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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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的效力就是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1)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失,那么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2)合同解除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恢复原状,则非违约方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作准备所支出的人力、物力,以及为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就得不到补偿。(3)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少受了损失,如果受益的一方不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受到的损害,不符合公平原则。(4)在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只能由债务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如果债务人取得了第三人的赔偿而又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等于取得了双重利益,而债权人却要自己承担责任,还是不公平的,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债务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经理私刻公章签订合同的效力
公司股东、经理私刻公章签订合同,足以让交易相对人产生合理信赖,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面对欺诈,除了申请撤销合同…
市场经济浪潮中,民商合同是常见的文件和固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载体,由此而生的合同欺诈也不乏其例。那些善良的公司老板、经办人,因为大意、不警惕,带来的必然是被欺诈、损失惨重。之后,如果不能一笑而过、心意难平,无论是否谋求法律的干预,往往心力俱瘁、长期压抑,让受托律师也为之动容。若理论一番,直接行使法律规定的撤销权,多受证据的限制,胜算无多,除此之外,律师能帮的空间又还有多少,在此仅抛“石”引玉。
J老板的五金公司是当地业内常青树,202...
·抵押登记的效力
抵押与抵押权的成立 根据现行的《担保法》第41条规定,以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林木、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因此,就此类财产来说,登记乃抵押权的成立要件,未经登记,抵押权不能成立。此项登记学理上称之为绝对、设权登记,抵押权未成立即意味着抵押权尚不存在。
登记的成立要件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登记决定抵押权的有无。经过登记,则抵押权成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对抵押物行使权利...
·花钱托人办事没成功,起诉要求返还能支持吗?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给付受托人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国家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应驳回起诉。...
·保证与保证合同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第三人”被称作保证人;“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也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保证合同中,只...
·买方第一笔货款逾期支付,可以不交货解除合同吗?
生意场上,通常订立的买卖合同都涉及比较大的标的,需要卖方支付第一笔款项后,卖方才会发货。可是实践中,买方第一笔货款就逾期支付的,卖方有理由不交货,并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判断买方逾期支付第一笔货款的常用办法:
1、合同中有约定支付第一笔货款时间的,以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
2、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第一笔货款时间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并且在给买方合理的准备时间后,支付货款。如果买方在合理时间后,经过卖方催告仍然没有...
·商家作出的最低充值金额限制规定是否有效?
经营者作出的最低充值额限制属格式条款,占用了消费者的多余资金,且收取退款手续费也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限制了消费者的权益,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合同无效的后果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后果包括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以及赔偿损失。返还财产,即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一方对所取得的财产已没有合法占有的根据,据此取得的财产应当向对方返还,另一方对已交付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如果合同尚未履行或者财产并未交付,则不适用这种方式。折价补偿,即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返还财产不具备现实条件或者没有必要或者返还财产成本过高,可以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来使财产关系...
·在什么情况下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第一,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重大误解,是指误解人做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
第二,合同的订立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其构成要件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种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受害人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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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效合同以及无效合同的分类?
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确认为无效。
无效合同是具有违法性的合同。无效合同的违法性特点,表明此类合同从根本上不符合国家意志。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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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撤销权人,什么时候可以实施撤销权?
什么是撤销权人,什么时候可以实施撤销权?
一、什么是撤销权人
在因欺诈、胁迫而成立的合同中为受欺诈人、受胁迫人,在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中为误解人,在显失公平场合为受到重大不利之人,在乘人之危场合为处于危难境地之人。
二、“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可撤销吗?
1、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应分为两类,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应作为无效合同,另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并没有损害国家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