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医疗费垫付证明怎么写,垫付之后如何进行报销?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工伤医疗费垫付证明怎么写,垫付之后如何进行报销?
  
  一、工伤垫付证明
  
  工伤垫付证明
  
  受伤人:___性别:___,在___年___月___日在___工地作业时因___不慎发生工伤,当时送___医院进行治疗,治疗当时本人___为其垫付医药费共___元,(大写: )与本人工作关系: 。后期受伤人不可再到该公司___县温___道建设工程项目部)支付前期医药费用。
  
  工伤员工签字:
  
  垫付人签字:
  
  ___年___月___日
  
  二、垫付后如何进行报销
  
  (1)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伤前,已经为该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企业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由市社保局审核受理,领取《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亡)费用结算审核表》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2、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前的发生工伤、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市劳动保障局确认,由所在单位向市社保局缴纳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后,可按老工伤管理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2)办理凭证
  
  1、用人单位填报《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亡)费用结算审核表》(一式两份);
  
  2、工伤治疗原始病历;
  
  3、费用报销有效凭证(原件);
  
  4、门诊治疗的需提供相关费用明细,有中药发票的需提供相关中药处方。住院治疗的需提供相关住院费用清单;
  
  (3)受理部门
  
  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受理。
  
  (4)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5)办理结果
  
  1、 每月12日前上报的材料,于当月20日后返还《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亡)费用结算审核表》(回执)及相关材料,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将通过当月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每月12日以后上报的材料,次月予以处理;
  
  2、退休老工伤代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工伤保险证历本按老工伤管理有关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由市社保局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用人单位在对受伤的劳动者的医疗费进行垫付之后,如果用人单位想要对垫付的费用进行报销的话,那么就需要向相关的报销机构出具相应的工伤医疗费垫付证明。而且如果没有该医疗费垫付证明的话那么受伤的劳动者也是可以拿相关的票据到相关部门进行报销的。
  
  


·医疗纠纷如何打官司?
      医疗纠纷如何打官司? 一、如何起诉 1、选择最有利的法律依据主张权利 2、如果确认因为医疗行为遭受损害,患者一方可以起诉医疗机构;因多个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遭受损害的,患者可以同时起诉多个医疗机构;如果在诊疗过程中,确认因医疗产品,比如医疗器械、药品、消毒药剂等遭受损害,患者一方除了可以起诉医疗机构外,还可以一并起诉医疗器械的生产者、销售者;如果确认患者一方因输入不合格血液制品遭受损害的,可以同时起诉医疗机构和血液提供机构。 3、患者一...


·医患协议司法确认存在哪些问题? 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日趋紧
      医患协议司法确认存在哪些问题? 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在发生医患纠纷后,处理医疗纠纷的办法有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行政单位介入进行调节等,但很多患者由于过分依赖司法力量,故而会财务司法确认的办法,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司法确认处理的效果是比较明显的,但是医患协议司法确认依旧存在着问题。 一、医患协议司法确认存在哪些问题? (一)司法确认宣传难深入。 《人民调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相继颁布实...


·重庆市医保个人缴费最新标准
      不管是在哪个地区,对于未参加工作的城镇居民来讲,其实都可以由自己独立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其中针对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规定的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不同,下面我们以重庆市为例,将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重庆市医保个人缴费最新标准 根据重庆市对外公布的最新消息,2017年重庆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出:一档每人每年140元,二档每人每年350元。2017年具体标准安排如下: 重庆市城乡居民 1档的,每人每年140元; 2档的,每人每年3...


·非法销售医疗器械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销售医疗器械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非法销售医疗器械罪立案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


·整容医疗事故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整容医疗事故鉴定流程是怎样的?整容医疗事故鉴定流程是怎样的?1、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一)病员家属要求追究医疗责任时,首先向医疗单位的医务处(科)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书面申请,由医疗单位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讨论,并出具书面结论。(二)病员或其家属对医疗单位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三)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申请,限于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


·医疗纠纷过错责任原则是怎样的
      医疗纠纷过错责任原则是怎样的 一、医疗纠纷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对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已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使对他人造成损害,也不必承担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


·如何缓解医患关系?
      如何缓解医患关系? 一、如何缓解医患关系? 为缓解医患关系紧张关系,在加大医疗体制改革的同时,还应该建立和健全若干配套的长效机制。 1、沟通机制。我们的社会普遍存在信任危机,不同的群体之间缺乏信赖,过去医生和患者对立甚至对抗的情况以及医院暴力事件,大部分是由于患者或患者家属对医生群体不信任而产生的过激行为。医患之间的沟通不仅为诊断所必需,也是医院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 2、缓冲机制。即便像美国这样医疗很发达,各种调解制度较健全的国...


·工伤医疗费报销比例
      工伤医疗费报销比例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医疗事故调解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医疗事故调解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在对医疗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当事人可以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这一般就是属于行政调解了,当然只有被认定为医疗事故争议的,才能进行调解。同时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那究竟医疗事故调解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第一,当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生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后,医院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当地卫生行 处长部门报告,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第二,当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


·病退的条件是(具有正规医院证明的重大病例均可以可以病退
      病退的条件是(具有正规医院证明的重大病例均可以可以病退。): 1、养老保险缴费原则上满15周年,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 2、一般类疾病住院出院后满1年; 3、恶性肿瘤、尿毒症、肢体瘫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后医疗期满; 4、精神类疾病住院出院后年满5年,且有5年系统治疗诊断记录。 5、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企业职工,...


·最新五险一金医保报销比例是什么?
      最新五险一金医保报销比例是什么?五险一金医保报销比例(一)城镇医保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1、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