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子还没还清贷款可以转让吗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若是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子,那么需要还清了银行的贷款之后,那么才能拿回房产证。实践中,有的人在房子还没还清贷款的情况下,就想将房子进行转让。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房子可以转让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房子还没还清贷款可以转让吗
  首先,未还清贷款的房子在实际操作中是可以买卖的,但要在前期做好相应的工作。而具体的操作方向和步骤则应根据该房产的具体情况和房主的具体要求而定。
  其次,房产在交易之前最好将贷款付清。这样不仅会使房产交易更加迅速,也会使购买方多一份放心。但是,如果您因为各种原因导致贷款没有还清的话,那么,没有还清贷款的房子怎么转让呢?本文就为您推荐几种转让有贷款的房产的具体办法,您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选择。
   二、怎么转让有贷款的房子?
  转让未还清贷款房产的具体操作:
   1、怎么转让有贷款的房子:转按揭
  最简单直接的一种方法,在二手房买卖中通俗的讲就是把个人住房出售或转让给第三人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变更借款期限、变更借款人或变更抵押物的贷款。
  但北京等一些城市已经在07年底暂停了二手房交易中的转按揭业务。根据了解,这次叫停转按揭的主要目的是在控制银行潜在风险、挤出房地产和股市泡沫成分。但根据业内专家分析得出的结论,转按揭业务应该不会被永久性叫停。所以,您在考虑卖出未还清贷款的房产之前先去当地银行碰碰运气。
   2、怎么转让有贷款的房子:用买方的首付款缴清剩余贷款
  这是当下二手房交易中最多应用的模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原房主贷款额度较低或已经经过大量归还后所剩贷款数目不大的情况。通常情况下,买家会认可首付房产总成交额的30%至40%,卖方可以利用买方的首付将剩余贷款付清,然后撤销房产的抵押登记,进行下一步交易。
   3、怎么转让有贷款的房子:利用银行贷款来缴清剩余贷款
  如果卖方想在卖出房产之前将贷款还清或买方虽然看好但不愿意购买贷款未缴清的房产,可以采取这种方式。但前提是房主有银行认可的抵押物(如其他房产)用来申请贷款。这样房主就可以通过抵押向银行贷出一定的款来付清想要出售的房产贷款,促成交易的成功。
  从上文的分析中了解到,要是房子还没还清贷款的话,此时法律上面也是允许进行房子转让的。而具体在转让房子的时候,通常有上述三种方法可以供当事人选择,就包括转按揭、用买方的首付款缴清剩余贷款以及利用银行贷款来缴清剩余贷款。
  
  
  


·一、夫妻离婚时离婚房产公证价值的费用是多少?
      一、夫妻离婚时离婚房产公证价值的费用是多少? 夫妻离婚时离婚房产公证价值的费用为:不同地区的公证处收费标准是不一样的,有按比例收取,也有规定了固定的金额。通常情况下为: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元部分,收取0.25%,元至元部分,收取0.2%,元至元部分,收取0.15%,元至元部分,收取0.1%,元至元部分,收取0.05%,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房产抵押给个人合法吗
      可以肯定的是,把房产抵押给个人是合法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可以进行房产抵押,只要双方基础平等自愿的前提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并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抵押就是有效的。但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几个问题。第一,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第二,应当注意区分,房产证抵押不等于房产抵押。房产抵押不是简单的把房产证给对方,而是需要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对借款金额、是否支付利息或利...


·2023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政策要注意些什么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政策要注意些什么?  (一)拆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指的就是双方协商,最后确定补偿金额。  2.房屋产权调换,指的是拆迁人用自己建的房屋产权与被拆迁人进行产权调换,也就是他征收你的房屋,要赔偿一套房子给你住才行,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需要进行差价结算,就是说如果你是农村地区的房子拆迁,赔偿一套城市的房子给你,你是需要付差价的。  3.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补偿,有的你农村地区经济比较发达,房屋比较值...


·离婚分割房产计算公式是什么
      一、离婚分割房产计算公式是什么 1、由分得房产一方负责偿还剩余银行贷款及利息,并给付另一方的补偿房款,计算公式为:(房屋增值 已支付房款)×50%。 2、由分得房产一方负责偿还剩余银行贷款及利息,并给付另一方的补偿房款,计算公式为:(房屋现值-尚欠银行按揭贷款)×50%,房屋现值可由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由夫妻双方同意确认。 二、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1、房产增值部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


·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购房难、住房难的问题,昆明市政府面向全市
      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购房难、住房难的问题,昆明市政府面向全市所有的中低收入家庭推出了公共租赁用房保障项目,对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简单装修、配套齐全、租金低廉的公租房居住,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共房屋,促进承租人遵守公租房管理和使用规定,相关部门将向公租房承租人收取一定的押金,那么,昆明公租房押金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 一、公租房是否需要交押金 1、根据《昆明市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中租赁合同管理第三条规定,公租房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


·商品房预售合同价格纠纷的处理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投资数额大、履行期限长,所以,从商品房的开工建设到交付使用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可能会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引发商品房的价格纠纷。一方面,预售方常以建筑材料的价格上涨或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为由要求提高房价遭预购方的拒绝而形成纠纷;另一方面,预购方有时也会以房地产价格的下跌为由要求降低房价遭预售方的拒绝而形成纠纷。目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占整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一半以上。由于法律对此尚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各地的...


·房屋不能出租的情形有哪些?
      房屋不能出租的情形有哪些 一、房屋不能出租的情形有哪些 1、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


·其实在买房的时候只考虑解决首付的公民并不是没有
      其实在买房的时候只考虑解决首付的公民并不是没有,买房绝对不能够存在着攀比的心态,看见别人都有自己的实际能力不够的情况下也要向银行贷款买房。房贷将是自己在日后的工作和生活当中需要长期背负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决定贷款买房之前就要知道,在我国按揭买房子要注意什么? 在我国按揭买房子要注意什么? 1、办理按揭要选对银行 对于贷款人来说,如果买的是现房或者二手房,可自行选择贷款银行。按揭银行的服务品种越细越多,借款人可获得的金融服务也更...


·目前我国的很多福利待遇对于租房的人是有很大门槛的,比如孩子教
      目前我国的很多福利待遇对于租房的人是有很大门槛的,比如孩子教育问题、医疗问题等,不过,近日住建部称将立法明确“租售同权”,这对于我们很多租房的家庭来说是一个好消息,这意味着买房这种传统方式将慢慢开始转换。那么住房租售同权是什么意思呢?下面一起来看一下。 一、住房租售同权是什么意思? 2017年7月10日,广州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率先提出“租售同权”。《方案》提出,赋予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


·领证之后买房是共同财产吗?
      领证之后买房是共同财产吗 领取结婚证那一刻起,两位就是夫妻,自此买房,只要房产证是夫妻一方名字,或两位名字,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住房都是婚后取得共有财产。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婚后一方出资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后一方出资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购买的房产资金来源如果属于《婚姻法》第十七规定的情形,则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则属于个人财产。 1、属共同财产的情形。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