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债务纠纷案件如何打官司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债务纠纷案件如何打官司 一、债务纠纷案件如何打官司
  打债务纠纷官司即进行债务纠纷诉讼。诉讼是解决债务纠纷的重要手段,且最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到万不得已,相信谁也不愿意走到诉讼这一步,但如果有必要,债权人应该如何进行债务纠纷诉讼呢?专业的债权债务律师将为您详细解答。
   1、诉前准备
  首先,要确认债务人提出的履行异议已经解决,避免在法庭上面临债务人的有关抗辩。其次,要确认债务人有足够资产清偿债务,否则即使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也无法执行。同时,应在律师的协助下,取得充分的证据,包括债务人的准确资料。
   2、诉讼保全
  对被告的动产或不动产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是保证判决能够迅速执行的重要方式。
   3、诉讼成本
  法律诉讼的成本主要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两部分。诉讼费是交给法院的费用,若完全胜诉,则由被告承担;若败诉,则由原告承担;若各有胜负,则分别由双方分担。律师费是交给律师的费用。律师费一般由本方承担,但也有部分案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
   4、判决的执行
  判决执行难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人民法院的很多判决都不能得到及时的执行,很多判决甚至被束之高阁。主要原因包括执行力度不够、公民和企业对法院判决淡漠、地方保护主义、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资产、债务人在境外等。如果债务人无视法院判决,仍然不付款,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保证判决能够得到强制执行,债权人最好能事先了解债务人在何地拥有动产或不动产。
   二、债务纠纷案件如何举证
  债务纠纷案件中,债权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供证据资料进行举证:
  1、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债权人应提供借贷合同、借贷凭证、借贷双方交付钱款的有关凭证。
  2、借贷案件,原告应提供书面借据(借款数额、交付地点、时间、借款用途、归还日期、利息约定);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3、借贷关系是否合法,债权人应提供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4、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应先提供有关部门关于下落不明的证明,并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5、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应提供双方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证明;原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当提供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6、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原告应提供有关担保的证据,以及担保人姓名、住址。
  7、个人以合伙组织名义借款,债权人应提供个人以合伙组织名义借款的事实依据,借款亦应提出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证据。
  生活中,相信不少债权人不到万不得已不会选择打官司这一方式来解决纠纷,实现债权。但如果债务人态度恶劣,且有逃债的趋势,那么债权人就要及时行使诉讼的权利,收集好有关的证据资料,并调查清楚债务人的资产状况,防止债务人逃债。
  
  
  


·合同条款存在缺陷时应如何履行,有哪些
      合同条款存在缺陷时应如何履行,有哪些缺陷需要注意 一、合同条款存在哪些缺陷 (一)看清楚合同主体 审查合同时,必须对对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我们认为这种审查应从三方面入手。首先,对合同对方资质的审查,审查中,要看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主要包括的内容有对方是否是企业法人,是否通过年检,让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已经工商登记资料,新成立的公司要倍加注意,防止是皮包公司。虽然是企业法人,但是合同名称显示是该企业法人下属的一个职能部门...


·夫妻债务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夫妻债务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认定的?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


·信用证付款条件有哪些
      信用证付款条件有哪些信用证付款条件有哪些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银行出具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保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信用证有如下的定义:“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以下统称“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系指一家银行(“开征行”)应其客户(“申请人” 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债务人死了债务要家人还吗?
      债务人死了债务要家人还吗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起诉主张债权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但对诉讼主体的确定、案件的审理范围及责任的确定,实践中的处理却不一而足。一般债务人死亡的,债务由其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偿还;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由配偶在共同财产范围偿还。在司法实践中将死亡债务人的配偶作为被告的作法,比较一致。但对其承担的责任,却认识不一。1、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


·债权人权益是什么意思??它与所有者权益有什么区别?
      债权人权益是什么意思??它与所有者权益有什么区别?债权人权益是债务债权中一个有特殊地位的名词,但由于平时我们不怎么有机会接触到这一名词,导致很多人对这个词很陌生,不知道债权人权益是什么意思。但其实只要对这一名词稍稍了解,我们就可以知道它的意思。那么债权人权益是什么意思呢? 它和所有者权益有什么区别?下面我们就为您做相关解答。 一、债权人权益是什么意思? 债权人权益是指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是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站在企业的角度来看,就...


·债务转让官司中转让债务有什么法律后果?债务转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债务转让官司中转让债务有什么法律后果?债务转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关于债务转让官司中转让债务有什么法律后果? 在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配合完成债务承担后,又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见下: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


·刑诉法扣押条款的规定是什么
      只有我国执法机关人员,才有权利对我国公民的一些物品进行扣押。并且扣押也必须是和案件有关的物品才可以,在执行扣押的时候,需要有着严格的审批流程,并且遵守刑诉法当中对于扣押的相关规定。下面我们就详细的为您整理了一下刑诉法扣押条款的规定是什么? 一、刑诉法扣押条款的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 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


·企业采购借款申请单怎么写?
      企业采购借款申请单怎么写?企业内部有一定的借款制度,一般企业财务部门会有专门的借款申请单,若需要借款,在财务处领取借款申请单并按要求填写即可,一般填写要求如下:1、依次写下:日期、员工姓名、所属部门以及开户行及银行账户(如果转账)。2、还要写上借款金额大小写、计划还款时间及还款方式。3、写上借款的用途。4、在借款人签名处写上借款人的名字。5、找财务部主管签字。6、最后,找相关部门审批签字或盖章就可以到出纳处领借款了。二、商业借款申请单企...


·公司解散公司债权怎么办,要怎么处理?
      公司解散公司债权怎么办,要怎么处理? 一、公司解散公司债权怎么办,要怎么处理? 公司解散公司债权对于债权的处理情况为:公司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债权应当按照法院派出的清算组进行盘点和清偿,与剩余债权进行匹配从而偿还这部分债权。通常情况下,在某些公司因为管理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的情况下,而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可以用这种方式解决。 债权人在接到清算组通知后,应及时申报债权。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清算组负有告知...


·公司债务纠纷怎样处理
      公司债务纠纷怎样处理 一、公司债务纠纷怎样处理 解决公司债务纠纷,具体来讲可以采用以下规则: 1、灵活约定仲裁 在合同签定时,如果面临标的大、对方履约诚信差、以及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情形时,一般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具有的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的特点以及一裁终局的规定,就可以使我们减少成本,缩短时间,提高效率,减少诉讼带来的麻烦。 2、适当采纳公证 在合同签定的时侯,也可以通过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书...


·拾得遗失物之债有哪些
      拾得遗失物之债有哪些特征?拾得遗失物之债有哪些特征? 一、遗失物是具体的物。 遗失物只能是物,而不能是某种权利,比如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而且遗失物不能是不能被人控制的物,比如阳光等等。 二、遗失物的界定状态体现在占有。 比如甲丢了一只手机,那么这个时候手机被界定为遗失物是因为甲丧失了对手机的占有,也就是说甲丧失了对手机的实际控制。这一点是遗失物区别于埋藏物的最核心的特征。 三、是否丧失意思占有不影响遗失物的认定。 所谓意思占有,是指原所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