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侮辱、诽谤罪的案例分析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一、案例之侮辱罪

  案例一:女子两度当街被脱衣嫌疑人被刑拘

  施某等人约小丹到某巷子吃夜宵,刚进入巷子,施某质问小丹是否抢其男友,并开始动手扒小丹的衣服,将衣服全部脱下后还强迫小丹躺在地上当椅子坐,并拿出手机说要拍照上传到网上。<{{tjlytel}}>小丹才被闻讯赶来的堂弟接走。朋友吴某约小丹出去玩,在酒吧又见到施某等人,小丹被施某等人抓住脱光衣服,后小丹借机逃脱。小丹报警,石狮市湖滨派出所将施某抓获。目前,施某因强制侮辱妇女罪被刑拘。

  案例二:疑丈夫与他人有染妻子当街施暴被判刑

  家住贵州兴义市的陈某,因怀疑丈夫与他人关系暧昧,竟扒下“小三”内裤进行侮辱泄恨。兴义市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介绍,陈某的丈夫张某和一女子杨某打工时相识。张某回到兴义后,杨某也来到兴义与张某联系。陈某回到兴义市租住房内,遇到丈夫和杨某在自己家中,因怀疑二人关系暧昧,遂与杨发生争吵、<{{tjlytel}}>抓扯。当天下午陈某和母亲、姐姐又见到张、杨二人在一起,便持扫帚等物对杨某进行辱骂殴打,陈某强行扯下杨某的内外裤后将其拖到楼下水泥地上,致杨某下身全裸,引来多人围观。后经法医鉴定杨某头面部损伤为轻微伤。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侮辱罪。

  案例三:在某小区发生了一名疑似“小三”的女子被几名妇女当街扒衣、泼粪事件。

  律师说法:

  在案例一中,当街殴打扒人衣服,施暴者的行为涉嫌构成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所谓“暴力”,是指以强制方法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如强迫他人戴高帽游行、当众剥光他人衣服等。暴力的目的不是指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如果在实施暴力侮辱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伤害后果的,即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行为都构成侮辱罪。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tjlytel}}>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如果在大庭广众之下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刑法》规定犯侮辱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同时规定,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被侮辱人亲自向人民检察院控告的,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tjlytel}}>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对于被侮辱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侮辱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还有就是侮辱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给国家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等的犯罪行为,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结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内涵进一步比较和分析可知,案例一中,施暴者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其施暴的行为包括撕扯、扒光妇女的衣服等严重伤风败俗的行为,强制侮辱妇女罪属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案例二中,拍摄受害人视频在未经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发布到互联网上传播,视频发布者和传播者是否涉嫌侵犯被施暴人的隐私,造成侵权。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禁止通过侮辱、诽谤、泄露隐私等方式侵犯公民的名誉权。<{{tjlytel}}>对于受害人而言,如果视频的发布者和传播者的行为给特定的受害人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则侵害了受害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从本次事件的视频内容分析,视频图像比较模糊,并不能从视频中辨认出受害人,因此,此视频的发布者和传播者的行为不构成侵权。<{{tjlytel}}>如果“小三”明知对方已婚而与之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则构成重婚;如果不知则不构成重婚,也就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在案例三中,假设青年女子所带的小女孩是其明知对方有妻子还与那位有妇之夫所生,则构成重婚,可以被追究法律责任。要知道,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当街扒衣、泼粪已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名誉构成侵害,是对人格尊严的极大侮辱,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任何公民维护自身的权益都应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任何人都无权对他人进行人身侵害和人格侮辱,对于“小三”这样一种社会现象,本身就属于社会谴责、鞭笞的对象,公民应该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如果一味依靠暴力、甚至不惜触犯法律这样的行为惩罚“小三”,其结果不仅得不到社会的认同,反而会使自己陷入不利的法律后果,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案例之诽谤罪

  行为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tjlytel}}>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

  1、案例详情:被告人杨某到某市一较大的私营企业总经理黄某(自诉人)的办公室,向黄某提出要求借款五十万元。黄某因与杨某素不相识,不同意借款给杨某,黄某并向公安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派员将杨某驱赶出该企业。杨某就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此后杨某将道听途说到的内容,冒用该企业女员工曹乙男朋友的名义落款,编写成大字报称:<{{tjlytel}}>“黄某与该企业三名女性时某、曹甲、曹乙(曹甲、曹乙系姐妹俩)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其中与时某有一私生子;黄某在汽车里同女人乱搞被某镇联防队抓住罚款等;请有关领导挽救一下黄某,不要让他再破坏自己与曹乙的恋爱关系等等。”杨某叫人把以上内容抄成大字报,把上述内容的四张大字报分别贴在黄某个人公司的大门外、该公司员工公寓大门外、该镇政府大门外、及该镇菜场大门外。黄某在次日早上发现大字报后,即派人揭下。<{{tjlytel}}>黄某了解到大字报系杨某所为后,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杨某诽谤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辩称:这些大字报是我贴的,大字报内容是听别人说的,是否属实不清楚。杨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杨某的行为尚不构成诽谤罪。1、有多名证人证言证实黄某与相关女性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存在大字报上所写有非婚生子的事实,杨某并非捏造事实。2、上述证人证言说明黄某的生活作风之事,在杨某贴大字报之前己是众所周知,<{{tjlytel}}>大字报没有造成“恶劣影响”,不能认为是“情节严重”。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其行为己构成诽谤罪。被告人的证据相应内容均没有直接证实大字报内容是确有其事,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杨某也已承认这些内容是听说的,是否属实不清楚,应认定这些事实是虚构的;被告人杨某采用贴大字报的手段,将道听途说的内容公之于众,<{{tjlytel}}>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足以并己经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最终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tjlytel}}>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tjlytel}}>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三、如何认定诽谤罪中的“情节严重”

  诽谤罪的构成中除了具备以上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但对于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没有作出列举规定。对于“情节严重”,一般理解为是手段恶劣,<{{tjlytel}}>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情形。关于手段恶劣,即散布诽谤内容的手段,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用文字散布,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为了达到使诽谤内容传播得广,使被诽谤人受打击大而采用的手段,应可认定为手段恶劣。本案中被告人采用在工厂门口、政府门口、菜场门口、职工宿舍楼门口张贴大字报即为手段恶劣。关于后果严重,如造成被诽谤人自杀、精神失常、失去生活工作能力、神情恍惚而发生意外事故等,应可认定为后果严重。关于影响很坏,主要是指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的情形。

  四、对所散布内容是否属实的举证责任

  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已规定自诉人起诉必须提供有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这一规定是明确的: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责任在自诉人一方,而不是由法院查证。<{{tjlytel}}>

  1.自诉案件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这是刑事诉讼的一般原理,对这点在法学界是普遍认同的,刑事诉讼法亦规定,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犯罪的责任,不应自证其罪。

  2.对于诽谤行为(捏造、虚构、散布)和诽谤内容(所散布的虚假事实)两者的结合组成诽谤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的观点,笔者表示同意,但认可两者均是该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并不等同于认可这两者都应由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刑事诽谤罪中所散布事实的真实与否的举证责任,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未作规定。按照法理上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tjlytel}}>在法律要件事实存否不明的情形下,如该法律要件事实属于权利发生法律要件事实(作为诽谤罪来讲,就是控诉方要求追究诽谤罪权利形成所须具备的该罪构成要件事实;所须要件齐备,追究权形成),由主张权利存在的人负举证责任。而当该法律要件事实属于权利妨害、权利受制(如被告人主张自诉人追究诽谤罪的权利不成立,就属于妨害、制约追究权成立的情况)或权利消失的法律事实时,则由主张权利不存在的人负举证责任。<{{tjlytel}}>被告人把真实作为对其诽谤指控的抗辩理由,主张对其指控的诽谤罪不成立,其就应证明所散布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民事上的诽谤侵权行为与诽谤罪的区别,是由于“情节严重”这个量的指标发生变化而引起民与刑性质的变化。但两者都是诽谤行为,若要进行民事诉讼,就应由散布者来举证证明其散布内容真实,从而否认是诽谤;这样分配举证责任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然,即使所散布内容是真实的,公布他人隐私仍是侵权。无论民事还是刑事,被告人应对自己散布的言论负责,对散布事实的真实性负举证责任。


·寻衅滋事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罪名认定 (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构成寻衅滋事一罪,对该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邓某某正准备上班时,接到哥哥(另一被告人邓某某)打来的电话,哥哥称被人(本案被害人)打了,要求弟弟叫人去帮忙,并且要求带上家伙。被告人邓某某打电话向(本案另一嫌犯)伍波和万勇求助,后来与伍波等嫌犯一同进入到案发地点,被告人邓某某在门口遇到(本案证人)李光红,与其聊了几句;但没想到伍波已经在房间里与受害人李如、李显等打了起来,所以,被...


·虚假诉讼罪的辩护词
      1、虚假诉讼的辩护词之一 (1)虚假诉讼罪的基本性质 我国刑法理论一直将犯罪客体(保护法益)分为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在复杂客体中,各客体有主有次,不能等量齐观。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受危害程度、机遇以及受刑法保护的状况,可对复杂客体进行再分类,包括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三种。主要客体,是指某...


·假冒专利罪的辩护词
      假冒专利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专利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而冒充专利行为和专利侵权行为则完全被排除在刑罚处罚之外。不构成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无论情节如何严重,按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只能通过民事救济方式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tjlytel}}> 1、假冒专利罪的辩护要点 (1)本罪是新罪名。其定义是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在法律规定的专利有效期限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行非法...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
      1、寻恤滋事罪的量刑标准 (1)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为拘役刑。 (2)【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


·贷款诈骗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tjlytel}}> 1、贷款诈骗罪的定义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例分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可依次考虑三个因素:一是只要该信息被用于实施犯罪活动,均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二是看是否严重危及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或者给公民个人带来较大经济损失或导致其他后果;三是在无法认定前两者的情况下,根据出售、提供或者获取信息的数量、次数加以确定。 1、章某某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被告人章某某到某省河源市租住源城区建设大道德欣豪庭某某室,准备手机等作案工具并通过互联...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tjlytel}}> 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遗弃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遗弃罪与拐卖儿童罪的认定问题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周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韩某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出卖自己亲生儿子的行为也构成拐卖儿童罪。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韩某拒绝承担抚养亲生婴儿义务,出卖亲生子女,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


·聚餐喝酒后,在小区里挪车算酒驾吗?
      法院认为,驾驶员为了挪车需要在停车场、居民小区等场所短暂驾驶车辆,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向社会开放通行的小区、单位内部道路、公共停车场、地下车库等均属于道路的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将驾驶行为概括为三步,即“上车”、“打火”、“轮子动”,只要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了物理上的位移,即可认为驾驶行为已经完成,因此在小区、...


·绑架罪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一、绑架罪的法律规定 1、《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1、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 大家请注意: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集资诈骗罪取消死刑处罚,删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不再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