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是怎样的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劳动者要是受过伤的话,即使伤愈了,此时也会因为之前的伤害情况对自身的劳动能力造成一定的损害,严重的情况下甚至还会导致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我国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作出了严格的认定标准,那究竟这个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是怎样的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p="">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p="">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哪些资料
  
  伤病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或伤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停工留薪期满或伤情造成残疾并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职工申请进行伤病劳动能力鉴定,须由伤病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工伤职工符合鉴定条件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的,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通知用人单位为其履行申报手续。
  
  (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须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
  
  2、伤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照片;
  
  3、伤病职工完整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等材料;
  
  4、《工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5、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职工之间直系亲属的有效证明;
  
  6、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实践中,劳动者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还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鉴定才行,而有的情况下可能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那么此时在获得的赔偿方面肯定就是相对较少的了。当然,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当事人也是需要提供一定材料的。
  
  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桥梁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久
      桥梁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久?我们知道一个工程的建成,是需要达标的,如果不达标的建筑,就有质量的问题,有可能损害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分等级进行评定,如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分部工程等等,一般有合格,不合格之说,还有优良之说。那么桥梁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久?一、桥梁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久桥梁工程质量保修期是2年。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所谓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


·怀孕女职工可以被降薪吗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可能会借口女职工怀孕,虽然不会将其辞退,但却会对其进行降薪处理。相信您都知道,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权利是受到法律更多保护的,那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怀孕女职工可以被降薪吗?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怀孕女职工可以被降薪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


·公司与刚生育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法
      公司与刚生育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法1、如果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如《员工奖罚制度》中明确规定,违反计划生育属于严重违纪,那么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经过民主程序,且告知劳动者后,才能生效;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在现代法律社会,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是一项特别重要的任务。而
      在现代法律社会,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是一项特别重要的任务。而建筑工程又关系着国家、公民等等的利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工作更加重要。相关部门会根据民法典、建筑法等法律规定的范本,还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真实情况的变化对范本进行改变。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范本是什么,的我们在这里为您进行简单的解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范本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


·腰椎压缩性骨算不算工伤
      腰椎压缩性骨算不算工伤 一、腰椎压缩性骨算不算工伤 腰椎压缩性骨只要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都是算工伤,职工工伤致L1腰椎压缩性骨折前沿高度减少小于1/2者应评定为九级伤残,达到1/2以上或脊柱不稳定性骨折者应评定为八级伤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8八级 5.8.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


·劳动合同中工资包括
      劳动合同中工资包括 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工资包括: 1、计时工资;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3)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试用期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4)运动员...


·?劳动仲裁律师多少钱?
      ?劳动仲裁律师多少钱,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一、劳动仲裁律师多少钱,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1、一般是按照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来计算。涉及财产类的收费,一般是一万元以下,收取1000元-2000元,超过一万元不到十万元的部分,按照5%-6%计算;超过十万不到一百万的部分,按照4%-5%计算。这种方式要求当事人先交纳代理费,即便是官司输了,费用也不退回。 2、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经与委托人协商同意,可以实行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收...


·工程发包法律法规中发包、承包条件
      工程发包法律法规中发包、承包条件   一、工程发包管理   发包管理内容主要有:工程建设报建制度;发包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的条件;发包工程勘察设计的条件;发包工程施工的条件等。   1.工程建设报建制度   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使政府了解固定资产投资和工程建设情况,以便制订政策,调控建筑市场供求,这是管理建筑市场的龙头。   2.发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


·国企辞退员工补偿标准2023是什么?
      国企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国企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


·一、聘礼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聘礼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


·劳动合同离职要违约金吗?
      劳动合同离职要违约金吗?有约定就要支付,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