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医疗事故责任险多少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医疗事故责任险多少钱? 一、医疗事故责任险的保费是多少?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地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医疗事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既可由医生个人投保,也可由医院投保,保险公司承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医院及医务人员(即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自签单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24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险费由医疗单位按本公司分级分档制定的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治(主管)匡(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标准交纳。
   二、医疗事故责任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未尽到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医疗事故由医学会组织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法医和其他医务人员进行鉴定。
  而《侵权责任法》施行后,虽然调整范围涵盖了前述的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但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未作明确区分。根据《上海法院关于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时,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应由法院依职权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三、医疗事故责任险的内容是什么?
  被保险人须具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医院或医生必须购买,以加大对医疗事故受害者的赔偿力度,缓解医患矛盾。
  每次事故赔偿金额和累计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单所注明的赔偿限额: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发生医疗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对患者人身损害,及时采取诊疗措施所支付必要的合理费用;发生医疗事故后并在仲裁或诉讼前,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因医疗事故支付的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已经开发出医疗责任险的某保险公司客服人员介绍,投保医疗责任险的保险人必须是正式在编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在保单所注明的保险期限、追溯期以及承保区域范围内,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医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且由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保险人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确认构成医疗事故的,负责对下列各项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医疗责任保险在国外应用的非常普遍,对于解决患者的赔付问题,缓解医患关系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我国目前正在对此展开探索,至于医疗事故责任险多少钱,也没有具体标准。保费通常不会太高,一年几百块左右。医护人员按照级别不同、岗位不同,缴纳的保费也不一样。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怎么罚
      我国对于医疗技术是非常重视的,它关系到国人的生命健康,但是对于某些非法厂商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严厉查处也受到道德的谴责,而非法使用者也会得到相应的处罚,那么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怎么罚呢?详情见下文。 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才能办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才能办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才能办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的解释 2011年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的解释 2011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召开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研讨会,并发布了该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一方及医疗产品的概念)本解释所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患者一方要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而引起的民事侵权纠纷。 患者一方是指在诊疗活...


·医保费用控制有哪些合理手段?
      医保费用控制有哪些合理手段? 1.合理引导参保患者的就医行为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守门人”作用。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职能建设,将普通门诊服务下放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来承担。如遇到病情严重、不能治疗的病例再及时转向二、三级医院,而在疾病康复阶段则再次转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现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 引导患者合理就医。从实践经验来看,报销比例的高低直接关乎参保患者的经济利益,因此设定合理的医保报销比例和个人...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有什么依据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有什么依据一、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有什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删除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条款,即删除了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特点 1、提出主张的一方或称为积极主张的一方就某种事由(过错或因果关系等问题)不负担举证责任。 2、在举证责任倒置中,反对的一方应当就某...


·划分医疗事故等级的依据是什么?
      划分医疗事故等级的依据是什么? ?一、划分医疗事故等级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划分医疗事故等级的依据是“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 1、医疗事故损害的是患者人身这一客体,这种损害可能是死亡,可能是残疾,也可能是由于器质性损害导致的功能障碍,这种损害是客观的,是可以检查、检测到的。在医疗事故的分级中没有考虑精神损害问题。 2、医疗事故等级的划分依据是医疗行为对患者人身的损害程度。损害程度是通过损害的后...


·医疗事故的鉴定部门有什么要求?
      医疗事故的鉴定部门有什么要求? 一、医疗事故的鉴定部门有什么要求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


·医疗过错参与度是什么?
      医疗过错参与度是什么 一、医疗过错参与度是什么 医疗过错参与度是指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据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机构对患者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科学诉讼活动。在医疗过错鉴定中有一项对当事人权利影响很大的内容就是参与度的确定问题。 二、医疗过错参与度评判方法 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是...


·法医鉴定和司法鉴定去的区别
      法医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区别,这两种方式各有侧重点,对于司法机构来说,一些杀人的案件才会选法医鉴定,在面对一般的伪造签名等案件中会采取司法鉴定,比如笔迹鉴定等手段,那么对于司法就按是如何确定该使用何种鉴定手段的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竞相判断,在面对这类案件时,司法机构大多会采取合适的鉴定手段。 一、司法鉴定的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 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


·胎儿医疗过错案例介绍参考
      胎儿医疗过错案例介绍参考 一、案情介绍 小赵怀孕后一直在某妇幼保健医院检查。随着腹部一日一日的隆起,小赵期待着小宝宝的诞生。预产期到了,小赵住进了某妇幼保健医院。小赵十月怀胎并没有结果,她的小宝宝并没有如她所愿呱呱坠地,她为人母的希望落了空。因为她生下的是死胎。小赵接受不了在她身体内孕育的小生命在没有出娘胎就消失了的现实。回想了生产的整个过程,她认为某妇幼保健医院对胎儿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某妇幼保健医院认为,从受精到胎儿分娩...


·天津医保政策是怎样的?
      关于医疗保险,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不同,所以其政策也是有所差异的,医疗保险作为居民的一种基本生活保障,普遍受到极大的关注,因此新政策一经推出,您够急切想知道具体的内容是什么。针对这一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资料,特将天津医保政策分享给您。 2017年天津医保新政策 一、医保报销 扩大居民医保门诊报销范围 参保城乡居民到实行公立医院改革的二级医院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年度内起付标准为500元、最高支付标准30...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