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tjlytel}}>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tjlytel}}>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由该条规定可以知道,该罪涉及的刑罚除了主刑都附有罚金的附加刑,而且该罪最低刑期为五年,可见违犯该罪比一般的罪要严重。另外有以下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如何理解"情节特别严重",在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特别严重是指刑法240条第一款所罗列的8项情况中的特别严重的情节。例如,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的特别严重的情节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司法实践我们可以认定为三个以上就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这种观点主要参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何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的规定精神。<{{tjlytel}}>另一种认为是指刑法第240条第一款规定的8种情形中,存在了不止一种的情况,有可能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有人符合两种情形,有人符合三种情形。参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精神,固然要包括第一种认为情形,但是却不能少了第二种认为情形的描述。

  (二)如何理解"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根据上述1992年两高《解释》规定的精神不难看出: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如果犯罪分子与被拐卖妇女发生性关系,不论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暴力或胁迫手段,也不论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应当按此规定处罚。有些学者认为该规定应该排除这样的例外情形:即在妇女同意的情况下不适用该规定。<{{tjlytel}}>在妇女不同意的下当然要适用该规定,但是在妇女同意的前提下应该视情况而定。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1、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谢某某,男被告人严某某。

  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严某某密谋拐卖儿童,后驾驶摩托车来到某省某市某区某工业园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当车行至某区高塘移民点国道路边一水果摊处时,肖某乙发现黄某标(男,时年两岁)适合下手,就打电话通知肖某甲与其会合,然后由肖某甲假意购买水果引开黄某标母亲的注意力,严某某趁机将黄某标抱走,坐上肖某乙开的摩托车向广东省东源县义合镇方向逃走。尔后,肖某甲与严某某雇用被告人周某某的小车将黄某标载到广东省连平县城,由肖某甲联系买主,并以三万元将黄某标卖掉。肖某甲支付周某某一千元作车费,与肖某乙、严某某平分其余的赃款。黄某标被公安机关解救回家。

  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周某某、谢某某与刘国权(另案处理)密谋拐卖儿童,后乘坐由谢某某驾驶的一辆白色小车来到某市源城区明珠工业园工业大道寻找作案目标。当发现在工业大道旁一烧烤摊处的温某杰(男,时年两岁)在玩耍时,经肖某甲分工,肖某甲与肖某乙假意购买烧烤挡住摊主的视线,周某某趁机抱走温某杰,乘坐谢某某的小车向连平县城方向逃走。经肖某甲联系,商定以三万元将温某杰卖出,后买家先行支付了六千元,肖某甲等人将所得赃款平分。温某杰被公安机关解救回家。

  被告人肖某甲提议到河源市区黄子洞市场附近拐卖儿童,<{{tjlytel}}>肖某乙、周某某、谢某某表示同意。谢某某开着一辆白色小车搭载肖某甲、肖某乙、周某某来到河源市区万绿湖大道“唐兴百货商行”时,肖某甲选定该商行附近的唐某文(男,时年3岁)为作案目标。周某某、肖某甲先后去该店假意购买东西引开店主的注意力,肖某乙趁机抱走唐某文,坐上谢某某的小车往连平县城方向逃走。约一星期后,肖某甲通过他人将唐某文以四万元卖出,所得赃款与同案人平分。后由于买主怀疑唐某文是拐来的,遂将唐某文送回并要求退钱。<{{tjlytel}}>肖某甲等四人同意后,由肖某甲退回二万元给买主。当得知唐某文的家属在四处寻找唐某文,肖某甲等四人将唐某文送回黄子洞附近路边,后唐某文在公安机关被其家属领回。

  2、最终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周某某、谢某某、严某某以出卖为目的,共同偷盗幼儿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其中,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参与拐卖儿童三人;周某某、谢某某参与拐卖儿童二人;严某某参与拐卖儿童一人。在共同犯罪中,肖某甲组织、策划,并联系买主和主持分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肖某乙、周某某、谢某某、<{{tjlytel}}>严某某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周某某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有立功表现。肖某甲、肖某乙、周某某、谢某某在第三起犯罪活动中慑于司法威严与社会压力,主动将儿童送回,有悔罪表现。据此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肖某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肖某乙、周某某、谢某某、严某某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分别判处十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1、基本案情

  被告人邵某某为牟利,伙同卢某甲、卢某乙在某省某市火车站将前来准备会见魏某的网友刘某某诱骗至某省某县某镇某村农田。三人劫取刘某某现金二百元,随即卢某甲殴打刘,迫使其脱光衣服,对刘实施了强奸及猥亵,接着邵某某也对刘进行了猥亵。尔后,邵某某、卢某甲分别对刘某某实施殴打、威胁,迫使其同意去卖淫。次日凌晨,邵某某再次猥亵了刘某某。卢某甲联系周某某,将刘某某卖给周,得赃款五千元。后刘某某被周某某之子金某某带到某省某县某镇被迫卖淫,后被解救。

  被告人邵某某为牟利,以带出游玩为名将网友李某某诱骗至某市某宾馆,后伙同卢某甲、<{{tjlytel}}>以到某地游玩的名义将李诱骗至某县某镇某村外树林里,邵某某殴打李某某,劫取其手机一部,强迫其脱光衣服,邵某某、卢某甲对李实施了轮奸,并以暴力迫使李同意去卖淫。同日晚,卢某甲联系周某某,将李某某卖给周,得赃款五千元。后李某某被周某某之子金某某带到某县某镇被迫卖淫,后被解救。

  被告人邵某某和江某某、洪某某为牟利,将李某诱骗至某县某某村外的树林里。邵某某、江某某殴打被害人,强迫其脱光衣服,对被害人实后将其带到某旅馆。次日,邵某某联系买家,将被害人卖至德清县,得赃款五千元。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邵某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拐卖妇女的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邵某某参与拐卖妇女三人,<{{tjlytel}}>对被害人均积极实施了殴打、威胁、轮奸等行为,并负责联系买家、商谈交易价格,还对其中三名妇女实施了抢劫,是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最突出、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且拐卖妇女多人,奸淫被拐卖妇女,还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惩处。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邵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邵某某被依法执行死刑。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tjlytel}}>(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四、拐卖妇女、儿童罪之共同犯罪

  1、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认定是否“明知”,应当根据证人证言、<{{tjlytel}}>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结合提供帮助的人次,以及是否明显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予以综合判断。

  2、明知他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3、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对于组织、领导、指挥拐卖妇女、儿童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tjlytel}}>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对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别不明显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


·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1、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


·贷款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1、贷款诈骗罪案例分析 (1)案情 被告人:耿某,男,43岁,江苏省杨中市人,原系贵州申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开发部经理。被告人耿某以贵州申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开发部(以下简称第二开发部)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黎帮明代表的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东山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第二开发部开发的东山住宅楼。同时,黎帮明应耿某的要求,在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以黎帮明之名开户,帐号为“5665”,将自己承包的贵...


·刑法第21条详解
      按照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按照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


·绑架罪的辩护词
      一、绑架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犯罪情节 被告人解某在整个绑架犯罪过程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1)预谋实施绑架行为的提议者是被告人陈某。 侦察机关的讯问笔录以及本案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陈某都供认不讳承认自己预谋提议绑架被害人,被告人解某、解某某、郑某、郑某、陈某在侦察机关的讯问笔录和庭审中供述也都证实预谋实施绑架行为的提议者是陈某,是陈某周密策划犯罪计划包括踩点,绑架的时间、地点,...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
      一、犯罪未遂、中止、既遂的区别 犯罪的未遂 犯罪的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犯罪未遂的成立应具备三个特征。 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标志。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所规定的客观要件的行为。 第二,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所谓未得逞,是指行为没有齐备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没有完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案例分析
      1、“利用影响力”的解释及与“利用便利条件”的区别 所谓影响力,是指一个人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影响或改变他人心理和行为的一种能力。通常从是否具有强制性的角度出发,将影响力分为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权力性影响力,也称强制性影响力,是指权力者所具有的与职务相关的影响力,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下级必须服从。非权力性影响力也称非强制性影响力,这种影响力主要是由行为者的自然人身份、情感、知识及才能等个人因素所产生的,往往依赖于特定个人而存...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量刑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2克以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4克以下,鸦片、氯胺酮、美沙酮40克以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2千克以下,咖啡因10千克以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在四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受贿罪的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之非法证据排除 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六千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侦查机关在控制章某某刑事传唤章某某期间,没有出具相关法律手续,也没有制作谈话笔录,至刑事拘留章某某,仍没有对章某某制作询问笔录,故侦查机关的前期侦查行为存在瑕疵。审判过程中,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违法获取章某某有罪供述,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公诉机关虽然出示、宣读了章某某的有罪供述笔录、播放了部分审...


·假冒专利罪的立案标准
      1、假冒专利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假冒专利罪是情节犯,只有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根据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司法解释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司法解释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运输货车自行滑坡造成他人死亡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研究意见2014-04-02 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07-1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1997-1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12-11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12-11 最高人民法...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之累犯 1、案件详情:被告人汤某曾二次因赌博而被公安机关处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后又容留倪某某、尤某某等三人在家中吸食毒品冰毒,因涉嫌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某区人民检察院向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在接受汤某家属的委托后,多次会见了汤某,掌握了全部案情,在庭审中进行了罪轻辩护,提出了被告人汤某系初...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