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最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征地补偿标准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年最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征地补偿标准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各市政府下发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并确定时间开始执行。专业拆迁律师将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您:
  
    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土地共有三类:
  
    一类区片范围:下关镇坝区内。区片补偿标准:88762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大理镇坝区内。区片补偿标准:80693元/亩。
  
    三类区片范围:凤仪镇坝区内。区片补偿标准:650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如您对这一补偿标准还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我们的律师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土地使用证变更子女怎么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土地使用证变更子女怎么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土地使用证在国内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土地使用证,那么这些土地是无法进行一些正规的生产外租的,而且当前国家对土地方面管理的非常严格,没有土地使用证的话很多事情都无法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子女是很多人心中的疑问,那么土地使用证变更子女呢?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土地证父亲如何更名给儿子 1、去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 2、应当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去土管局持公证书过户。 3、办理公证需要当事人提供...


·农民开垦的荒地被征用能否获得补偿
      农民开垦的荒地被征用能否获得补偿?农民开垦的荒地被征用能否获得补偿这个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通常包括以下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况是:农民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且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四荒地的承包合同,之后再对承包的四荒地进行开垦和种植。这种情况下,由于农民对于该被征收的荒地享有合法的承包权,因此,应当类比征收合法承包的耕地的情形来处理。在承包的荒地被征收时,开垦荒地的被征收人,依法能够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即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和...


·的暴力征地拆迁事件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的暴力征地拆迁事件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征地拆迁事件处理说明 《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提出五点明确要求: 1、强化思想认识,严防因征地引发矛盾和冲突。积极稳妥地做好征地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耕地的同时,要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放在首要位置,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杜绝暴力征地。 2、开展全面排查,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行为。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迅速行动,对本省...


·土地出让金返还方式有哪些?
      土地出让金返还方式有哪些? 第一、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 第二、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代理拆迁、拆迁补偿) 目前招拍挂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工作中一些开发商先期介入拆迁,政府或生地招拍挂,由开发商代为拆迁。在开发商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对开发商进行部分返还,用于拆迁或安置补偿。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 万元,企...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的权益越来越被人们熟知,很多人对土地了解也不断的增加,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取得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的一种有理有法的方式,也是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的人又一次的向其他人对这种有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价出让 出让用地使用权也是现在社会中比较 普遍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具体的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出让请随我们一起阅读下文。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强制流转被允许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强制流转被允许吗?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为“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


·广州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广州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我们知道我国的土地是国家所有,我们很多人拥有的土地是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任何组织任何人不得侵占,而近几年来加快城市建设城市拓展,政府征收大量土地,农民失去土地,这种情况下就要给与土地使用者一定的征地补偿,法规规定标准,那广州农村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


·农村房屋征地补偿标准2023年政策是什么?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个城市中也会进行一系列的建造工程,那么可能在建造的过程中会利用到农民的土地,为了补偿原本居住人的经济损失会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农村房屋征地补偿标准政策是什么?一般情况下会补偿1900元至3300元不等,具体金额会按照建筑的类型。 一、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最新标准是多少? 1、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 2、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 3、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 4、二层及及以上...


·近几年,全国各地的房价都呈现出较大的上涨趋势。许多城市为了抑
      近几年,全国各地的房价都呈现出较大的上涨趋势。许多城市为了抑制房价的上涨纷纷出台了各自的限购政策,只有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员才有相关的购房资格,对于购买二套房也作了一定的限制。那广州购房新政策的规定是怎样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 穗府办函〔2017〕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商品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信贷政...


·乡镇办土地使用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乡镇办土地使用证的流程是怎样的?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需要到当地的国土部门进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是法定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具备相当大的公信力,办理很多事情都需要用到这个证件。那么,乡镇办土地使用证的流程是怎样的?详情见下文。 一、办理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镇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土地使用权...


·合同诈骗罪立案地点怎么确定?
      合同诈骗罪立案地点怎么确定?合同诈骗罪立案地点是诈骗行为实施地,或者是实施诈骗行为所在地。《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