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夫妻长时间分居好吗?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男女双方结婚后,本应该一起生活,共同经营家庭。可是现实生活中,经常有夫妻分居的情况,这里面也有很多原因。一些人认为分居也没有什么大不了,是为了以后的幸福生活而不得已的选择。的确,短期分居影响不大,但是长期分居就不好说了。那么夫妻长时间分居好吗?针对分居这个社会问题,我们简单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夫妻长时间分居有哪些危害?
  1、分居后容易导致出轨这是夫妻二人分居后最不愿意看到却也是可能性最高的事件。很多夫妻在刚开始分居时都会想着我们各自忙碌自己工作,暂时分开是为了以后更好的生活。但此时如果你的爱人身边出现了一个对他嘘寒问暖,体贴照顾的人,他肯定心里就会对你们的婚姻产生质疑,面对两人分居的状态肯定就会心存芥蒂,你们婚姻危机爆发也是迟早的事情。2、性需求得不到满足夫妻之间性生活占了很大一部分,你们两人长期分居可以不断用精神催眠自己说你们能够坚持下来,但是身体需求却是不能忽视的。长时间的性需求得不到解决的话,压抑的情绪总有一天会爆发出来,导致你们婚姻危机的产生。3、对孩子影响不好虽说可能你们两人分居是为了能够更好的照顾孩子,但是这样对孩子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为他所接触的家庭是不完整的,这样的成长环境会对孩子的心理会造成很大的阴影,而这个因素也会成为你们婚姻危机爆发的可能。4、夫妻长期分居很有可能导致你们离婚夫妻双方长期分居,两人一直不在一起生活,关注的只有自己的事业,而忽略了家庭,这样的婚姻是没有幸福感可言,也没有质量保证,无形中就会成为你们婚姻危机爆发的助推器。况且我国婚姻法也有相关规定,但夫妻双方分居两年以上,感情破裂,婚姻当事人一方请求离婚时,应判决准予离婚。
  二、分居多久才能离婚?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感情破裂,可以直接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起诉到法院离婚。对于分居多久才可以离婚,法律是没有规定,不论分居多长时间,如果双方都不提出离婚,婚姻不会自动解除的。如果起诉到法院离婚,分居满2年,法院会支持离婚。通过我们的简单阐述,相信很多人对夫妻长时间分居好吗有了定论。不管是出于哪种原因的分居,如果时间一长,势必都产生不利影响,比如长期分居会导致双方感情变淡,容易导致出轨的发生。而且,长期分居也使双方夫妻生活得不到保障,影响家庭和谐。所以我们提醒那种分居生活的夫妻,尽量争取到一起生活。
  
  
  


·申请离婚财产保全要满足什么条件
      不管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在诉讼之前申请的财产保全,还是在诉讼进行中提出的申请,此时要想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的申请,则就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那么申请离婚财产保全要满足什么条件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申请离婚财产保全要满足什么条件 所谓的财产保全是指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而采取的诉讼上的保护性措施。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隐藏、处分、转移,从而导致对方在法院判决后分割共同财产时使判决变为一纸空文的情况并不少见...


·离婚了2个孩子怎么判
      如果有两个孩子的,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若双方能协商,一人一个当然最好。如果双方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需要根据双方的条件,判决会依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对于不满一岁的孩子,一般都会判给女方来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


·夫妻离婚孩子怎样判
      夫妻离婚孩子怎样判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不是仅根据经济状况来判决的。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


·夫妻离婚的途径有几种
      夫妻离婚的途径有几种 在我国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途径:民政局协议办理离婚和法院诉讼办理离婚。1、民政局协议办理离婚这种方式办理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对于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及小孩的抚养权等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双方代带好结婚证、身份证等其他有关证件,本人亲自到原登记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好夫妻双方离婚协议内容签字确认后即刻生效。民政部门发给双方离婚证。这种离婚手续的时间较快,但前提是必须夫妻双方对离婚的一切事项都达成一致。这类离婚的概率...


·一、夫妻离婚财产复婚时归谁?
      一、夫妻离婚财产复婚时归谁? 夫妻离婚财产复婚后,仍然归个人所有,不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就成为双方个人财产,不再是共同财产。假如后来双方又复婚这个时候原来分割为双方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双方各自的个人财产,复婚之前的财产分割依旧有效不影响,复婚后双方的共同生活经营赚的钱才为共同财产,因为离婚后财产已经分割为归一方,财产已经属于那一方的婚前财产,所以复婚后财产还是双方各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


·1、虚假离婚指的是在结婚之后的夫妻一方当事人或者
      1、虚假离婚指的是在结婚之后的夫妻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没有想要将这段婚姻关系结束的意思,但是却被对方欺骗或者双方合谋去婚姻登记处进行暂时的离婚,之后再去复婚的行为。2、虚假离婚的分类有两种情况:(一)、通谋离婚:通谋离婚指的是有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达到双方共同的目的或者各自分别的某一种目的,经过两个人串通之后决定暂时去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然后当双方的共同的目的或者各自分别的目的达到之后再去婚姻登记处复婚的一种行为。(二)、欺诈婚...


·离婚后不要子女探视权怎么办?
      离婚后不要子女探视权怎么办? 因为离婚是因为夫妻双方的矛盾,所以在子女探视的时候,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极有可能在其中阻挠。为了解决这种情况,我国《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此外我国司法解释也对此加以补充,《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姻法规定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


·政府以危害国家公共安全为理由,不进行信息公开怎么办?
      政府以危害国家公共安全为理由,不进行信息公开怎么办?   一、政府以危害国家公共安全为理由,不进行信息公开怎么办?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以危害国家公共安全为理由不公开信息的,公民申请公开信息为拒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


·离婚协议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生活中,有的夫妻对于离婚有一个误解,认为只要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这份协议就是有效力的,双方就等于是离婚了,其实不然,那么离婚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了,我们下文做了解答,您可以阅读做一个了解。 一、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


·离婚财产诉讼费谁承担,费用是多少?
      一段感情最好的结合就是婚姻,而一场婚姻的结束并不是感情的终结,而是一段新的感情的开始。所以希望您对于婚姻要有一个正确的观念。但是现实生活中还是有许多难免的尴尬问题,那就是一段婚姻并不能好聚好散,严重的还会将婚姻问题弄上法庭,甚至还会对离婚财产诉讼费谁承担的问题,在此我们为您收集了一些资料,方便您对于这方面问题的理解。 一、离婚财产诉讼费由谁承担?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


·诉讼离婚本人不到庭怎么办
      诉讼离婚也就是打离婚官司,这种情况下自然需要当事人双方都能够出庭,否则的话可能导致夫妻之间的事情无法说清楚,但现实中也有可能出现本人不到庭的情况,原告或者被告不到庭的情况都有。那此时要是诉讼离婚本人不到庭该怎么办?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诉讼离婚本人不到庭怎么办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