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单位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法律方面都是赋予了他们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其中对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这也是出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那现实中单位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单位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过失性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非过失辞退,需提前30天或支付代通知金。
   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注意这里是赔偿金而非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也无法主张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的加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形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但是劳动者知道了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也不意味着纠纷的解决,处理纠纷过程中往往有难以操作的时候,这时,劳动者可以请律师协助解决纠纷,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订金合同纠纷怎么办
      订金合同纠纷怎么办订金,在房屋的买卖过程中经常被作为预付款的性质使用。但您有没有想过,要是交付订金之后,由于客观或者主观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该怎么办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讲解订金纠纷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订金合同纠纷怎么办 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它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


·如何解除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怎样解除
      如何解除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怎样解除 实践中有买东西有退东西,具体到合同的话就是有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形,也有解除买卖合同的情形,那到底该如何解除买卖合同,在解除买卖合同时又应注意哪些事项?本文将针对这两个问题,为您做详细解答。 如何解除买卖合同 解除合同,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二)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 1...


·合同履行不能需要解除合同吗?
       现在我们的生活有很多的方面是关于合同的,签订合同之后有时一方是不能够履行合同当中的规定的,对于这样的情况一般都是会按照合同当中的违约规定来进行处理。如果不能履行合同的规定一般是不能解除合同的,因为需要合同当中的违约条例。 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吗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


·双方约定合同终止条件作数吗
      双方约定合同终止条件作数吗 一、双方约定合同终止条件作数吗 在《劳动法》的实施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随意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并据此终止劳动合同,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前消灭,不能真正起到维护劳动者就业稳定权益的作用。同时,在劳动者退休、死亡或者用人单位破产等情形下,劳动合同如何处理,原有法律都没有作出规定。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 一、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


·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类型
      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类型合同关系的存在是留置权产生的基础,但留置权并不适用于所有合同关系。在我国,留置权只适用于特定有限的合同类型,而在其他合同类型中,则不产生留置权。接下来我们来说一下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类型。 《民法通则》第89条第(四)项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根据这一规定,留置权只有...


·根据法律规定6年合同到期怎么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6年合同到期怎么处理?根据法律规定6年合同到期可以继续的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情况之下解除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的续签通知是法定义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出,在固定期...


·国际贸易惯例和合同性质有什么关系
      国际贸易惯例和合同性质有什么关系一、什么是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贸易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达成不同于惯例规定的贸易条件。但许多国家在立法中明文规定了国际惯例的效力,特别是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惯例的约束力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在下列情况中,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示选用某项国际惯例; 2、当事人没有排除对其已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某项惯例的适用,而该惯例在国际贸易中为同类合同的当事...


·合同无效损失怎么赔偿
      合同无效损失怎么赔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如果合同生效,将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样,如果合同无效,也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那到底合同无效会有怎样的后果呢?而合同无效损失又该怎么赔偿?我们在下文中为您一一解答。 一、合同无效有哪些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将溯及既往,双方的合同关系不再存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也应归于无效,原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法...


·履行合同的担保方式包括哪些?
      履行合同的担保方式包括哪些? 一、定金担保 定金担保是指债权人以一定的金钱来保证债的履行的担保,定金担保实际上是物的担保的一种特殊形态。需要注意的是: 1、定金担保限于合同债务的履行担保,定金担保的设定人限于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当事人,是合同成立的一种证明。 2、定金是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履行而约定的,其比例不得超过合同目标总额的20%。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期限的,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时起生效。 二、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


·一、违法解除合同能要到代通知金吗?
      一、违法解除合同能要到代通知金吗?违法解除合同的单位如果已经支付了经济赔偿金就不需要再支付代通知金了,也就是员工不能要到代通知金了。因此,有的劳动者在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金时,一并主张代通知金,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劳动者无法定过错的情形下,出现了法定的特别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法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合同。由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势必给劳动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而劳...


·转包合同的效力?
      转包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一、转包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1、我国农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包所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也可以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2、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16条的规定,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不得无证承包或者未经批准越级、超范围承包。第19条规定,承包工程施工,必须自行组织完成或按照有关规定分包部分工程,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