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tjlytel}}>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常见问题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容留他人吸毒罪主要有以下一些常见的问题。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都会构成犯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分成犯罪行为和违反行政法两种情况:<{{tjlytel}}>“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利于审判实践。

  (二)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

  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场所的是否构成犯罪?   容留他人吸毒,这里的容留是指实施了容留的行为,而不管这种行为是处于主动还是被动,所以,即使是吸毒者前来要求而被动的容留行为也会构成犯罪。

  (三)对于收留他人吸毒的娱乐场所

  对于收留他人吸毒的娱乐场所、服务场所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什么责任?  <{{tjlytel}}>根据公安部、监察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 丑恶现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的规定   “严厉查处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案件。对以娱乐、服务场所为掩护或利用场所的便利条件,组织、强迫、容留、 引诱、介绍他人卖淫的,贩毒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对卖淫嫖娼的,要 加大治安拘留和收容教育力度;凡是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内以陪酒、陪舞、陪唱等形式从事陪侍活动的,一律按“以营利为目 的的陪侍活动”查处,<{{tjlytel}}>对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或者为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活动的人员提供方便和条件的,要坚决依照国务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查处;对存在淫秽色情表演、敲诈勒索顾客和吸毒贩毒等问题的娱乐、服务场所,除追究有关人 员法律责任外,对娱乐、服务场所要依法处理,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无偿提供场所吸毒

  无偿提供场所吸毒的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既可能是有偿的行为,也可能是无偿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有没有从容留的行为中得到好处不影响本罪名 的成立。

  (五)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如何理解?

  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 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tjlytel}}>咖啡馆、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 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

  (六)容留他人吸毒并向其出售毒品

  容留他人吸毒并向其出售毒品的,该怎么处理?   根据刑法相关原理和总则的规定。容留他人吸毒并向其出售毒品的,属于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牵连犯,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七)如果行为人先引诱

  如果行为人先引诱、教唆待其成瘾又对其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该怎么处理?

  (八)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

  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和持续时间对容留他人吸毒罪有什么影响?   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如何判刑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tjlytel}}>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容留他人吸毒的最高判刑是三年并处罚金,根据具体的情节不同,也可能被判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从重处罚也是在这个幅度内从重,不会超过三年。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场地如何认定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核心要件是提供场所。如果行为人提供的是自己的住宅,在办案实践中认定为场所不存在争议,但行为人临时取得使用权或支配权的空间可不可以理解为“场所”?

  容留吸毒罪的场所出现在刑法第 354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对于容留吸毒罪的场所认定主要是对容留吸毒罪的认定,如果认定为容留吸毒罪,那么,<{{tjlytel}}>容留吸毒罪的行为人为吸毒者提供的地点就是容留吸毒罪的场所,所以该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

  根据公安部、监察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的规定: “严厉查处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案件。对以娱乐、服务场所为掩护或利用场所的便利条件,组织、强迫、容留、 引诱、介绍他人卖淫的,贩毒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tjlytel}}>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对卖淫嫖娼的,要 加大治安拘留和收容教育力度;凡是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内以陪酒、陪舞、陪唱等形式从事陪侍活动的,<{{tjlytel}}>一律按“以营利为目 的的陪侍活动”查处,对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或者为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活动的人员提供方便和条件的,要坚决依照国务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查处;对存在淫秽色情表演、敲诈勒索顾客和吸毒贩毒等问题的娱乐、服务场所,除追究有关人 员法律责任外,对娱乐、服务场所要依法处理,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案例分析

  案例详情:陈某和李某、吕某一起去宵夜,然后陈某叫李某一起去吸食海洛因。回到陈某家后,三人各自用陈某自备的注射液将毒品稀释后用针筒将毒品注射进静脉。注射后,李某即离开,吕某则留住陈某家。<{{tjlytel}}>陈某夫妇发现吕某中毒后即送县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吕某死亡。经公安机关鉴定,吕某是因注射海洛因中毒而致死亡。

  律师分析: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一般侵权责任归责原理和民事过错学说,两审法院驳回吕某父母提起的一切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非常值得商榷的,理由是:(1)容留他人吸毒致人死亡本身就包含着不容割断的因果关系。事实上,人们很容易描述并看见其中的因果关系:吕某死亡系吸毒所致,而毒品海洛因及吸毒场所都是陈某提供的。如果陈某没有提供毒品并容留吕某吸毒,吕某就不会死亡。刑事判决确认陈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成立,便意味着法院对因果关系的肯定。在附带民事诉讼中,陈某对容留吕某吸毒而引起其死亡的后果及其赔偿责任便不可推卸。法院的刑事判决与民事裁定的互相矛盾,其实已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法院的裁判存在着错误;(2)按照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和相关民法原理,间接因果关系也能成为确定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在本案中,尽管吕某的死亡并非陈某的容留吸毒行为直接所致,但两者之间存在着间接因果关系却是不能否定的。就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而言,间接因果关系也是重要的归责因素。法院以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排除陈某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既无法律依据也无法理依据:(3)对于吕某的死亡,陈某不仅有客观过错(非法容留他人吸毒和救助不及时)也有主观过错。<{{tjlytel}}>套用终审法院判决的话,毒品系国家明令禁止的物品,同样作为吸毒者的陈某对毒品海洛因的危害应有足够的认识并意识或预见到提供毒品并容留他人吸毒会对他人可能产生损害健康甚至导致死亡的危害结果。故判令陈某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完全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要求。当然,法院在审判时也要充分考虑混合过错问题,即吕某对自己的死亡同样也存在过错,这是减轻陈某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tjlytel}}>(4)不能把吸毒行为的违法性与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混为一谈。本案中,吕某的吸毒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是毋容置疑的。但是,吕某的生命健康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陈某容留吕某吸毒而致其死亡,行为构成犯罪并形成了侵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这与受害人吕某本身的吸毒行为违法是两码事,<{{tjlytel}}>不能混为一谈,更不应以此为借口否决吕某父母依法享有的请求陈某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权利;(5)就证据要求而言,只要能够证明吕某的死亡系陈某容留其吸毒并提供毒品引起,就已完全满足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的证据要求。此时,法院的裁判已无需再依赖有无证据证实吕某身体内的毒品系陈某注射。这方面的证据只能说明陈某对损害的发生过错大,它更有利于吕某合法权益的保护。终审裁定以这方面证据缺损为由驳回吕某父母的诉讼请求,这在一个侧面说明了法院审理裁判本案时存在一定的认知盲点与说理缺陷。

  法院判决:法院在审理陈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时,死者吕某的父母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某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千元。<{{tjlytel}}>同时认为,吕某的死亡不是陈某的犯罪行为直接所致,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判决陈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吕某父母认为:吕某的死亡是因陈某提供毒品并容留吕某吸毒,且吕某注射毒品后出现头昏症状而陈某不及时救助,两者之间显然有因果关系。原判决认定吕某是自己注射毒品事实不清,判决陈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错误的。为此,吕某父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tjlytel}}>陈某对吕某的死亡不承担民事责任,<{{tjlytel}}>理由是:一,毒品系国家明令禁止,吸毒行为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二,吕某系成年人,对毒品的危害应有足够的认识,应当预见到自己注射毒品的行为可能会对自己身体造成危害但仍放任这种结果的产生,其对产生这种危害的结果应当自负其责;三,陈某于本案而言是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而其容留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吕某死亡,二者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四,本案并无证据证实吕某身体内的毒品系陈某注射的,只能认定吕某自己注射毒品。中级法院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吕某父母的上诉,维持原判。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无罪辩护 辩护人认为,就本案现有证据形成的法律事实,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就本案而言,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至少应当同时具备两点:一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二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非法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也不能证明被告人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赔偿标准
      一、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 最高院工作答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 (法办﹝2011﹞159号)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我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


·行贿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行贿罪的定义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2、行贿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2)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与受贿的形式相对应,行贿也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主动给予受贿人以财物。在这...


·盗窃罪“扒窃”的含义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7年盗窃罪解释》)第4条中规定“1年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确立了“扒窃”在盗窃罪中的独特地位。⑴而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扒窃”作出“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务”的解释. 列出了“扒窃...


·洗钱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洗钱罪的定义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2、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一)违法的构成要件(法益侵犯...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客体 本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处于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因此,从一般客体来说,其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具体客体,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追索财物的正常活动”,也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证明犯罪的活动”。我认为这两者均不能涵盖本罪的全部具体客体。一方面,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及赃物去向,并印证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等,对于查明案件...


·非法经营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缓刑辩护 1、《起诉书》指控某某某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 《起诉书》指控某某某销售的药品的种类、名称、数量、来源和是否是处方药,某某某本人都已记不清清楚,只是大致记得一些品种。某物流公司的也没有相应记录,更没有买方的相关材料来证明。而能够通过其他证据证明药品的种类、名称、数量、来源和是否是处方药的药品价值为仅为16.2734万元,这部分药是某某某从某某某附院药房截留获得的,<{{tjlytel}}>由某某某附院...


·洗钱罪的立案标准
      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的;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tjlytel}}> 1、洗钱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定义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2、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方面 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


·强奸罪的既遂与未遂
      一、强奸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中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二、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处罚 1、刑...


·假冒专利罪的立案标准
      1、假冒专利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假冒专利罪是情节犯,只有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根据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