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指的是对于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一定补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涉及到的范围是比较广的,那么到底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的我们为您解答。
  
  一、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备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计算公式为:
  
  (1)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算合并补偿。
  
  (2)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
  
  注: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和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不给予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单价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当地政府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当地政府国有土地所有权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予以适当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2、产权调换
  
  (1)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核定标准:
  
  (2)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
  
  (3)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
  
  (4)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
  
  (5)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3、农民自建
  
  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宅基地,可以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
  
  (1)如由被拆迁人自建,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对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2)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拆迁人按本规定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成的安置房分配给被拆迁人。
  
  (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农用地,可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供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安置住宅的,由拆迁人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
  
  (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补偿以当地政府下发文件为准)
  
  并且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大致分为三种,最为常见的就是货币补偿的方式,一方面货币补偿的方式换算较为便捷,比较简洁明了,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经济情况和政府的政策进行更改。
  
  
  
  
  


·大张高铁征地补偿政策是什么?
      征地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


·我国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我国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在当今这个社会,您经常可以听到的就是土地的使用权了,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情况是因为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和集体的,所以并不经常讨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土地使用权得到的方式中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很多人不太了解这个概念。那么,我国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我国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相关规定是什么这个问题。 一、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划拨...


·长沙县征地拆迁政策
      长沙县征地拆迁政策相信拆迁这个词在您的生活中并不少见,很多地方会遇到这个问题,自己的领土被征收以及拆迁,在这样的情况下您肯定希望得到政府一定的补偿以及一个合理的说法,并让政府安置自己接下来的领土。在长沙县一样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那么长沙县征地拆迁时,长沙县的人民应该知道哪些应该知道的补偿规定,标准以及安置的知识呢?今天就让的我们给您简单讲解一下吧。长沙县征地拆迁政策: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湘政发〔2012〕46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


·如何延伸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
      如何延伸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公民或者单位在按照法定流程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后,会及时办理土地使用证,由于该活动土地使用证的主体可以会发现该证上所写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与国家法律规定的期限不同。自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届满后,该如何延伸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 一、什么是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依该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即终止。由于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有期限的他物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结果并不导致所有...


·土地使用权收回要求哪些条件?
      土地使用权收回要求哪些条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出让、转让及拍卖的方式拿到土地使用权。可是在实际生活中,存在大量土地闲置的情况,这不利于土地使用率的提高,加剧了人地矛盾。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是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那么土地使用权收回要求哪些条件?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下这部分的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收回要求哪些条件? 1、土地闲置超过两年;2、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


·土地使用权单位撤销后能获得补偿吗?
      土地使用权单位撤销后能获得补偿吗?一、土地使用权单位收回的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


·土地使用证小产权房是否也有?
      土地使用证小产权房是否也有? 在我们进行购买房屋的时候,一般都会特别关注房屋是否有房产证以及土地使用证。另外,很多人在进行购买小产权房的时候,是会对于土地使用证小产权房是否也有这个问题存在一定的疑惑的。其实,对此,我们的法律中是有一定的规定的,接下来,我们会为您介绍小产权房的性质都是有哪些。 一、小产权房有土地使用证吗 有的小产权有土地使用证,但是都不会有房产证。而且土地使用证的性质是集体,即使有证也不是属于你个人的。 商品房必须...


·土地使用权侵权纠纷如何处理
      土地使用权侵权纠纷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侵权纠纷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侵权纠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按以下顺序解决: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2、有...


·新都区征地折迁公摊面积有补偿吗?
      新都区征地折迁公摊面积有补偿吗?新都区征地折迁公摊面积有补偿,根据拆迁法律的规定,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对于公摊面积应当补偿。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选择产权置换时,不能低于拆一还一的原则,不能因此而降低原有的居住面积、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公摊面积也应当参考1:1的还房比例,拆前公摊...


·父母去世之后农村承包地能继承吗
      父母去世之后农村承包地能继承吗?农村承包地可以继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


·集体所有土地无偿经营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集体所有土地无偿经营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一、集体所有土地无偿经营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_________乡______村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 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