理 因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上市公司可能被宣告破产而被实施特别处理的,公司股票在每个交易日上午交易。 1、自法院发布受理上市公司破产案件的公告当日起,交易所对进入破产程序公司的股票实施停牌。 2、公司应在收到法院有关法律文书的当日,立即向交易所报告,经交易所审查后公告。公告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复牌,并实施特别处理。 3、上市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或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应当依法于...


·在我国工伤鉴定后如何理赔
      工伤鉴定完毕以后,其实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接下来和用人单位要协商工伤赔偿的事宜了。对于员工来说,工伤鉴定、工伤认定都已经全部进行完毕,用人单位在进行赔偿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当然赔偿金的事情肯定是要员工积极的进行处理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在我国工伤鉴定后如何理赔? 一、在我国工伤鉴定后如何理赔? 1、是看鉴定的级别有没有问题,你要是对鉴定结论(级别)不服或有疑义,可以在受到鉴定结论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


·对于劳动关系是指什么?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就需要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此时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就正式的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不能随意解除的,双方不能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关系,除非劳动者主动辞职又或者用人单位涉嫌违法行为,那么劳动关系是指什么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劳动关系是指什么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一)劳动关系有以下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使用范围有哪些?
      在实际工作中,应付职工薪酬包含用人单位给予其在职员工的劳动报酬及各种福利,是员工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但是很多员工对职工福利费的适用范围不太了解,因此,针对这一问题,我们整理了有关资料,将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使用范围介绍给您。 一、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


·劳动关系的存在对于务工的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后续可能
      劳动关系的存在对于务工的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后续可能会因为一些问题出现需要我们提供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虽说没有劳动合同协议也可以用其他的方式来证明劳动关系,但并不是所有情况都可以证明的,拥有劳动关系协议合同还是非常重要的。那挂靠是不是与劳动关系呢?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虽然等法律法规均使用了“劳动关系”这一术语,但是,什么是劳动关系,法律上的界定并不明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所以,过去劳...


·试用期必须签劳动合同吗
      很多人认为会认为劳动者只有转正后才必须签劳动合同,试用期则不需要。但根据法律的规定,试用期必须签劳动合同吗?一般来说,如果单位未与正式员工签劳动合同,则需要支付双倍的工资。但是,如果试用期未签劳动合同有双倍工资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了解这两个问题。 一、试用期必须签劳动合同吗 试用期是要签合同的。 劳动合同双方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也...


·什么情况下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
      什么情况下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 一、什么情况下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


·一般16周岁是童工吗?
      一般16周岁是童工吗? 16岁不属童工!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用工,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设定童工的年龄界限是依据公民的行为能为的不同情形,《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是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均是属于未成年人。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法律上设定童工为不满16周岁的用工。任何企业...


·大连工伤鉴定九级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由于在我国各地存在着很多高危的作业,所以职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现象偶有发生,为了保护这不分职员的权益,国家了立法机关根据我国实际制定了工伤赔偿标准,我国各地也以本地实际民情为基础,制定了具体的赔偿标准,由于我国各地的基本民情是存在着差异的,故而实施的规范也可能有不同之处,今天我们给您带来的是大连工伤鉴定九级赔偿标准的相关信息。 大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一、1至4级工伤赔偿标准 1、伤残职工鉴定为1至4级的,按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


·工程发包的形式   一、工程发包方式有哪几类?
      工程发包的形式   一、工程发包方式有哪几类?   工程发包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施工(监理)企业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施工(监理)企业投标。   2.直接发包是指发包人将工程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企业承包。   特殊专业工程或施工条件特殊的工程,才采用直接发包(即委托)的方式。   具体的适用招标发包的工程范...


·加班工资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加班工资补贴的标准是什么?(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