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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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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时,可以选择离婚来结束这种困境。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关于财产的分割问题是双方关注的焦点。实际操作中,在这方面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实在太多。这需要双方理智对待和分割财产,那么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下面就来看看我们整理的这篇案例。一、案例:李某与张某于2000年为准备结婚购置房子,当时是以李某的名义按揭购买了一小户型房子,且由李某支付了15.8万元的首付款,之后双方领证结婚。于2001年3月取得房屋产权登记,房产登记于李某名下,同年5月双方花费7万元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在2005年两人领取公积金中期还贷20万,其余贷款也在2006年初全部还清。2006年底因出现第三者,李某与张某夫妻感情破裂,到法院起诉离婚。李某主张房子所有权属于自己,同意对共同还贷款部分归还12万给张某。张某不同意李某的主张,认为房子除了首付外,其他按揭还贷都是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归还,自己对房子的取得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且根据最近几年房产市场,此房产增值很快。张某愿意支付首付款的本金及利息的一半给李某,同时提出申请对房子的估价之后再由双方平均分割。双方据理力争毫无调解意向,法院对此房产的分割也颇感棘手。二、解读:房产的价值受市场因素影响,既可能增值,又可能贬值。在增值的情形下,非权属一方有权分享增值,那在房产贬值时,是否也要分担损失?否则其仍享有共同还贷及装修部分的补偿请求权是否导致新的不公?事实上,一方参与还贷、装修等,对房产均是贡献,此种贡献不因房产增值抑或贬值而影响其定性。在房产增值的情形,基于衡平的考虑,法律可特设依贡献分享增值的请求权。在房产贬值的情形,参与还贷、装修的一方不过是取回与其先前之付出相符的应得补偿,并不存在可以苛责该方而要求其分担损失的理由,这看起来不甚对称,然而却并无不公。离婚时尚未取得权属登记的按揭房产,不能进行分割,可以暂时判归一方使用;已取得权属登记的按揭房产,可以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按揭、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只要是一方在婚前办理按揭贷款,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除有证据证明双方就该按揭房产之权属另有约定外,无论权属登记系在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都应认定为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同时,婚前一方按揭购房贷款形成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对于存在共同装修等添附情形的,权属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房产有增值的,权属一方应按照双方投入的比例给予补偿。以上这篇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案例非常典型,在夫妻财产中,房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规定,一方在结婚前购买的房产,即便是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也不能改变房屋产权。房产还是归个人婚前财产,不能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承担的贷款,另一方有权偿还。
  
  
  


·离婚分割夫妻财产应注意哪些问题
      离婚分割财产需要注意哪些问题(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2)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3)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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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法律还有事实婚姻吗
      现在法律还有事实婚姻吗?现在的法律制度是不成立事实婚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但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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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州现在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再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三)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四)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离婚证明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二、如何申请办理再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只需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结婚即可。当事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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