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法院登记离婚财产吗?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婚姻感情破裂后大多数人都会选择离婚,离婚一般来说都属于双方的责任,所以在配偶选择时我们一定要慎重,双方都需要是合适的人都需要是各自喜爱的人,如果因为其他原因在一起的话都很可能会出现问题,婚姻也并不会幸福。离婚过程中有很多问题都需要我们去处理,非常麻烦,法院登记离婚财产吗这是许多人心中的疑问。
  
  法院登记离婚财产吗?
  
  财产公证处公证财产,法院负责处理离婚案件。
  
  离婚财产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离婚过程中我们需要处理非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处理好的话很可能导致自己受到损失,所以我们需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为了自己的利益都不能疏忽,当然如果遇到一些纠纷的话双方都应该冷静一点,毕竟在一起生活过,双方都应该体谅一下对方的感受。
  
  


·一、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
      一、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那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可以吗?
      离婚,有两种确认的方法,一种是协议离婚,双方好聚好散,财产公平分割。另一种,是在协议离婚行不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起诉离婚,如果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法律可以强制离婚。同时,离婚还涉及到抚养权,那么,离婚后孩子抚养权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可以吗? 一、《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第236条第1款: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第239...


·夫妻一方离家出走能不能起诉离婚
      夫妻一方离家出走能不能起诉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因此,即使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仍可以起诉离婚,法院在公告送达后可以缺席判决。二、一方下落不明如何离婚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当事人有两种方法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1、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


·根据法律规定事实重婚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事实重婚是什么? 一、根据法律规定事实重婚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事实重婚是存在着事实婚姻,并且法院对于事实婚姻决议认可情况之下,又和第三人进行登记结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当事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前一个婚姻是经过婚姻登记的,后一个也经过婚姻登记;事实上的重婚,包括三种情况: 第一种,前一个婚姻是经过合法婚姻登记的,而后一个是事实婚姻即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却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 第...


·还没办离婚可以要求分割财产吗
      通常在夫妻离婚的时候,才会涉及到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若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话,就不能主张进行分割。但有时候夫妻可能还没办离婚,像这样的情况下,是否能够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还没办离婚可以要求分割财产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男方起诉离婚女方怀孕离得成吗?
      现如今,我国的离婚率越来越高,夫妻双方如果感情破裂不会再将就,而是选择离婚开始新的生活。但实践中往往许多离婚都不是因为双方均对对方没有感情导致的,许多情况下是由其中一方提出离婚的。那?男方起诉离婚女方怀孕离得成吗?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男方起诉离婚女方怀孕离得成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甲方离婚请求的,...


·未婚生子女方要离开是否给抚养费
      在男女成年后,已经意味着双方都是成年人,男女之间未婚生子,所生的小孩被称为未婚生子女,如果男女两方中任意一方离开,孩子交由其他方,关于抚养费的问题应该如何安排,那么未婚生子女方要离开是否给抚养费?下面就和我们一起从下面的文章中了解一下吧。 一、未婚生子女方要离开是否给抚养费 因为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和婚生子女抚养费一样,都属于抚养费的范畴。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故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抚养费的内容...


·一、aa制再婚夫妻财产协议书是否有效?
      一、aa制再婚夫妻财产协议书是否有效? 首先,就夫妻两人来说,约定的个人财产协议有效。根据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公民有权合法的支配处分自己的财产,法律尊重公民的这种处分权利。因此,如果夫妻双方以协议的方式,自愿的处分两人的财产时,法律认可这一协议的效力。 其次,如果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时候,必须是第三人知晓并同意的情况下,否则协议关于第三人的部分无效。 最后,如果第三人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夫妻之间协议,要求以共...


·一方出轨的离婚诉讼
      由于新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出轨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在财产分割上占得先机。但由于取证难,大多数婚外情离婚案能被认定的屈指可数。
      (1)“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认定一方出轨的关键证据。
      (2)如果对方嫖娼,通常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笔...


·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怎么办?
      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怎么办?监护人需要保证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是法律赋予的,因此监护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责任。那如果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怎么办?当然是以法律维权!下面跟随我们了解相关规定。 一、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怎么办 由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是建立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无力抚养”的基础上的。因此,对于 父母有能力抚养,而未尽到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当然可以要...


·怎么证明夫妻分居满两年
      在实践中,空口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力的,夫妻分居没有第三人和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往往不予认可。怎么证明夫妻分居满两年呢?处于分居状态的当事人应该留心收集分居期间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等。分居离婚要注意哪些问题?下面我们详细为您解答。 一、怎么证明夫妻分居满两年 1、一方居委开具的一方居住证明;2、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3、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