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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马德里体系在美国注册商标应注意事项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2003年11月2日,马德里议定书正式在美国生效,这意味着美国也承认了马德里注册的便利性———通过一次申请、一种语言、一种货币,就可以进行多个国家的商标注册。美国的加入,对于推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健全和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美国为了适应加入马德里体系的要求,也相应修改了国内法。除了马德里议定书的一般规定外,一项国际申请在美国要求延伸保护还会遇到一些特殊规定,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甚至需要直接回复国际局(IB)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审查意见,这对于国内申请人来讲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下面,笔者就国际申请在美国要求延伸保护时的程序和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简单的论述,希望能够为有意通过马德里议定书进行国际注册并在美国要求延伸保护的国内申请人有所帮助。

    一、提出延伸保护申请和申请日的确定

    一项国际申请,如果要求在美国得到延伸保护,就必须提出请求,该请求可以在国际申请中提出,也可以在国际局注册申请商标后的后续指定中提出。国际局会将延伸保护申请通过电子文档形式转给美国专利商标局。

  如果是在国际申请中提出的延伸保护请求,申请日就为国际注册日;如果是在后续指定中提出的延伸保护请求,申请日就为国际局记录的后续指定日。

    二、意图使用声明

    申请延伸保护的请求必须要包括—份声明,表明有真实的意图在美国使用申请商标。作出该声明的人必须要确信申请人有权在商业上使用申请商标,并且根据其所知,没有其他个人、公司、团体有权在商业上使用与申请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以免引起混淆和误认。

  有资格签署声明的人包括对申请人有法律约束力的人,对申请人有确切了解或者能够代表申请人的代理人和经申请人授权的美国专利商标局确定的执业律师。

  意图使用声明是在国际局注册所需文件的必备部分,审查员不会审查在国际注册申请中是否有意图使用声明,也不会核发这方面的审查意见。

    三、对延伸保护请求的审查

    对于请求延伸保护的国际注册的审查标准和在美国主注册簿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准相同。根据规定,要求延伸保护的商标是不可以在副注册簿登记注册的,因此,申请商标必须是在主注册簿可以注册的,否则延伸保护请求将被驳回。

  美国专利商标局会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过国际局转达给申请人,第二次及以后的审查意见都将按照申请书的通讯地址直接寄给申请人。所以,正确填写申请书的地址尤为重要。美国专利商标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变更通讯地址,但不能变更国际申请的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变更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的申请必须向国际局提出。

    四、驳回通知

    美国专利商标局必须在接到国际局的延伸保护申请的18个月内作出是否保护的决定,如果驳回,理由应基于以下3点:

  1.审查未通过;

  2.被提出异议;

  3.18个月后被异议的可能性,如果USPTO向国际局发出这样的决定,则必须在异议期开始后的7个月内或者异议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作出驳回裁定。

  美国专利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会通过国际局转交给要求延伸保护的申请人,而申请人的回复意见则直接交给美国专利商标局,不必再通过国际局。

    五、延伸保护证书

  如果要求延伸保护的商标在公告后没有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均不成立。美国专利商标局就会核发延伸保护证书并在官方公告上公布。

    六、国际注册转化为国内注册

    如果国际局根据商标基础注册国的要求全部或者部分撤销了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以将被撤销延伸保护的商标的部分或者全部指定商品或服务转化为美国的国内注册。但是转化申请必须在国际注册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并且只有在基础申请或者注册被撤销的情况下,国际注册才能转化为国内注册,如果是因为没有续展、所有人自己撤销或者其他原因被撤销,则该国际注册不能转为国内注册。

  国际注册人必须直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转化申请,转化申请会按照美国国内法律程序进行审查,而所有转化程序并不涉及到国际局。
 在美国加入马德里体系之前,中国的申请人如果要在美国申请注册商标,一般都是通过美国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办理,费用高昂,因此很多国内申请人不愿在美国过多地注册商标,更别提实施商标战略了。现在申请人可以充分利用马德里体系的便利性在美国注册商标,更加有效地实施商标战略。当然,在注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远不止本文所述的几点,但只要把握了特性问题,其他问题解决起来就容易多了。


·国际注册的注册证和有关国家的保护关系
      国际局收到由成员国国家主管机关发来的国际注册申请之后,如手续齐备即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将此注册刊登在名为《国际商标》的国际公告上,并给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发注册证,(至此一般需3-4个月的时间),然后再向申请中要求领土延伸的国家主管机关发出要求领土延伸申请的通知。
  国际注册的注册证是国际局收到申请并进行了登记注册的凭证,又是注册人将来办理注册后变更、转让等事项的基础,它并不表示所指定的有关国家都给予了保护。能否得到保护...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程序
      1 、提交材料 :
  办理新申请的,应提交中文申请书一、相应的外文申请书、国内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国内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做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的,同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办理后续业务的,应提交中文申请书二、相应的外文申请书、国际注册证的复印件、相关的变更或转让证明。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提交代理委托书。
  2 、填写申请人的原属国时,如果申请人是企业,选择申请人在中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国内申请人如何办理商标国际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指按照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进行商标注册。

    国内申请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必须首先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为基础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场所; 
    ...


·外国商标的保护问题
      商标保护具有严格的属地性,在一国注册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权利的商标也只有在该国才能受到保护。这样就引出了对外国商标保护的问题。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我国于1985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按照公约的规定,成员国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也应当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由于公约成员国囊括了世界主要国家,因此我国已不再需要...


·什么是优先权请求?
      优先权是指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成员国中,某一申请人向两个国家分别提出过同一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相隔时间若不超过六个月,可用第一次的申请日期作为第二次的申请日期,以取得优先申请的权利。“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因而适用优先权。
  如我国某一申请人于1993年10月10日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商标国内注册申请,继而又于1994年3月7日向德国商标主管机关就同一商标提出国际注册申请,那么该申请人...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有关实质内容
       除了国民待遇和优先权的规定以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公约还规定了许多实质内容,在商标方面主要有:
    (一)商标的独立性。这一点规定在第六条,即在任何一个成员国注册的商标,与在联盟其他成员国注册的商标,包括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是互相独立的。也就是说,同一商标在某一国的注册与撤销,不应影响该商标在其他国家的注册申请是否被批准。例如,某一商标在日本的注册申请被驳回了,但该商...


·“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好处是什么?
         省钱:申请人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规费,或根据“议定书”再缴纳单独规费,而无须逐一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交费。另个,根据“协定”及“议定书”,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不经过代理人,直接向本国的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从而可节省一笔代理费。从数额上看,国际注册费大大低于分别向每个国家申请注册的费用,后者一般包括该国商标注册规费、代理费和翻译费等。
   省时: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


·通过马德里体系在美国注册商标应注意事项
      2003年11月2日,马德里议定书正式在美国生效,这意味着美国也承认了马德里注册的便利性———通过一次申请、一种语言、一种货币,就可以进行多个国家的商标注册。美国的加入,对于推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健全和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美国为了适应加入马德里体系的要求,也相应修改了国内法。除了马德里议定书的一般规定外,一项国际申请在美国要求延伸保护还会遇到一些特殊规定,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甚至需要直接回复国际局(IB)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


·如何申请商标注册优先权?
      一、简要说明

  申请人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要求优先权的,应向商标局提出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二、办理途径

  


·关于国际注册指定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说明
      

指定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国际注册申请,时常收到这些国家的审查意见书或临时驳回通知书,给我国申请人的国际注册在时间和费用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在于,这些国家在加入马德里联盟时,对《马德里协定》或《议定书》的某些条款做了保留或声明,对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的某些要件进行审查时,主要依据本国法律和规定。

  因此,我们特意提醒申请人在填写外文申请表格时注意以下内容:


·“协定”与“议定书”的不同
       1、国家基础注册不同

   一个商标申请国际注册,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的,该商标必须是已经注册或经初步审定后的商标,方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当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时,该商标或是已被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或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2、工作语言不同

  “协定”所指使用的工作语言仅为“法语”;“议定书”所使用的工作语言可选择“法语”或“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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