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企业应该如何清理欠款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企业应该如何清理欠款 一、企业应该如何清理欠款
  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会形成数额不小的欠款,这往往是企业的利润所在,严重时,会影响到一个企业的正常运转。即使是正常的欠款,没有得力措施,也会形成呆、坏、死账,给企业造成困扰,结合本人在多家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经验,企业欠款要采取多种方法进行清收,而且要由合法的专业人士采用合法手段清收。
   1、企业要对欠款进行清理与分类。企业运转时间长、客户复杂、人员变化大、地理分散、欠款的原因也复杂多样,这就需要做耐心细致的工作,进行充分的梳理、分类。在此基础上,先进行首次书面风险评估,看哪些是长期客户和优良客户,哪些是劣质客户,大类分出来,企业、公司的欠款大致情况也就出来了。同时也要对劣质客户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根据书面先看诉讼时效是否已经过期,欠款原因是否正当。
   2、内部合同相关人员的走访、座谈。相关人员往往了解欠款的真实情况,了解这些,才能进行内部堵漏工作,内部都没有了解清楚情况,针对客户时只能是“盲人摸象”。同时这也是初期证据的收集,有些人员往往因各种原因,手中掌握的真实情况和资料没有向企业和公司明示,这部分情况往往左右欠款清收的成败,是非做不可的。
   3、走访客户。在前面工作的基础上,走访客户的重要性就凸现出来。走访的主要目的就是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人员变动、对欠款的处理意见等。亲临一线的人员,通过自己切身的体验和欠款方意见的收集整理,对欠款应有了明晰的了解和准确的评估。
   4、采取措施。措施有很多种,针对不同的客户,就应有不同的措施,比如有的可以采取催款函、律师函、有的采取支付令、有的采取诉讼等,措施不一而足,唯有针对性,才是最佳的措施,不要一上来就诉讼,把可以简单解决的问题复杂化。
  现实的经济交往,往往复杂多变,随时对各种措施、方案进行调整,才是解决问题之道。
   二、企业诉讼清理欠款时要注意什么
  许多企业在通过诉讼清理欠款中遇到了许多不能理解的事情。明明对方欠款,起诉到法院,法院却不支持;明明经常去讨要欠款,法院却说过了诉讼时效;明明判决对方付款,偏偏拿不到钱。这些情况的发生,一方面使企业困惑,另一方面也打击了企业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追讨欠款的积极性。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企业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履行合同手续要完备许多企业在履行合同时,尤其是在履行买卖合同时,交付货物时只让对方的收货人员打个白条,更有甚者连白条都不打。这种行为在诉讼时会处于被动,若债务人不出庭或者不承认收到货物时,债权人不能以足够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明债权的存在。所以债权人在交货时手续一定要完备。
  2、注意诉讼时效及其证据有一些企业在交货后,并不积极主张权利讨要货款,导致债权过了诉讼时效;另一种情况相反,就是积极主张权利,但是没有收集主张权利的证据。这都将导致不利的诉讼结果。在产生欠款后,一定要注意债权的诉讼时效,同时注意收集主张权利的证据。
  3、注意保全官司胜诉了,债务人有执行能力,但执行不了,也就是俗语说的“赢了官司,赔了钱”。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要注意做到两点:
  (1)在诉讼过程中“保全”,让人民法院冻结债务人的相应财产,避免出现不能执行的局面。
  (2)积极寻找债务人的财产,发现线索向人民法院反映,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企业在正常运转经营的过程中,欠款问题是难以避免的,重要的是对欠款的清理与追收。如果企业遇到债务方以各种理由推拒归还欠款甚至耍赖不还欠款时,就要考虑诉讼清理欠款的方式了。在提起诉讼前,要注意收集好相关的证据资料。如果您不知道该如何收集证据,可以咨询一下债权债务律师的意见。
  
  
  


·贷款诈骗行为具体有哪些
      贷款诈骗行为具体有哪些 一、贷款诈骗行为具体有哪些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


·发生债务纠纷之后如何提起诉讼
      民间借贷越来越多,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大多数民间借贷当事人都知道,发生债务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具体该如何操作呢,发生债务纠纷之后如何提起诉讼呢?打官司讲究的就是打证据,那么打债务纠纷官司应提供什么证据?接下来,本站我们就这些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发生债务纠纷之后如何提起诉讼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2、民间借...


·别人借钱不还该怎么追讨 在遇到别人借钱之后又不按照约定的时
      别人借钱不还该怎么追讨 在遇到别人借钱之后又不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额进行归还的,此时出借人应该怎么追讨借款呢?由于很多人不是很清楚法律中的规定,因此这个时候会采取一些比较暴力、极端的手段,这样显然是不可取的。那到底别人借钱不还该怎么追讨才比较好?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和解法。 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


·各大银行的贷款合同违约金是多少?
      各大银行的贷款合同违约金是多少?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喜欢先享受,那么在享受的前提下就要进行贷款,房贷、车贷,在贷款时也需要签订贷款合同,在贷款合同中也有违约金这一项规定,如果贷款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款就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赔偿,那么贷款合同违约金是多少呢,下面的我们就来为您整理编辑。 一、关于违约金的相关问题 1、 ?违约金数额的问题 有合同的从合同约定,对于违约金的数额确定,通常是以合同约定的数额为准来由违约方向守...


·被继承人的欠债谁来清偿 (一)遗产债务的类型
      被继承人的欠债谁来清偿 (一)遗产债务的类型 1、被继承人生前依照我国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税费;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所欠下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 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因他人无管理而应承担的费用; 6、其他个人债务。 (二)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 被继承人的遗产应首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应缴纳的税款,其次优先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各种债务,但缴纳税款和清偿...


·公司可以向个人借款吗
      公司可以向个人借款吗 企业在扩大经营或者因其他需求时,如果申请不到银行贷款,公司可以向个人借款吗?如果可以,那么个人借款给企业时要注意什么问题呢?对于这些问题的具体内容,本文将一一为您进行介绍,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个人在借款给企业时一定要谨慎,要查明企业借款的目的,避免出现非法的情形以及可能会有的追不回借款的风险。 一、公司可以向个人借款吗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


·骗取贷款罪数额巨大的处罚是什么?
      骗取贷款罪是跟钱财有关的罪名,所以,骗取贷款的数额是其量刑的一个最重要的情节。那么,骗取贷款罪数额巨大的处罚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骗取贷款罪数额巨大的处罚是什么? 刑法第175条规定的多种犯罪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


·欠贷款逃跑是什么罪
      欠货款跑了算诈骗罪如果是用真实身份,真实的事由进行的活动,不算诈骗行为,应该属于社会上常说的老赖,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不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条件,起诉均不能成立。 ...


·公司法人欠钱不还要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法人欠钱不还要承担什么责任? 在中国,很多公司都会向银行贷款。由于银行贷款门槛过高,公司会通过其他途径借款用于生产经营。甚至,公司法人也通过个人名义向他人借贷。如果经营不好,就会出现债务过高,公司法人欠钱还不上的情况。那么,公司法人欠钱不还要承担什么责任?我们结合法律知识给您讲一讲。 一、公司法人欠钱不还要承担什么责任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如何解决
      1.无借款人或者无贷款人的借据如何认定其效力?  借据上如无借款人签名或盖章,贷款人虽持有这种借据,但被指认的借款人不予承认,又无其他证据证明谁是特定的借款人的,该借据无效,如有其他证据证明被指人的借款人就是实际借款人的,如通过笔迹鉴定,该借据确为被指认的人所书写的,可以认定书写人为借款人;书写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为他人代写,并得到实际借款人承认的,则由实际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借据上有借款人却无贷款人的,一般认定借据持有人为贷...


·企业拆迁补偿款缴税吗?
      企业拆迁补偿款缴税吗? 一、企业拆迁补偿费用主要有哪些? 1、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2、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3、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